行政法高效共学计划 将通过持续8期的梳理,帮助读者温习行政诉讼中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知识,搭建行政诉讼的体系框架。具体介绍请戳:🔗行政法高效共学计划即将发车,有奖,速来!|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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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主题是 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 。
我们选取了三个在司法实务中广泛适用的行政法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也将讨论行政处罚中的基本原则。
1. 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 要求行政行为与其目的相适应,不能选择无益于目的实现的行政行为。
必要性原则 要求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如果存在多种路径,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一种,例如 🔗最高法典型案例:行政强制应以实现行政目的为限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违反三子原则的任一条,都意味着对比例原则的违反。
🔗马超、于晓虹:行政审判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一文详细分析了司法实务中比例原则的运用。其中提到:“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将比例原则引入我国行政审判将会产生维护原告权益的积极效果。”但经过更精细的分析发现,“……在适用结果上,比例原则似乎没有对原告权益起到预想中的强有力保护,均衡性原则适用的结果是法院更多地支持了行政机关而不是相对人。”
以下两个案例中,法院在进行利益/损害衡量时,都将社会公共利益纳入了考量范畴,并据此作出了支持行政机关的裁判:
🔗法律发展出现滞后时对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运用|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2. 正当程序原则
相对人的申述申辩不仅应当在形式意义上被听取,更应当在实质意义上被考量。这也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一程序。据此,有法院认为,如在首次集体讨论后出现如当事人提出了有意义的陈述、申辩,或应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召开了听证会,应当再次启动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由办案人员根据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听证笔录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全面汇报后,由负责人再次集体讨论后才能形成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视为程序违法(🔗行政处罚的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应当在何时进行?|以案释法 )。
即使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未作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为时亦应符合一般行政法律程序(🔗没有明确程序规定的行政行为应遵循程序正当和公平原则|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
合理信赖可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是信赖利益的立法例。当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应受到法律保护,在该许可未依法变更、撤回之前,不应否定其效力(🔗全国百优裁判: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
并且,在行政许可领域,🔗撤销行政许可时信赖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应优于有错必纠原则|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一案中,法官认为,有错必纠原则主要适用于课以义务的违法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许可这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而言,信赖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应优于有错必纠原则,除非不撤销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将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合理信赖也可能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允诺。例如在 🔗案例库:行政决策中对企业公平竞争权、信赖利益等的保护|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中,法院指出,案涉合同关于达标优先续签的相关约定,使相对人对于继续合作产生了合理预期,形成了依法应予保护的信赖利益。
合理信赖还可能来源于行政机关的默许。例如在 🔗违法建设的认定应考虑相对人对政府的信赖因素|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承包地上建成养殖场多年,行政机关并未因涉案建筑物未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强制其停止养殖,表明了政府对其行为的认可。后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当事人未补办相关手续,但行政机关仍未处罚。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继续行为并无不当。在以下多个案例中,法院均有相似表述:
如果想要继续深入学习,可阅读 🔗余凌云:“法学精义”三部曲|荐书 ·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之《行政法上合理预期之保护》。
为防止对当事人的不当侵害,行政处罚还需额外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下一期,我们将梳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次的第1期推送期待你的共学留言!
作者 & 排版:赵绮
审核:薛政 黄琳娜
编辑协助:初相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