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则
1. 电子数据取证范围: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检查检验鉴定、侦查实验;
2. 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
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一)一般性规定:
上述两种(B、C)方式固定后,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或提取电子数据的,仍应当提取。
上述三种(a、b、c)采用打印、拍照、录像等非“根源性”方式固定证据的,应确保内容清晰、注明原因、数据存储位置、存储介质的特征和介质所在位置等情况。
由侦查人员签/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章→提供不了的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签/章。
3.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
A. (原则)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一锅端”)
B.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C.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D. 冻结电子数据
E. 调取电子数据
(二)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原则上扣、封原始存储介质优先)
(三)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1. 可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情形:
【无法扣押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2.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
(1)不得将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
(2)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特殊原因可例外,但应在笔录中记录安装的程序及目的);
(3)在有关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
(4)应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注明基本情况(电子数据来源、事由、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介质的原因、原始介质的存放地点),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并由见证人签/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录在笔录中。
3. 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压缩,但应在笔录中注明相应的方法和压缩后的文件完整性校验值。
(四)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公开发布的、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
网络在线提取或者网络远程勘验时,应当使用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等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权限。(技侦的应当按照规定)
网络在线提取或者网络远程勘验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电子数据涉及罪与非罪、是否无期、死刑等定罪量刑关键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的案件(应当全程同步录像)
1. 应当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数字签名、注册信息等关联信息。
2. 网络在线提取的要求,.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屏等方式记录一下信息:
(1)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2)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3)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4)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5)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计算MD值时也需要录像)
3. 在有关笔录中应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和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签/章。
4. 网络在线提取时的远程勘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1)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情况,并按照网络在线提取的要求录像,可以采用录屏录像或者录像机录像等方式,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记入笔录。
(2)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制作《远程勘验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章。【远程勘验并且提取电子数据的,按照第“3.”要求注明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3)多次远程勘验的,应逐次制作补充《远程勘验笔录》
(五)冻结电子数据:
(六)调取电子数据
三、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
(一)电子数据检查(应制作《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1.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保护在公安机关内部移交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并按以下方式核对电子数据:
(1)核对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
(2)核对封存的照片是否与当前封存状态一致。
有以上问题,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检察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2. 电子数据检查时需要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提取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
1. 必要时为了查明案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2.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制作《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过程和结果,并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章。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中的相关注意点:
01
需要“签/章”的纸面文件(笔录、清单):
02
需要“完整性校验”的数据:
03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3人签/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章的是否注明原因?
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是否注明清楚?(否则系瑕疵证据需补正)
是否按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04
【程序性问题可补正】瑕疵证据附条件排除:
有(不仅限于)下列情形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否则排除:
(1)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2)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章的;
(3)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和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05
【实体性问题一律非法证据排除】虚假证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