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刑事辩护的危机和出路

学术   2024-08-26 00:01   江西  

原编者按

2024年7月15日下午,蓟门决策论坛第133期“刑事辩护的危机与对策”暨何兵教授所著《法庭上的柳叶刀》新书发布会,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举行。现推送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泽律师的现场发言,全文共4800余字,阅读约需12分钟。
周泽  著名刑辩律师


刑事辩护的危机和出路


文  |  周泽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何兵教授这一本新书——《法庭上的柳叶刀》汇集了其作为律师办理案件的14篇辩护词和代理意见,其中1个行政代理意见和13件刑事案件辩护意见。总体而言,从结果上来看还是不错的,超过一半的案件,当事人都获得无罪的结果。其中多个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多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获释。但我注意到,像谢留卿案、张德武案等多个案件,何老师辩护的当事人都被判了有罪。而这些被判了有罪的这些案子,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罪名,何老师和他的团队都是做无罪辩护的。


这就让我产生了一个困惑:像何老师就是带领团队做无罪辩护的这些案件,结果这些被告人最终都被判了有罪。为什么会这样?这里面可能反映出来一个危机:是不是我们这个刑事审判这个裁判机制有问题。


▲  何兵 《法庭上的柳叶刀》新书发布会


何兵教授团队作无罪辩护的这些案件,法院判决就是对的吗?法院的裁判其实也只是一家之言,或者说这几个人的意见、某几个领导的意见,未必就是对的。而我看了何兵教授团队的这些辩护词,觉得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他们说的再有道理,在某些案件里面似乎没有用。这无疑就是一个刑事辩护的大危机。


对这种危机,我们有什么对策?出路在哪里?我的一个想法就是,刑事审判直接交给法庭,完全由他们裁决,能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从我们辩护的很多案件来看,其实是未必的。我们的很多案件审判实际上是不公正的。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涉及一个国家根本的审判制度问题,这有赖于我们刑事法律学者、律师及整个法律共同体,一起来研究,一起来思考。当然也寄希望于立法者去认真考虑裁判制度。这是从何老师这本书里面多个案例,律师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当事人仍被判了有罪的一点思考。


第二个就是从我自己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自身的办案经历和自己所观察的刑事辩护实践来看,目前我们这个刑事司法实践,似乎并不是一个真正追求实现公平正义的一项活动。从理论上来说,毫无疑问应该是这样的,司法要追求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很多案子其实是相反的。


很多案件,公安司法机关从发动追诉到最终作出裁判,分明不是在追求司法的公正。法律设定辩护制度,要求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肯定都是要追求公正。但是辩护实践中,却出现了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


至少在某些案件里面是这样的。像江西吴敏案这样,司法机关竭力阻挠被告人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参与案件辩护的情况,绝不是个例。


法律规定,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更换辩护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个诉讼阶段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本是为保障审判工作的持续进行,避免庭审过分延宕,结果在现实中,一些法院不管被告人更换辩护人对审判工作有没有影响,会不会延宕庭审,只要更换辩护人超过两次就一概不允许。将对辩护权的保障,变成了对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防范。


在辩护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个当事人聘请了律师,一个好的律师,办案机关不是认真的去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让这个律师通过自己充分的辩护,辅助我们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而是相反,他们总是想方设法阻止律师发挥辩护作用。尤其是在一些共同犯罪的案件里面,当事人聘请了北京律师、上海律师,比如像易延友老师、何兵老师这样的律师,甚至辩护权都不一定能保得住。在辩护过程中,一些法院、检察院会去做这个当事人的工作,说把这个律师给解聘了,对你有好处。实际上,如果解聘律师真的对当事人有好处,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个公正的结果,我们当然是乐见的,但很多情况并非如此。


办案人员在做当事人工作的过程时,往往是告诉他们:我们办这个案子是铁案,你是翻不了的,如果你不配合,不认罪认罚,那后果可能会更严重,你要配合我们,认罪认罚,把律师解聘了,那么就给你轻判,取保、缓刑等等这样的一种承诺。但有的被告人明明是无罪的!这样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我们司法机关追求司法公正的辩护制度的设计初衷。


还有就是法院的审级制度。审级制度的目的,无疑是要通过不同的审级,通过裁判人员多次的审查,确保案件公正。


因为人的认识都是有局限的。我们设想的情况是,越是基层人员,越是底层的,他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就会比较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个办案水平会高些,所以说要设计这个复审制度,不服低级别法院的裁判,上诉,由上级法院审理,得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会更公正。


两审终审这个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获得复审,能够获得更公正的审判,但我们现在看到两审终审实际上在执行过程中完全走样。一个典型就是二审法官直接参与到一审庭审,直接指挥一审的庭审过程,就像前不久曝光的海西州中院法官指挥下级法院庭审的案件。这个是抓了现行了。这种抓了现行的案例,这些年其实还有很多。媒体曝光的内蒙的刘素琴案,我们看到,下级法院都认为这个案件涉黑无法构成,但高级法院说这个涉黑不定,财产就搞不到手,所以说高级法院指示就是要定涉黑,要搞财产。


这种二审法官参与一审裁判的情况,不只是一种现象,而是已经成了一种“制度”,就是所谓的“内请制度”。就内部请示,一审判决是要请示上级法院,至少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是这样的。这样的操作,也表明我们司法人员、司法机关本身并没有考虑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当事人获得一个公正的审判。这样实际上又把这个审级制度架空了,废掉了。


还有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强调要求便宜诉讼,包括便于收集证据、便于证人、被害人出庭参与诉讼,便于关心案件的人旁听庭审,监督庭审。但是现在一个指定管辖,就把所有的管辖制度全废了。一个案子,办案机关想放到哪里审就指定到哪里审。有的时候,这个指定管辖恰恰是为了让当事人不能得到公正审判,尤其是涉黑案件,大多指定到异地去审理,让人非常费解。


我们知道一个案件的审判要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通常是依附于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最重要的是公开审判,接受法庭上旁听人员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但是我们知道,媒体的报道,经常是不可指望的。因为媒体追求自己的新闻价值,不是任何一个案件他都会关心。所以对法庭审判的监督,更多的是要通过关心这个案子的人,比如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或者说当事人请来的有监督这个庭审能力的人。但是现在一个案子给你直接指定到异地审理,限制旁听,连家属去旁听都难。


今年5月份,朱明勇他们广东顺德在开庭的一个案件,几十个被告人都是外地的,被指定到广东顺德审判。家属跨省到广东旁听,其不便程度,成本之大可想而知。法庭上稀稀拉拉的三五个旁听的家属。就是这样的一个庭审,没有任何的监督,还指望着他们能够公正审判吗?我作为律师去旁听,法庭上有这么多的旁听席位,竟然不允许我旁听。如果不是我在那里跟他们以命相搏,我根本进不去法庭旁听。法院说只有当事人家属才能旁听,其他人旁听得预约。我与几个律师同行进了法庭,也被请了出来。我看那个大大的法庭,空了那么多旁听席位,就说今天不让我进去旁听这个庭审,我闯都要闯进去,除非你们把我抓起来。我放这么狠的话,他们可能也向领导汇报了,最后让我进去了,与我一块儿去旁听的几位律师也进去了。


我最近开庭的一个案件也是这样的,只给家属几个旁听席席位,不让公众旁听。很多当事人家属是不具备监督庭审能力的。为此,我动员家属邀请一些有监督能力的人来旁听,让这些有监督能力的人天天去旁听,也动员媒体朋友们关注。在庭审中,法庭基本没有不当行为。当一个法庭面对几十上百人的公众旁听,对律师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疑都会更加尊重。很多案件最后能有一个相对还不错的这种结果,很大程度上都在这种外部监督之下取得的。


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很多法院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正在逃避公开审判,逃避公众监督,审判公开制度正面临着挑战。


目前,很多案件开庭,法院都限制旁听,只给家属说3个旁听席位,5个旁听席位,其他的席位通通安排人来占坑旁听。尤其是像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案件,基本上都是这样的一个操作模式。如果这样的一种操作模式不能够得到突破的话,没有监督,庭审的功能是无法保障的。


在很多案件的辩护过程中,我们非常注重公众旁听的问题。对于法院只给当事人家属3个、5个旁听席位的决定,我们绝不服从,坚决反对。尤其是有重大冤情的案件,也就是当事人在持之以恒喊冤的一些案件,我们都会坚决要求法庭保障公众旁听,并积极动员律师同行、关心社会的人士,来旁听这些案件的庭审。


我前不久在江苏淮安办了一个职务犯罪的案子,法庭一开始也是说给我们五个旁听席位。我当时跟家属说,你无论通过什么方式,找30个旁听群众来,明天让他们去听。这30个旁听群众,请他们来旁听庭审,我们可以给他们发补贴。好多案子,我们也都是这么做的,就是找一些能够对这个法庭起到实质性监督作用的,包括我们的律师同行,来旁听。这样做的效果,肯定与没有监督的庭审,会不一样。


我就讲淮安的这个案子,我们开了两次庭,法庭都是限制旁听的,只给家属6个旁听席位,但几十个旁听人员在要求旁听,法庭不解决旁听问题,面临的压力无疑是巨大的。最后,在旁听人员的抗争下,法院最终把他们的视频旁听打开了。法庭上还有空余旁听席位的情况下,有旁听群众要求现场旁听,也被准许进了法庭。尽管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是我觉得从法庭庭审监督这个角度上来讲,我觉得我们做得非常棒。后来这个旁听的过程中,很多人写了文章,写了旁听记,把法庭上发生的一切都写出来了。


对办案机关来说,我们做的这些努力,你说对他没有影响吧,当然不是这样。有司一直在做工作,试图要压制我们的声音,说明他们是害怕这个东西的。而且对这些存在问题的案子,我觉得通过媒体充分的曝光,大家充分的监督,还是会有一定效果的。


其实,关于旁听的问题,我也有点困惑,我记得若干年前我到一些法院去旁听,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随便进出去旁听。但今天,我们看到的情况却是,进入法院旁听案件,需要层层安检,重重限制,进入法庭都难。


回过头看,那时候不限制旁听,审判也未必更公正。因为那时候可能大家还没有意识到,这个旁听是来监督法庭庭审的,是要有监督能力的人,坐到这个法庭上的人有高品质,才有真正的审判公开的意义。


那时候,辩护律师们可能根本没有去想过审判公开的真正意义在于监督庭审,而且那个时候媒体不像后来这么发达,也没有自媒体,法庭审判实际上还是在一个没有监督的状况下进行的。那时虽然没有今天这些限制旁听的措施,也没有给家属几个旁听席位这样的限制,但还是出现了这些年曝出来的各种冤假错案,这实际上也还是没有有效监督的结果。所以,关于审判公开的问题,我觉得要真正得到落实,可能还是要我们自己去把这个监督法庭的这个工作真正落实。


另外一个问题,公安司法机关,也包括我们目前的纪委监委等等,对某些案件,似乎根本不想查清案件事实,不想进行公正审理。


我之前写过文章,要提出要警惕职务犯罪案件里面“混合双打”的问题。监察委留置3个月没把你搞定,再加3个月, 6个月没搞定被调查人员的口供,让公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再搞6个月,实际上还是监察委在调查。


在其他的案件里面也存在这种情况,借用监委的留置手段,先给你留置,以假借职务犯罪的这个名义,最终其实并没有追究职务犯罪案件,给办了其他犯罪,实际上再通过这种方式来搞人。


通过留置手段搞口供的职务犯罪案件,大量当事人在喊冤,控诉办案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和证言。但辩护人申请调取讯问、询问录音录像,法庭基本不同意,或调不来,因为监委不配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基本不启动调查程序;要求通知证人出庭,法庭基本不会同意。


我想这些,都是我们刑事辩护真正的危机。因为,这些操作不能保障律师的辩护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审判。


还有一个就是现在认罪认罚制度的滥用。职务犯罪的案件里面,我们看到大量的这个案件说认罪悔罪不上诉,真的是这样的吗?实际上所谓认罪悔罪不上诉的很多案件都存在问题。至少是从我办理的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或其关联性案件来讲,就是如此。


原载蓟门决策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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