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答网:“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标准

学术   2024-08-12 22:55   江西  

“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标准
咨询类别:普通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标准如何掌握?如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但是有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证实其被骗,能否认定为“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个人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转账了,其陈述被骗只有被害人本人陈述,无法确定被害人陈述真实性,不应认定为“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是《刑事审判参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专辑有一个案件认为在盗窃犯没有归案的情况下,有被害人陈述、购买摩托车证明、提取的被盗摩托车完全可以证实被害人摩托车被盗的事实,参照这个标准,仅有被害人陈述和转账记录似乎可以认定其被骗的事实。(咨询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郭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专家组答疑意见:仅有这些证据,不能认定“上游犯罪查证属实”。
“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即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其证据标准实际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的综合审查判断问题,需要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结合逻辑、经验等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能查证属实的,不影响下游犯罪的认定。 
所谓“查证属实”,是指证实上游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在案证据证明的确切性没有怀疑的余地。咨询中提到的现有能够证实上游犯罪的证据,实际是存在怀疑余地的。如是否存在双方仅是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了将钱要回来,谎称自己被骗,到公安局机关报案的可能性。
“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判断标准,应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上游犯罪”应当理解为同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着手,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是否都存在,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时间、行为模式、因果联系、损害程度等。需要注意的是,上游行为如因行为人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下游犯罪的成立。二是在犯罪构成要素欠缺的情况下,审查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如咨询中提到的案件实际上游犯罪欠缺要素很多,在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情况下,无法查实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属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无法认定为“查证属实”。三是认定“查证属实”,需要在案证据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在案证据除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外,其他涉及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要素及其内在联系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综上,上游犯罪因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仅有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证实其被骗,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游犯罪属实,仍存在其他多种可能性,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证实。概言之,“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证据标准掌握问题,需要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具体分析。

原载:《检察日报》2024年5月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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