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有效辩护的标准,可以借鉴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确立的一套有效辩护标准,主要包括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从我国现有司法环境看,不宜单纯以结果标准评价,即律师的辩护效果不能简单地以判决结果或者判决采信程度予以评价,不否认律师意见被判决采纳可以作为辩护有效的直接依据。按照行为标准,理想状态下是先将律师应有的辩护行为予以逐项明示或类别化,检视律师在个案中是否逐项做到应有的辩护行为,借此设立辩护人最起码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如未达到应有的最低标准,即视为未提供律师的有效帮助。此标准重视辩护人的行为表现,至于辩护行为是否会影响判决结果,在所不问。
不可否认,人们很难在有效辩护的行为标准上达成一致意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律师有效辩护的行为认识和理解千差万别。我们可以借助“消极性正义理论”,陈瑞华教授认为,几乎没有人能够客观地和确定地知道什么是正义,正义也无法得到合理的证明。但人们对非正义的感觉要比正义的感觉更加敏锐,通过人们对非正义感的直觉和理性认识,继而提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
我们也可以借鉴这种方法,首先提出实践中的无效辩护或者低效辩护的最容易达成共识的情形,据此提出最低限度的有效辩护标准。
实践中常见的无效辩护或者低效辩护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庭前不进行会见,不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导致在法庭上你辩你的,我辩我的局面;庭前不进行全面充分的准备,具体表现为不阅卷,不制作质证提纲或者质证意见,没有辩护提纲;法庭上要么一言不发,辩论阶段照本宣科,要么发表意见流于表面浅尝辄止,要么带有表演性质的侃侃而谈而脱离事实、法律与证据,这些都属于公认的无效辩护或者低效辩护情形。
根据以上无效辩护或者低效辩护的常见情形,我们可以得出最低限度有效辩护的标准:
当今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发展日趋专业与精致,试想一个不熟谙法律,即便能言善辩者,对于庭审程序一无所知,不知道如何为自己辩护,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无辜,庭审中一定举步维艰。绝大多数被告人从未经历过刑事庭审,不懂审判流程和注意事项,不知道哪个环节该如何发表意见,不懂得如何配合自己的律师,不懂得辩护的方向,等等,这些都极大影响庭审效果,很可能会丧失无罪辩解的机会。辩护律师务必在开庭之前会见被告人,至少进行以下工作:第一介绍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最好提前至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时的会见);第二,在与被告人协商基础上形成或者确认最后的辩护方向、策略及观点;第三,进行庭审必要环节模拟(包括发问、质证、询问证人或者同案犯对质、辩论、最后陈述);第四,心理层面的辅导。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针对法庭审理,辩护律师应当在开庭前及早确定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以及辩护方案,充分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庭前准备工作:第一,庭前需要制定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结合辩护意见、质证意见不断完善、修正,做到每个问题层次分明、简明扼要,直击要害。庭前对被告人进行辅导,对发问进行模拟演练。第二,全面阅卷。阅卷是律师获取案件信息的最重要的方式。如果律师在审前阶段介入,应当在检察院阅卷,在开庭前应当进行至少一次全面阅卷,如果在法院审理阶段刚刚介入,就更应当全面阅卷,一是可以了解控方的证据,二是可以获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及线索,三是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申请,例如证人出庭、重新鉴定申请等,四是可以有效质证。第三,制作书面质证意见或者质证提纲。不论案件难易、卷宗繁简,为了有效质证,律师都应当制作书面的质证意见。具体制作方法根据律师自己的个人喜好和工作习惯,笔者习惯于制作表格形式的质证意见,只有案卷证据材料数量少,采用一般记录方式制作质证意见。第四,制作举证提纲,根据已方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整理,能够反映出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证明目的等内容。第五,制定辩护提纲或者撰写辩护意见。一般情况下,开庭前辩护意见已经形成,庭下结合庭审情况再进行完善。第一,法庭上,辩护律师应当是一位合格胜任的辩护人。刑事庭审不应当成为业余律师的练兵场所。刑事辩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诉讼活动,除了具备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论知识外,还应当具备最起码的诉讼庭审经验。第二,对案件进行正确的法律判断。辩护律师首要任务是对控方指控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如果判断是正确的,在辩护方向和策略上,以及在发表辩护观点上都将应对自如,一般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相反,如果对案件性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判断就是错误的,只能越辩护越错误。就像检察院和辩护律师都认为构成犯罪,法院最后判无罪的案件,不仅是尴尬,更是无效、有害辩护。第三,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一审宣判之前)都应当全力以赴,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事实及法律主张,以说服台前幕后的裁判者争取无罪结果,或者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对被告人科处的刑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的McMann诉Richardson案指出,只要律师所提供的建议,是刑事辩护律师所认可的适当范围内,即为提供律师的有效帮,是为合理胜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