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海:掌声,从法庭上响起

学术   2024-08-29 17:26   江西  

▲  陈文海  知名刑辩律师


掌声,从法庭上响起
——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笔记

文  |  陈文海  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陈文海,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第七、八、九届天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出版著作《刑辩思维与技能》(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版)。电话(微信):13601294369。

11月底,已是初冬天气,位于北国边城的多尔市,已经变得十分寒冷。这一天,天色已黄昏时分,纷纷扬扬的雪花,在天空中飞舞着。

多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内,一场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审判,已经进行了五天。被告人郗波等三人被指控在一起煤矿交易过程中,诈骗买矿公司4亿元人民币。

此时,案件的审理已经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郗波在涉案的煤矿交易过程中,没有向被害人提供能够作为煤矿交易的虚假的《储量评估报告》,其所提供的《生产勘查报告》,不是煤矿交易的法定文件,也没有被用来进行煤矿交易,……真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是大京会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因此,被告郗波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诈骗罪。……

雪花还在漫天飞舞着,法庭辩论还在激烈地进行着。

这是一起历时三年零八个月的特大合同诈骗案。由于种种原因的困扰,加之被害人不断上访,案件不仅被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所关注,还曾经扰动了公安部的相关部门。

立案疑团

三年前的五月,铺天盖地的新冠疫情,终于度过了第一个高峰。

这天一大早,律师原野就收到了一个陌生的电话。打来电话的,是一位80岁的老人。电话中,老人告诉原野,他是省能源集团的一名老职工。前两天,和自己一样在能源集团工作的儿子,因为8年前帮助集团卖煤矿的事儿,被买家公司举报诈骗犯罪,被公安局抓走了。老人恳请原野作为辩护律师,帮忙救救他的儿子。

电话里,老人和原野约好了见面的时间地点。

两天后,在京都繁华一处的“品敬雅轩”茶楼里,原野见到了老人和他的儿媳。

拘留通知书清楚地载明,老人的儿子郗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5天前被刑事拘留。

老人和儿媳一五一十地说着郗波被刑事拘留的来龙去脉

“2011年到2012年,全国进行煤炭行业整顿。为集中精力,抓好主业和主要煤矿的生产管理,省能源集团决定调整经营结构,将位于多尔市的那个偏远煤矿卖掉。而当时急于整合煤矿资源的多尔市鑫星集团,便决定以近4亿元的价格,买下集团这个煤矿,以扩大自己公司的产能,并着手公司上市。当时是2012年10月签订的转让合同,没多长时间,鑫星集团就办理了煤矿并购贷款,顺利完成了煤矿转让手续。”

作为能源集团的老一代员工,老人对这起煤矿买卖,知道的并不少。

“事情过了两年后,鑫星集团开始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我们集团和我儿子以虚假的储量报告出卖煤矿,涉嫌合同诈骗。要求追究我们集团公司和我儿子的刑事责任。从2014年开始,多尔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查了几次,最后都认为我们集团和我儿子不构成犯罪,鑫星集团与我们集团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因而,公安机关没有对鑫星集团的报案做出刑事立案。”

趁老人喝水的档口,儿媳妇补充道:

“再后来,鑫星集团不服,到省政府和公安部申诉,但省里和公安部审查的结果,仍然是不予立案。一晃六年时间过去了,谁承想现在公安机关突然就立了案,抓了人。听办案人员说,这次是上面督查组盯着让办的。”

听着两位来人焦急的讲述,原野律师的脑子也在思考:

一起买卖煤矿事件,已经过去了8年。被害人最早举报犯罪时,就已经完成交易两年多时间。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省法制办,甚至公安部,都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应立案的审查结论,现在怎么就突然立案抓人呢?如果是诈骗,为什么买完煤矿两年多时间方才报案?三级公安机关查了六年没有立案,现在突然就可以立案抓人了?案值近4个亿,如果真的构成犯罪,等待老人儿子郗波的,将是极其严厉的刑事惩罚。不仅如此,这么大的煤矿交易案件,很可能会牵扯出更多的涉案人员……

一个个谜团,萦绕在原野律师的脑海中。

沉思了良久,原野的思绪又回到眼前,他耐心地安慰着两位来者:

您二位先不要着急。现在案子是立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才刚刚开始。作为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会全力以赴,依法行使我们的辩护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您儿子的合法权益。要相信事实、相信法律,如果您的儿子不构成犯罪,我们会通过最大的努力,为您的儿子讨回清白。当下之急,是您需要委托辩护人,让律师早点去看守所,见到您的儿子,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一时间为您的儿子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原野还记得,那天会面结束时,老人紧紧握着自己的手,始终不愿意撒手。

“我相信您作为我们的律师,我的儿子下半生就交给您了,儿子是我们老两口和这个家庭的希望。我在能源集团干了一辈子,我相信我的儿子不会诈骗。律师,您一定要帮帮我们这个家”。

那一天,见完郗波的父亲和妻子,原野的心情特别沉重。

多年的从业经历告诉他,这样的案件,历经起伏,六年时间重新立案侦查,这绝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诈骗案件。为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仅需要精深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从全局上洞察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敢于辩护、勇于坚持和担当的职业胆识。

十七次审讯

多尔市看守所位于市区东郊大约30公里的高速公路边上,一片灰色高墙的楼房建筑。院墙上高高矗立的电网和楼顶上伸展而出的天线,显示了这里的森严和与众不同。平日里人迹罕至,自打疫情发生以来,这里便更显得人迹稀少。

自三天前见过郗波父亲后,原野律师很快便和老人办好了辩护委托手续,又加急进行了核酸检测。今天他是第一个来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

在经过严格的防疫检查和会见手续查验等多番周折后,原野终于在看守所的一间会见室,通过视频,见到了已经被关押达一周之久的郗波。

简单的自我介绍之后,原野很快把谈话切入了案件相关的内容。

“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你立案并刑事拘留,是哪一天?对这一措施和涉嫌罪名是否认可?侦查人员在对你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对你的问话有没有刑讯逼供或威胁诱导行为?”

“我有罪,是5月14日被宣布刑事拘留,民警在讯问中没有逼供诱供行为,我认罪认罚……”

还没有等原野律师的问话落地,郗波就已经抢着回答了他的问题。

原野看着郗波无望的神情,接着问到,“你是5月14号被刑事拘留,是什么时候进的看守所?这当中警察都在哪里对你进行讯问,每次讯问多久?中间有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听着原野的这些问话,郗波没有马上回答,而是犹疑地望着他,想说什么,却欲言又止。

多年的办案工作经验告诉原野,犯罪嫌疑人的迟疑,凝滞的眼神背后,可能隐藏着许多不可言状的问题,是有话不敢说,是不相信律师,甚至更有可能根本对自己的案子已经不再抱有什么希望。

“作为辩护人,我的工作就是要通过依法不懈地努力,最大限度地在辩护工作中发现能够证明你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你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而这一切,都需要你实事求是地向辩护人讲明你所知道的一切,除了案件本身的事实,还有办案当中有无违法取证等情节存在。否则,作为律师,如何去争取你应有的权益?……

几番苦口婆心的开导,态度上已经“认罪认罚”的郗波,开始慢慢向辩护人讲述他被抓以来一切。

“我从5月14号下午四点半被宣布拘留,并被办案人员控制。当天晚上一口饭没有吃,就是连夜的讯问。从14号到17号进入看守所的不足三天时间里,我先后在派出所和办案中心接受了不同侦查办案人员的十七轮讯问。许多时候就是坐在讯问的椅子上休息一会,然后继续接受讯问。那几天,精神疲惫,几近崩溃。到后来,就是办案人员说什么,记什么,我就跟着认什么……直到后来的认罪认罚。”

郗波的话匣子从一打开,就滔滔不绝。原野并没有打断他,而是飞快地做着笔录。

一个小时的视频会见很快结束了,在返回多尔城里的出租车上,原野的心情怎么也不能平静。他在想,一起国有单位转让煤矿采矿权案件,三级公安机关查了六年,都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督察组一个批示,就立马变成了刑事案件,而且是以极快的速度抓人。且不说立案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单从今天会见嫌疑人的反映,极大可能存在着疲劳审讯的问题。三天时间,连续数十个小时的审讯,嫌疑人得不到正常的休息和饮食,审讯人员在走马灯似的轮番更换,但被审的犯罪嫌疑人只是郗波自己……,这样的审讯,也难怪嫌疑人“认罪认罚”了。

原野隐约感受到了为郗波辩护可能面临的巨大难度和压力,更感受到了整个案件形势的复杂。

两套转让协议

虽然是疫情期间,为了早日摸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原野还是想尽办法一次又一次地会见郗波,哪怕只是半个小时的视频会见,也要尽可能地多了解一些案件相关的情况。

与此同时,发案单位的能源集团领导,也对案件的情况给予了高度重视。集团法务部门翻箱倒柜,提供了大量当年双方进行采矿权转让的相关资料,提供了发生纠纷后双方多次进行商洽的工作记录。

慢慢地,虽然案件还没有侦查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在这一阶段也不能阅看案卷,但通过能源集团领导提供的相关资料,家属的诉说,特别是公司法务部门的情况介绍,这桩因煤矿采矿权转让而引发的合同诈骗案件,其来龙去脉已经在原野的头脑中,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

2006年10月,后归入省能源集团原某矿业公司,从公司发展战略出发,经综合论证,以职工集资入股的方式,出资受让了当时核定储量为约2000万吨的涉案煤矿。经过扩建巷道,建设厂房,技术改造等一系列发展,这座煤矿为矿业创造了一定的利润。再后来,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全国煤矿行业开始大规模展开整治,对许多产能不大、技术水平落后的小型煤矿,实施关停并转。2012年,已经划入省能源集团的矿业公司,根据集团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调整产业结构,对营利空间小、产能规模始终在低处徘徊的涉案煤矿进行出售,集中精力发展上规模的其他主业经营。

这时的鑫星集团,面对煤矿行业的全面整顿,正面临严峻的去留问题。一方面,在保留其煤矿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吸收合并其它煤矿,达到一定的产能标准,可以继续从事煤矿经营。另一方面,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整合要求,自己将被其他煤矿吸收掉。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而言,鑫星集团当然更希望走第一条路,吸收合并其他煤矿,实现扩大产能,继续经营。为此,鑫星集团老总专门召开大会,动员全公司员工寻找矿源,想尽一切办法购买新的煤矿,以赓续集团业务进一步发展。那时,集团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购买新的煤矿上,且储量越大越好,越有利于达到保住集团主业的产能标准。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鑫星集团一位代表,找到了郗波,提出了购买省能源集团该座煤矿的要求。

一方要卖,一方要买,能源集团和鑫星集团几经接触,很快就谈好了煤矿采矿权的交易条件——即鑫星集团以8亿元的价款,受让能源集团涉及该座煤矿的全部权利。包括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矿区道路经营使用权、全部地上设施权,双方价款为8亿元的采矿权转让协议也很快签署。

然而,签署协议后的第二天,鑫星集团就以收购价格太高为由,提出反悔,要求把前面的8亿元价款的合同作废,在大幅度降低煤矿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几番讨价还价,双方另行签订了价款为4亿元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同时,另行签署了前面价款8亿元合同作废的书面协议,并约定双方各自销毁己方手中持有的价款为8亿元的转让合同。不仅如此,鑫星集团签署协议前,就已经向能源集团支付了5000万元的定金。

在能源集团转让采矿权的整个过程中,郗波作为公司代表,参与了双方协商的全部过程,并经领导指派,接受集团委托,在双方的转让协议上签字,系整个煤矿转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如果真的涉及合同诈骗犯罪,作为煤矿交易的直接责任人,郗波的刑事责任在所难免。

此后不久,鑫星集团就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全部4亿元的煤矿采矿权转让费,并按程序办理了过户手续。

这是涉案煤矿交易的基本过程。

虽然大体掌握了涉案煤矿买卖的基本经过,但作为涉案犯罪嫌疑人郗波的辩护人,此时的原野,还并不了解更多的、导致郗波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相关事实,特别是和定罪有关证据资料。

在原野的头脑里,始终存在着一些疑问。前面查了几年没有立案而又突然立案的疑问尚未消除,现在又多了一处疑问。为什么已经签字盖章的协议,鑫星集团一夜之间就突然改变,又杀价一半呢?到底哪个协议是真?哪个是假呢?鑫星集团的签约毁约的用意又是何在呢?

案卷无声

疫情在继续,案件的侦办工作也在缓慢前行。

在经历长达一年的艰苦取证工作后,这起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的合同诈骗案,终于在多尔市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下,侦查终结。

郗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最重要的一项工作——阅卷,开始了。

原野知道,如此巨额的合同诈骗案件,如果罪名成立,郗波可能面临的刑罚将会是极其严重的无期徒刑。而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律师,如何做好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郗波的合法权益,答案可能就在这堆集如山的一本本案卷当中。

阅卷工作是繁杂艰辛的。面对着数百本内容庞杂的案卷,原野在一本本、一页页地寻找可以用于辩护的材料和依据。

涉案的这座煤矿,位于多尔市西北约60公里的山坳处。原本是上世纪当地几位牧民联手出资兴建,后来改制成为一家有限公司。到2006年,当时的矿业集团为扩大产能,由下属的一家二级公司,组织职工集资入股,将该座煤矿购入。虽是职工实际出资,但因为是以工会名义购入,所以,煤矿的注册资料显示其属性仍然为全民所有。2012年煤矿行业进行专项整治,能源集团派出郗波作为代表,负责煤矿的转让的具体工作。从案卷看,虽然郗波参与了买卖双方多轮的议价谈判,但买卖成交的最终决定权,仍然由公司领导掌握,郗波虽然负责在转让协议上代表公司签字,但他没有交易的定价权。

鑫星集团是多尔市拟定保留的8家煤矿企业之一,但要最终整合过关,必须达到规定的产能标准。因此,对鑫星集团而言,当时的第一要务是收购煤矿,早日实现产能达标。与此同时,鑫星集团也还在多方努力,酝酿在香港的上市工作。这些背景,决定了鑫星集团下步的经营方略,就是扩产增量,成功上市。

多份证人笔录显示,在郗波和鑫星集团负责人多次的沟通过程中,鑫星集团始终表现出强烈的购买意愿。双方在第一次接触后,未达成交易协议时,鑫星集团便已经支付了5000万元的预付款。鉴于其时新的勘探工作完成不久,勘探单位有新的钻井数据,预计新探储旦会有所提升,特别是考虑到在原有2000多万吨基础上,新的勘探报告估计能将储量提高到三四千万吨。双方在采矿权转让协议中对矿业公司原先已经交纳的2000万元资源价款予以确认的同时,约定煤矿交易以新的储量报告为准,以更好地帮助鑫兴集团实现整合产能标准。

为了完成转让煤矿的任务,郗波作为能源集团的卖矿的经手人,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之后,第一时间便和前期已经对煤矿进行钻探,且存有勘探数据的某钻井队,签订了委托协议,请钻井队根据新近勘探的数据,为转让的煤矿出具新的储量报告。其时,钻井队领导告知郗波,根据前面勘探的数据粗略计算,煤矿新的储旦大约在三四千万吨。2012年12月中下旬,钻井队向郗波出具了煤矿储量为4000万吨的《生产勘查报告》。报告明确载明,此报告仅用于指导煤矿生产。

与此同时,鑫星集团则在马不停蹄地推进整个煤矿的采矿权过户工作。他们先是依据当时煤矿行业的整治政策,于当年10月底,自行获得了储量为4000万吨的涉案《生产勘查报告》,并把该份用于指导生产的勘查报告作为重要评估资料之一,交由大京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煤矿价值进行了评估。大京公司在没有进行实地勘验的情况下,依据《生产勘查报告》等书面材料,为鑫星公司出具了煤矿资产价值8亿元的评估报告。鑫星公司进而依此评估报告作为贷款依据,交付银行,在煤矿整合贷款政策的扶持下,获得了评估资产量一半,即总额为4亿元银行贷款,用于支付煤矿转让价款,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煤矿产权过户。

在纷繁复杂的庞大卷宗中,原野还注意到,鑫星集团最早声称作废的价款为8亿元的转让协议,他们不仅没有作废,反而被鑫星公司拿来作为收购煤矿时办理银行贷款的资料,和前面那份来源不明的储量为4000万吨的《生产勘查报告》一起,用于大京财产评估公司对交易煤矿的资产评估。由于看出,所谓8亿元的转让合同,其真实目的只是供鑫星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用于煤矿总价评估。正是通过这样的空手套白狼的操作,鑫星集团完成了对省能源集团涉案煤矿的收购。

原野看到,更多的证据显示,在鑫星公司依据转让协议具体办理煤矿交易权过户转让过程中,鑫星集团使用的储量评估报告均为2006年交易时的储量为2000万吨的报告,并没有使用储量为4000万吨的《生产勘查报告》。他们依据经过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正式评估备案的储量为2000万吨的备案报告,完成了对交易煤矿的过户手续。也就是说,郗波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储量为4000万吨的《生产勘查报告》没有用于煤矿交易,根本和煤矿交易没有关联。

不仅如此,直到2015年5月,即鑫兴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郗波等人合同诈骗一年多之后,鑫星集团仍然在使用郗波提供的《生产勘查报告》办理银行贷款。一方面,《生产勘查报告》被鑫星集团认定为假,且作为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进行报案。另一方面,这份他们认为是犯罪的报告,又被他们自己反复用来作为办理银行贷款的重要资料。

原野敏锐地意识到,这一证据,《生产勘查报告》没有按协议约定用于煤矿交易,何来合同诈骗一说。这正是法庭上为郗波争取无罪的最有力武器。无声的案卷,以有形的客观形象,慢慢地将盘绕在原野心头的案件谜团一点点打开。一套完整的无罪辩护思路也慢慢地在他脑海里形成。

万言法律意见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听取辩护人意见,是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这天上午,刚一上班,原野便第一个来到了多尔市人民检察院,他要就郗波所涉的合同诈骗案,和承办的检察官认真进行沟通,充分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通过近一年时间的辩护跟踪,特别是前一段时间的认真阅卷,原野感到,这起案件,从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并不能认定郗波构成合同诈骗。今天到检察院的目的,就是要和具体的承办人深入进行沟通。

九点钟,大门的保安终于允许原野进入检察院大楼。

走进装修明亮的办公大楼,整个大厅尽显宽敞整洁。进入大数的整个正面墙壁上,一排镏金的大字,光亮闪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野拨通了承办人的办公电话。

“检察官您好,我是您正在承办的郗波合同诈骗一案中郗波的辩护人。今天来院里,主要是想就这起案件相关的问题和您做一下沟通……”原野在客气地要承办人下楼交流。

“律师您好,实在不好意思。今天真的没有时间,一起非吸案件已经定好开庭。您有什么需要说明的,可以写一份书面法律意见提交,我们会认真对待的。”检察官客气地告知,今天没有时间见面。

此后的几天里,原野几次电话联系检察官,试图见面沟通,均被承办的检察官以各种理由拒绝,他们只是一味地告知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既然不能见面,原野只能退而次之,认真准备书面法律意见书。

几天之后,一份洋洋万言的法律意见书,寄到了承办检察官的手中。

在检察官看来,这是一起再平常不过的合同诈骗案。自己在这个岗位上多年,由于工作繁忙,极少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和辩护律师见面沟通。虽然刑事诉讼法有关于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也仅停留在一个法律条文而已。过去办案中也有不少律师提交了审查起诉案件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但大多形式重于内容,不能真正触及案件实质,也就是走个过场而已。让承办检察官没有想到的是,这次郗波的辩护人,居然前所未有地写了洋洋万言的法律意见书,而且明白无误地提出郗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要求检察院对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

看着厚厚的法律意见书,承办的检察官也陷入了沉思。说心里话,作为院里的公诉业务骨干,在前期的审查工作中,他虽然感觉这起案子程序上有些瑕疵,证据上也尚需进一步完善,但如果认定郗波不构成犯罪,他认为根本说不过去。因为毕竟由郗波主导,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协议。而且新的储量为4000万吨的《生产勘查报告》,比原2000万吨的正式储量报告增加了2000万吨,依据也不充分。况且鑫星集团历经两年,也没有能够生产出煤。有这样的基本事实,认定郗波无罪,不仅检察院这关过不去,对前期做了大量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更是无法交代。根据以往的经验,这样的案子只要起诉过去,通常法院都会作出有罪判决。

虽然法律意见书从程序、事实、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分析论证了郗波无罪的理由,承办检察官也从某些方面认可其中的一些观点,且此后承办检察官积极主动地和原野就案件进行多次沟通,但公诉机关案件审查的最终结果,还是根据检察委员会决定,将郗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到法院。

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

掌声在法庭上响起

11月24日,案件如期在多尔市人民法院一楼大法庭开庭审理。

为了保证公诉工作顺利开展,检察院派出了三人一组的强大团队。法庭上,公诉团队通过数十组证据的展示,从多个方面示证,意图证明郗波在代表省能源集团签订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提供虚假储量报告,骗取鑫星公司煤矿采购款4亿元,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面对公诉机关的举证,原野紧密联系案件实际和背景,从证据的来源、内容、合法与否,以及与指控罪名的关联等,对每一份证据认真进行质证,不少质证是对控诉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了多角度反驳,阐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郗波构成指控的罪名。

第五天上午,案件审理进入法庭辩论程序。

针对公诉人拙拙逼人的公诉指控,原野从案件事实证据,毫不含糊地提出了案件存在的十大疑问:

一问鑫星集团为什么拼命买矿?根据在案证据,是鑫星集团出于完成整合目的,为达到整合所需之产能标准,而主动出击,积极上门出资买矿,转让协议未签,就支付了预付款。实事上不存在郗波等人非法占有的诈骗前提。二问诈骗的事实证据在哪里?确定收购煤矿之前,鑫星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多次直接和能源集团商洽,决策人员两次深入井下考察,全面了解掌握煤矿当时现状,明确知道涉案煤矿的生产和储量情况。三问鑫星集团为什么用双方声明作废的价款8亿元的合同用于贷款?根据案件事实,鑫星集团私下将声明作废的价款8亿元的转让合同用于银行贷款,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完成买矿融资,实际上是一系列“空手套白狼”的操作,真正有欺骗行为的,是鑫星集团主要领导,或者是其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者个人。四问交易使用的是哪一份储量报告?所有证据表明,公诉机关指控郗波等人合同诈骗,无非是向鑫星集团提供了储量为4000万吨的《生产勘查报告》。而实际的煤矿交易和采矿权过户中,鑫星集团根本没有使用这个4000万吨的勘查报告,完全使用有原有的储量为2000万吨的储量报告。即事实上根本不存在郗波等人用虚假储量报告骗取煤矿交易的问题。五问4000万吨《生产勘查报告》真实属性和用处?纵观全案,根据国家相关的规章规定,4000万吨的《生产勘查报告》,不能评审备案,不能用来作为煤矿交易的依据。只是出现在了鑫星集团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而进行的资产评估材料中。也就是,这份4000万吨的《生产勘查报告》,无法进行评审备案,只是被鑫星集团交给评估公司,违规被作为资产评估的参考资料,由评估公司据此出具了用于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公司没有认真履行评估审查职能,真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评估公司。六问交易煤矿的真实储量是多少?办案过程中,为了搞清煤矿真实储量,侦查机关曾经借助煤矿行业倒查二十年的机会,委托新勘探队对涉案煤矿储量重新进行了勘探,核实的储量为3800万吨。这个储量虽然没有达到郗波提供报告的4000万吨,但其储量是在郗波当初向鑫星集团介绍的三四千万吨之间。而储量勘查本身就是一个估算数值。特别是基于报告用处不同,勘探方式不同,不同的勘探可能会出现不同数据差别。因此,公诉机关的起诉,不能以2000万吨的报告作为真正的储量标准,而否定4000万吨报告的真实合理性。七问鑫星集团的真正损失在哪里?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他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案指控中,所谓的受害人鑫星集团,其目的是要买矿。其通过骗取银行贷款,买到了煤矿,且煤矿储量高于当初的2000万吨储量。随着煤矿升值,鑫量公司得到了煤矿,获取了收益,受到的损失是什么?没有损失,郗波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哪里?没有确切的社会危害性,为什么要被指控为犯罪?八问到底应当追究谁的刑事责任?原野在列举了鑫星集团和大京评估公司一系列操作之后,明确提出本案真正的犯罪是鑫星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且大京公司在没有进行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依据没有经过评审备案的《生产勘查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最终助成了鑫星集团成功骗取煤矿并购的政策优惠贷款。因此,真正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鑫星集团和大京公司。九问侦查办案过程是否合法?原野在充分阐述本案立案程序存疑的同时,又根据案卷记载的讯问时间,详细讲述了被告人郗波三天被连续十几次接受讯问,数名讯问人员轮番休息,郗波在接受讯问时正常休息没有得到保障,明确提出这种做法本身已经对当时的犯罪嫌疑人郗波造成心理恐惧和疲惫,就是疲劳审讯,是明显的违法办案。这样的有罪供述怎么能作为有罪证据加以采信?十问涉案纠纷真正的性质是什么?原野结合本案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列举案发前双方多次就合同纠纷事项进行协商沟通,特别讲到双方曾在当地政府官员主持下就转让纠纷事宜进行商洽,从而明确阐述案件本质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十问之后,原野继而进一步申明:请公诉人、法官和在场的旁听人员细想一下本案的复杂背景,如果不是煤矿行业整合治理,鑫星公司是否会急于买矿?如果鑫兴公司成功上市,能够融得大量资金,及时归还银行贷款,他们是否还会进行举报?前面省部市三级公安机关查了几年,已经有了明确的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为什么一起合同诈骗案,督察组出面后就迅速立案?这才是今天这起案件走到今天需要深思的问题。

最后,辩护人原野在法庭上意味深长地讲到:

今天是11月24日,一大早,天空中就飘起了初冬的第一场雪,天地一片寒意。我们知道,法律是严肃的,严肃地像寒冬一样无情,但法律又是有情的。今天到场参加旁听的,不仅有几位被告人的亲属,包括被告人的子女、父母,以及同事,还有部分媒体的记者。天气虽冷,但这些远道而来的旁听人员,绝不拒绝一份公平而有温度的刑事判决。因为这份判决,不仅承载着公平正义,承载着每个被告人的后半生,更承载着每一个被告人家庭的全部希望!在一楼法院大厅的正面墙壁上,醒目地写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所有在场旁听人员的共同心声。

我们知道,司法审判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期待的正是法律最公正的判决。每一份公正的判决,向社会传递的都是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希望,看到的都是公正司法的强大力量,传递出的是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正能量。

……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全面考虑案件事实证据和办案效果,宣告被告人郗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原野律师的话刚一落地,法庭上已经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

两个月后,案件有了结果,法院认定:郗波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那天宣判完毕,原野签收完判决书,走出法庭,走出法院大门。

大门两侧,站立两旁的是数十名旁听人员,有白发苍苍七八十岁的被告人父母,有他们三年多来日渐憔悴的妻子,还有边点头致谢、边擦拭泪水的被告人子女,有主动握手上前拥抱感谢的发案单位领导…
原载刑事辩护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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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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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
中华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2018)
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17)
最高法、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2018)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
中华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006)
刑辩律师应特别关注的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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