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学术   2024-08-17 23:51   江西  

       



胡某诈骗案

——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借款之名取得被害人财物

裁判要旨

1.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行为人以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即使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协议、借条,但双方之间不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案发后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以借款名义出具借条,使得被害人向行为人提供钱款,表面上具有民事借贷的属性。但是民事借贷关系的认定还应当从被害人提供钱款的原因进行考虑。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出借的原因向行为人提供钱款,则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3.行为人以借款名义取得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出具借条,表面上形成借贷关系。但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突破形式上的借贷关系,考察行为人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客观层面,行为人使用欺骗的手段,基于自己虚构的事实,使得被害人处分了自己财产而占有被害人财产。主观层面,行为人占有被害人财产后不愿返还、不能返还,反映出了行为人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据此,行为人虽然表面与被害人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实际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虚构与其合伙投资某公司从国外购买医疗器械再卖给某医院能够获得高回报收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钟某、马某人民币100万元,胡某与马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

2019年2月3日,胡某虚构需要给某医院院长送钱以尽快拨付医疗器械款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钟某、马某美元1万元,胡某为马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当月月末归还。

案发后,胡某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辽05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钟某、马某人民币一百万元、美元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提出上诉,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辽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钟某是以投资医疗器械的名义给付被告人胡某人民币100万元,而非借款。胡某以其虚构的投资医疗器械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虽然胡某为被害人出具的是借款协议、借条,但双方之间并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今,被告人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审: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2020年9月10日)

二审: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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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17)
最高法、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2018)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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