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指使他人为自己制作假房产证,也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自己制作的假房产证。
案例索引
(2016)冀0133刑初54号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用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向张某借款时案发。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理由:“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指使他人为自己制作假房产证,也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自己制作的假房产证。所谓买卖,有买必有卖。公诉机提供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假证是以400元买证人安某的。而证据中没有卖主。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