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和传唤的对象、程序的规定。

职场   2024-11-14 12:34   福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


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地点和传唤的对象、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本条是关于讯问地点和传唤的对象、程序的规定。

【主要修改】

2012年公安部修订《程序规定》时,在1998年《程序规定》第173条的基础上,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修改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020年公安部修正《程序规定》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吸收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果,在本条增加了关于不同情况下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的3款规定,并将原规定中的“指定地点”明确为“公安机关执 法办案场所”。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四款。第1款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的原则规定。所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办案人员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审讯的一种侦查活动。这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措施,是公诉案件必经的诉讼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查问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及后果,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讯问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同时,针对实践需要,该款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即:(1)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现场进行讯问,以便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迅速开展制止后续犯罪活动、 抓捕同案犯、防止转移赃款赃物等工作。(2)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第2款是关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的规定。目前,全国各地看守所也普遍按照公安部要求建设了硬件齐全、设置规范的讯问室。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这一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必须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严禁带出看守所进行讯问;二是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专门的讯问室进行,不得在办公区或者其他区域进行,从而保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3款是关于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讯问地点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上述人员进行讯问的,应当在相应的执行场所,即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监狱进行。

第4款是关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审批权限和讯问地点的规定。所谓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时所在的市、县,不论其户籍或者单位是否在该市、县。2020年公安部修正《程序规定》时,将该款原规定的“指定地点”明确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所居住的地方,既包括长期居住的居所,也包括暂时居住的居所。

对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 “传唤”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法律手段。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2)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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