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不诉”自我授权式的“改革”理当慎行
文 | 吕良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近日,检察机关“刑事合规不诉”之类“改革措施”再次引发争议乃至备受诟病——所幸,审判机关“刑事合规免刑”之类探索尚未推广开来。
曾经,笔者发过一条微信朋友圈引发热议:
究竟是因“合规而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还是本就不该起诉或处以刑罚的案件硬要贴上“合规”的标签?!——我们在调研过一些实际案例后,产生了这种挥之不去的疑惑。
对此,上海某位法学教授、博导评论说:
吕律师提了个灵魂之问!
明明可以用已有法律机制解决的问题却偏要“创新”,最后买单的都是纳税人。问题不仅出在官僚体制,还出在学术机制。
企业合规管理至关重要,但所谓“合规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却似乎从逻辑上、法理上和法律依据上都还缺乏足够的支撑甚至存在着某些难以消弥的矛盾。——如果“合规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在理论与实践中能够成立自然于国于民于社会都是一件大大的好事,而如果更多是“硬贴标签”则只会给当事人增加无端讼累甚至增添本不应有的法律风险,因形式主义而给社会带来无谓的成本与负担。实际上,笔者也多次听到办案一线的律师、检察官提出过类似的疑惑。毕竟,“不起诉”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与条件,稍有不慎所谓“合规不诉”很容易导致自我授权式的滥用职权,违背罪刑法定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基本法治原则。——虽然,所谓“合规不诉”的出现对法检工作政绩、律师业务收入、学者课题经费都不是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