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哲考研 | 这篇文章给你彻底讲清楚,到底什么是市民社会?

文摘   2024-09-21 17:5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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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希腊以来,市民社会(societas civilis, civil society,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直是古典政治学的基本概念,最初含义是指由公民参与的公共领域,按现代的标准来说,就是指政治性的“国家”(civitas,state),因此古希腊城邦在形式上表现为“家庭-国家”这样的二元结构,这种传统的“家庭-国家”二元结构框架一直延续到了近代自然法思想家那里。在近代“家庭-国家”的二元结构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在思想层面的反映就是自然法哲学走向功利主义,而这正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兴起的重要思想背景,也是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走向市场社会的开始。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发生根本性变化始于黑格尔德语中的Bürger本身包括市民和公民两种含义,但在黑格尔那里,他严格区分了市民(bourgeois)和公民(citoyens),使市民社会由一个政治学范畴转变为一个经济学范畴,转变的后果,就是使广义国家分裂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也随之分裂为市民与公民两种身份。这两个分裂构成了黑格尔分析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理论框架,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进步之处是在理论上表现出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公民和市民的分裂,但他的局限性在于将弥合这种分裂的希望寄托于理性国家的建构。


市民与公民的差异在于他们所关注的利益不同,所谓的市民bourgeois,是以特殊利益为目的的私人,即“只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活动的人们”,或者用马克思的说法,是“具有同普遍东西对立的特殊利益的人”所谓公民 citoyen,是指以普遍利益为目的、从事公共政治活动的人。到黑格尔这里,这区分变得明显且必要起来,两者不再能混同。这是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根本特征,结构变成“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我们说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具有与 civil society 不同的批判立场:如果说civil society 是用于批判传统社会而建构一个现代性的社会;那么,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则是为批判现代性(资产阶级)社会而主张一个新的乌托邦社会提供了理论运作的概念基础,如黑格尔的伦理国家、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哈贝马斯的交往社会所针对的正是这个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以上概括来自韩立新《黑格尔的国家中究竟有没有公民——黑格尔的“市民国家”构想》一文)






那么黑格尔本人是如何描述“市民社会”的呢?

表述1 


市民社会是诸个人、诸家庭的聚集,是作为特殊性与差别性的阶段,所以首先显得为伦理的丧失。即使着重伦理和普遍,也是为了作为满足特殊利益的手段。但伦理性、普遍性归根到底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所以最后在国家中又回到伦理的充分体现


表述2


“补充(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此外,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如果把国家想象为各个不同的人的统一,亦即仅仅是共同性的统一,其所想象的只是指市民社会的规定而言。许多现代的国家法学者都不能对国家提出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看法。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182节)


表述3


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289 节)



早期马克思基本沿用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的用法,但在唯物史观成熟后,马克思在这基础上就对 “市民社会”有了新的阐释:


马克思的表述


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提纲》)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为国家“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形态》)


从这里已经可以看出,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重大政治历史事件的历史观是何等荒谬。”(《形态》)






现在让我们回答一下标题中的问题: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黑格尔之前并未与“政治国家”的概念产生出明显区分,而只有从黑格尔开始“市民社会”才专门指代那个代表特殊性和差别性的私人领域,由此也就形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这种分离一方面代表着一种现代性的进步,“市民”从此拥有了更多的私人活动领域,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人存在二重化的困境,追求特殊性的“市民”和追求普遍性的“公民”彼此冲突。

而早期的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前)基本还是沿用着黑格尔的分析框架来对市民社会进行分析,因此对于早期马克思而言,市民社会仍指代那个代表特殊性(以利己性和孤立性为核心)的私人领域。

但是在《提纲》和《形态》中,马克思真正完成了他新世界观——唯物史观的全面阐述,进而彻底突破了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另外两重含义下被使用,广义地说,它是指社会发展各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即决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生产关系总和(经济基础);狭义地说,它是指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关系,或者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



参考文献:

1.韩立新.《黑格尔的国家中究竟有没有公民--黑格尔的“市民国家”构想》.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

2. 王浩斌.《市民社会的乌托邦--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哲学阐释》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2021年版

5.陈浩.《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复归——黑格尔哲学视野下的<论犹太人问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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