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屋发生纠纷,拨打110,要求解决退租纠纷以及要求公安局制定“甲醛房”过失伤人警方出警及现场保护工作规章制度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职场   2024-11-04 07:34   福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

2023)皖行申1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宝,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马某诉被申请人合肥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行终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发生的基本事实为马某因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与中介、房东发生争议,马某拨打“110”报警后,接警人员拒绝出警并要求到辖区派出所报警,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导致“甲醛房超标”的证据被毁,当事人权益得不到维护。二、合肥市公安局在答辩状中称“蜀麓派出所在获得房东联系方式后,与房东取得联系,并告知当事人双方自行至蜀麓派出所处理”,庭审时又改称“蜀麓派出所联系了房屋中介,房屋中介联系了房东”,该行为系派出所民警非法转让传唤权,系伪证。一审、二审判决均未对其行为作出认定,枉法裁判。三、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2021年11月1日晚,马某拨打110报警有两个诉求,一是请求帮助解决与租住房东的退租纠纷问题;另一是诉说租住的房屋甲醛超标,导致孩子生病,要求警察到现场,对房屋内甲醛超标进行笔录,固定证据。但110报警台工作人员称不构成案件,认为甲醛超标应由环保部门鉴定,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四、二审判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驳回马某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110报警台属于合肥市公安局直属管理单位,其拒不出警,合肥市公安局应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五、二审判决认定马某的第二项诉请不属于合肥市公安局的职责范围错误。案涉出租房甲醛超标造成租户身体伤害,而合肥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拒不出警,存在失职行为。同时,合肥市公安局也没有履行环监(2017)17号文所明确的其与环保部门共治理环境污染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第二十九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本案中,马某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解决其与房东之间的退租纠纷以及租住的房屋甲醛超标问题。根据马某自述的事情发生过程,报警当天,其与房东、中介公司人员在其租住房屋内交涉退租以及“甲醛超标”问题,双方并未有过激语言或肢体冲突,马某本人人身及财产亦未受到即时或紧急的危险或伤害,其诉求不属于上述规定中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求助的范围。对于马某的诉求,110报警服务台告知转由辖区派出所处理,已履行接警处警职责。马某如认为因房屋租赁造成损害,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此外,马某要求合肥市公安局制定“甲醛房”过失伤人警方出警及现场保护工作规章制度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马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颖

审判员  权伟灵

审判员  袁玉清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丹

书记员   陈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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