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角度看,被告人获得庭前阅卷权无疑是具有正当性的。但从有效追诉犯罪的角度看,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却可能带来诸如翻供、串供、提供虚假陈述等一系列消极的后果。要真正解决被告人的庭前阅卷权问题,需要对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做出重新调整。具体说来,被告人的"辩护者"角色应当得到强化,而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则要逐步得到弱化。唯有如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被告人也才能从刑事追诉的服从者,走向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者。 关键词:辩护 阅卷 双重诉讼角色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一、引言
二、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正当性
(一)被告人是辩护权的行使者
(二)阅卷权是被告人参与举证和质证活动的程序保障
(三)阅卷权是被告人获悉起诉罪名和理由的应有之义
(四)阅卷权是被告人与律师协调辩护思路的保证,按照过去的“独立辩护人”理论,律师独立从事辩护活动,不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和左右
三、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消极后果
(一)阅卷容易诱使被告人翻供
(二)阅卷可能影响供述的真实性
(三)阅卷给被告人报复证人、被害人提供了机会
(四)阅卷给被告人伪造证据、串供、唆使证人伪证提供了便利
四、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与阅卷权
(一)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
(二)被告人“辩护者”角色受到忽略的问题
(三)被告人“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的畸形状态
五、解决被告人阅卷权问题的基本思路(代结论)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