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狱内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的批复

职场   2024-11-06 17:31   福建  

关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狱内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的批复

〔1997〕司狱字第16号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狱内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经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之规定,监狱发现正在服刑的在押犯判决的是没有发现的罪行,由监狱将犯罪线索案卷移送该罪犯原审地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提审有漏罪的罪犯或人民检察院要将有漏罪的罪犯解回审理的,应当按照〔1997〕司狱字第17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19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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