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说一遍,王阳明的“知行合一”不是你理解的那个意思……

文摘   2024-08-30 11:25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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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大家好,这一期,让我们来一起看一看王阳明的“知行合一”。很多朋友可能会受我们日常语言用法的影响,认为王阳明所说的“知行合一”就是在日常生活中践行我们所知道的知识。殊不知,当我们这样去理解王阳明“知行合一”的时候,我们已经与王阳明相去甚远了。那么,王阳明的“知行合一”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还是让我们遵循我们的惯常做法,先看一看知名学者是怎样说的:


阳明“知行合一”之说,为其三十八岁时在贵阳书院所提倡者,即钱德洪所谓“教亦三变”之第一阶段之“教法”。此一说法,在后世亦是最流行者。盖阳明其他论点,皆非易解;而所谓“能知即能行”一语,则就常识看,似亦不难了解,故后世谈阳明 者最喜引用此类话头。然若严格论之,则一般俗见,实未接触阳明所谓“知行合一” 之确定涵义;本节试作一析述。


“知行合一”之说,所以会常为人所误解,基本原因在于论者未了解“知”“行” 及“合一”等词语,在阳明之特殊语言中所指为何;所指不明,一切评论即皆成为张冠李戴。因此,本节在阐述阳明此说之前,先指出以下两点:


第一,阳明所谓“知”,指价值判断而言,即“知善知恶”之“良知”;而所谓“行”, 指意念由发动至展开而成为行为之整个历程言。


第二,阳明所谓“合一”,乃就发动处讲,取“根源意义”;不是就效验处讲,因之不 是取“完成意义”。


学者先对以上两点有明确了解,则谈“知行合一”问题时,方不致离题。


以上内容,选自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卷三上》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翻一下书。在这里,我们首需注意的,是王阳明“知行合一”里三个重要概念“知”、“行”和“合一”的用法。


接下来,我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在“知行合一”中,王阳明对“知”、“行”和“合一”都有自己特殊的用法。所谓“知”,指的是“良知”,这“良知”对于王阳明而言“即是未发之中,即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动之本体”,通俗地将,就是一种“应然”之自觉。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有“应该或不应该”的一种意识,对于王阳明而言,我们之所以在经验生活中有此意识,根本上在于“良知”。该种“良知”即所谓“理”(价值)之根源。而所谓“行”,并非单指行动、行为或者已经肉眼可见的实践,而是包括意志之发动。为此,阳明在解释“知行合一”的时候,以“好好色”,“恶恶臭”为例。对于“好色”而言,我们不是先立个心去“好”,即首先判断它到底是不是“好色”,之后再去“好”它,而是当你觉得这是“好色”的时候,心已经同时“自好”了。在这里,王阳明想要表达的意思是,当我们的良知做出价值判断的时候,我们的意志同时具有一种迎拒活动。为此,所谓“合”指的是根源意义上的“合”,而非是说,良知之发,必然落实为行动、实践或者道德行为。因为,良知之发,也会被私欲所遮蔽,导致不能发为行动。


除此之外,在我看来,王阳明的“知行合一”根据“行”具有不同的含义。借用休谟的话来说,可以被分别表达为两种陈述:“是-陈述”和“应然-陈述”。当王阳明将“行”限定在意志之发动的时候,阳明是要表达一个“是-陈述”(事实陈述),即在阳明看来,良知非但能够知善知恶,同时也具有一种“命令”,即在意识到何谓善恶的时候,伴随着一种道德命令,命令你去做该做的事情。而当“行”扩展到行为、行动或者说道德实践的时候,阳明就是在做一个“应然-陈述”。因为,对于阳明而言,良知知发用,有时不得不被私欲所遮蔽,导致其发用不能落实为道德实践。为此,当“行”扩展到道德实践的时候,阳明谈论“知行合一”就是一种功夫论,即是说:我们应当让良知之发用不为私欲所遮蔽,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践行道德行动,处处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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