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走下讲台,走上法庭——一个知识分子的责任与担当

学术   2024-09-06 23:40   江西  

原编者按

2024年7月15日下午,蓟门决策论坛第133期“刑事辩护的危机与对策”暨何兵教授所著《法庭上的柳叶刀》新书发布会,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举行。现推送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律师的现场发言,全文共3800余字,阅读约需8分钟。


朱明勇  著名刑辩律师

走下讲台,走上法庭
——一个知识分子的责任与担当
文  |  朱明勇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

跟何兵老师的缘分,恰恰是刚才李轩老师所讲的12年前在贵阳的小河案,当时法院是开了一个还不是现在意义上的“庭前会议”,有一位当地的律师就说,这个案子那么多的卷,那么多的被告人,我们希望审判长要限制每个律师发言时间,每个人不得超过5分钟。我一听,哪有律师要求法官限制自己发言时间的呢?好像当时说了一句什么,具体说了什么,我已经忘了。但是我记得当时何兵老师就拍拍我的肩膀说,明勇,我们要团结同行。那一刻我忽然感觉到这才叫做“格局”,而我们只是感受到气愤。

在今天何兵老师的发言当中,可能你们会感觉到他是一位优秀的、理论功底深厚的学者,他从民诉、行政横跨到了刑事辩护,也有人感受到,他是一个实务经验很丰富的律师。但是我想说,何兵老师给我的感受,他不仅仅是一位学者,也不仅仅是一位律师,我觉得给他一个定义,在我心目中他是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关注的往往不是一篇文章的发表,也不是某个个案的输赢,而是他总能以一种敏锐的触角感受到社会的脉动,关注到社会上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

所以从12年前到今天,何老师给我们的指引和教导,我们非常受益。有时候一些案件,像18年还是17年,我有一个案件跟何老师在一起办,也同样能感受到,何老师介入以后,他会给我们打开一个局面和新的视野,使一个看似普通的案件,你可能会站在一个更高的视角去观察。同时,你的辩护思路也会打开,这是极其难得的。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学者,也不是一个普通的律师所能做到的。恰恰是这种具有公共知识分子情怀的教授,同时又是律师,所能够带给我们这个社会的独特能量。


何老师邀请我来参加这个新书发布会,我当时就发了一条朋友圈,我说我准备的演讲题目叫做《走下讲台,走上法庭——一个知识分子的责任与担当》,就是想讲这个事情。那么为什么我说一个知识分子,他要有社会的责任,还要有社会的担当?不是办一个案子赚一笔钱,也不是写一篇文章发个C刊。这些可能恰恰不能够解决社会问题,而大量的社会问题并没有被我们的知识分子所发现。


我经常会讲,刚才赵鹏教授也谈到了一点,说医学教授应该会看病的问题,我很多年前也发现了这个问题。我说医学院的教授,必须每周有几天时间要去坐诊,甚至上手术台。建筑学院的教授必须要争取有几个设计拿大奖,唯独我们法学院的教授,长期以来很多学者一直是排斥参与具体的实务工作,这里面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法学要不要解决社会问题?法学是不是社会科学?社会科学要不要解决社会问题?这是一个终极追问。如果说一门学科它不需要解决社会问题,那么要它的作用是干什么?是他能解决一个现象,一个利益冲突,还是仅仅是一个规则的制定和一个舆论或者是一个社会价值观的导向?这些都做不到,难道是仅仅给我们提供一种“娱乐”的情绪价值?法学研究显然是不能这样啊。

昨天晚上我看到,解放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采访贾宇老师的文章,贾老师他现在是中国刑法学会的会长,他说作为一个刑法学者,当了多少年的大学校长,又参与了多少年的实务工作,他说我都看不懂一些刑法学者写的文章,很多概念不知道什么意思,然后就去问他们,你这是什么意思?人家说大概相当于什么意思。那你为什么大概相当于什么意思?不就还是那个意思,其实这里面有很多的就是在玩文字游戏。

如果你要关注司法实践,那么有的教授说,那我好不容易搞个教授,我还去做律师,天天被法官检察官,时不时训斥一下啊,甚至我教的学生都不听我讲的。我记得曾经有个案件,庭审当中当时有好几个教授作为辩护人,华东政法的一个非常有名的刑法教授,公诉人是他学生,他说,我教了那么多年的刑法,我还不知道什么叫诈骗罪吗?公诉人说这就是诈骗罪,后来那个公诉人也辞职做律师了。所以你时时发现有些人,他在实践当中,他是不能够按照自己所学的知识和自己的良知去办案。作为一个司法者,是检察官也好,还是法官也好,我们遇到一些需要用逻辑论证的事实问题,你就要用你的大脑来思考,不要出现逻辑性错误。当出现一些你在逻辑上还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是你觉得这样判也不对,那样判也不对的时候,你就要听从内心的召唤。有一句谚语叫,简单的问题listen to your head,复杂的问题要listen to your heart。我曾经在一个法庭上给检察官讲过,建议你们去看两本书,一本书是《简单逻辑学》,这是解决你的智商问题,另一本书叫《责任与判断》,又翻译叫《反抗平庸之恶》,汗娜.阿伦特写的,这是解决你的良心问题。


我们给一些大学捐款,是希望学校能培养出更优秀的,更有责任感的学子,而不是既没有逻辑思考能力又没有内心良知的人。


当然,我们律师有没有自己需要提高的地方?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能每一次开会总要去吐槽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不公和歧视。我们自己也要追问,我们自己的努力够不够?比如说一个案件的办理,我们是不是做到了极致,是不是做到了在理论和实践当中,能够穷尽一切的方法,穷尽一切的法理,穷尽一切的规则,去争取一个对你当事人,对案件最好的一个结论

我最近在计划写一本书,叫《刑辩手稿》,就是把我办每一个案件当中,不是说那种结果无罪了或者是多好的,而是在办案中我的思考、想法和观察,把它写出来。比如当时我是怎么记的,哪怕是在ipad上画的草图,或者是哪个酒店的小纸条里边写的灵感。就用这些最原始资料能够反求印证我们的思考路径。

还有一个观察是刑法当中很多普通的罪名现在变得模糊了,最不容易使人产生歧义的罪名,我们变得无法判断了,比如说诈骗罪。卖真药可以定诈骗罪要判10年以上,卖假药才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一个就是社会危害性的问题,学者写了很多的文章, 但是好像也没有说清楚什么叫社会危害性?你比如说外国商人需要买老鼠药去灭鼠,找到一个中国人帮忙联系购买,这个中国人就找到一个老鼠药厂,就帮他去买。这件事对于我们中国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吗?对外国有社会危害性吗?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还有社会有益性。人家外国的政府部门还专门发函证明这个老鼠药很好用。但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却要把他抓起来判刑。还有前不久,一个网上报道也比较多的一个“猫传腹药”的案件,是一个复旦大学的化学研究生,发明了一种药,可以治这个病,彻底解决了猫的不治之症啊,最后被判15年,后来二审改判九年,我们都不知道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在哪里。

律师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个案,大家有没有做深入的研究?我们随便讲一两个,就是很多的案件,可能一些概念到现在都没有搞清楚,比如说刑法175条里的“套取”和“骗取”区分在哪里?“信贷资金”和“银行贷款”区分在哪里?我去查阅资料,发现有专家九七年的时候说,信用资金就是信用获取的贷款,是不需要担保的贷款,但是过几年他书里又说,信用资金既包括担保贷款也包括没有担保的贷款。那么这个问题出现之后,是不是应该有一个新的解释,不然司法实践怎么指引呢?有趣的是,后来我发现罗翔老师在最新的司法考试的书里边讲到了,说信贷资金就是不需要担保的贷款,相当于信用贷款,这个跟我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每个学者的说法不一样,你怎样去指导司法实践。而司法实践给我们的指引又是什么呢?最高院在民事判例当中说信贷资金就是不需要担保的贷款,但是在刑事判例当中出现信贷资金不需要区分担保和不担保的情形,只要你从银行搞来的贷款你再高利转贷,那就是构成高利转贷犯罪。

李轩老师刚才讲到说霍姆斯说法律的真谛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我觉得这个话有道理,但是它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说这是一个法治高级阶段的一个说法。我们觉得在法治初级阶段的说法应该是,法律的真谛不在于经验,而在于逻辑。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法律的真谛它还不在于逻辑,它是在于机械。那么这就是一个法治的原始阶段。大家有没有发现,现在我们的很多司法判例出现了一些根据规则得出的结论使人难以接受,这就是机械司法,它就是司法的一个原始阶段,初级阶段其实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避免机械司法,也要避免纯经验主义。

刑法学者、刑诉学者,可能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学术指引,来指导司法实践。这是非常重要的工程,要去做。我觉得我们要尽快就现行刑法搞一个《刑法疏议》,就是刑法中的这些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比如说这个套取到底是什么,必须要有个解释。不是说这个学者这么解释,那个学者那么解释。它就会导致这个法院这么判,那个法院那么判。

实际上,我们司法实践就是需要像用柳叶刀一样去一点点的解剖,但是我们现在发现,不管是理论学者还是实务工作者,他们的柳叶刀都是“带鞘”的柳叶刀,解决不了问题。他也是刀,刀法很娴熟,但是他解决不了问题,他割不开,也摘不掉。在实务工作中,这就是我所常说的套路辩,套路判,他就是这样,他看起来也是耍刀法,其实是套路。然后学者的理论研究也是这样,讲一堆似是而非的理论就完了。

比如说现在我发现民营企业的涉案问题,我把它叫做“远洋捕捞“,这个省抓那个省,那个省抓这个省,相互大规模跨省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和员工,直接把一些企业搞倒闭,本质上都是逐利性执法。中央要求保护民企,但是都保护本地民企,都去抓外地民企,是不是同样违背了中央的精神。但是这个怎么办呢?这就需要何兵老师这样的有责任、有担当的学者要能敏锐地捕捉到一些现象,找出问题的实质,以学者的这种身份,形成一定的报告,通过一定的渠道反馈给高层的决策机构。希望我们更多的学者能像何兵教授一样时不时走下讲台,走上法庭,从理论走向现实,肩负起一个知识分子责任和担当。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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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2018)
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17)
最高法、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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