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意见》及会议纪要

职场   2024-11-05 11:29   福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意见》


(2001年11月1日)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第一条 打击处理利用“六合彩”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以下原则:


  1.要坚决严厉打击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及其积极参与的骨干分子,重点打击庄家、赌头。


  2.要区别情况,充分运用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等各种手段分别处理,注意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要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注重宣传教育和引导,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收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非法牟利二千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收注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或非法牟利一千元以上不满二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1.接收投注赌博五期以上或接收投注累计达二十人次以上的; 2.具有印制、销售等经营有关宣传“六合彩”报刊材料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经营报刊材料五百份以上不满五千份的;


  3.因利用“六合彩”或其他赌博行为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又利用“六合彩”赌博的。


  第三条 帮助庄家、赌头引诱、拉拢、介绍他人参与利用“六合彩”赌博,或实施收注登记、结算等“传销”、“开票”行为,达到第二条规定之定罪标准的,以赌博共犯论处;拒不供认庄家、赌头的,比照庄家、赌头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非法牟利三千元以上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参与“六合彩”赌博十五期以上,且投注额累计达二万元以上的,可以赌博罪论处。


  曾因赌博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二次以上,又参与利用“六合彩”赌博十期以上且投注额累计达一万元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印制、销售等经营有关宣传“六合彩”报刊材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五千份或期刊五千本以上的。


  曾因经营有关“六合彩”报刊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经营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上述标准,也可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和单位犯罪的数额、数量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最低线为准。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收取赌资后潜逃,数额三千元以上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擅自设立“彩票”进行销售开奖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牟利一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未达到上述数额,但符合第二条规定之定罪标准的(即投注金额或非法牟利数额达到赌博罪定罪标准),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利用擅自设立的“彩票”进行诈骗活动的,依照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实施赌博、非法经营、诈骗等二个以上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引发其他犯罪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条 实施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行为,数量、数额尚未达到犯罪最低标准,但符合有关劳动教养规定的,可予以劳动教养;尚不够劳动教养标准的,可据情予以治安处罚。


  第十一条 对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非法经营、诈骗活动的,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一律没收;构成赌博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应当依法并处财产刑。对赌博罪一般可以在收注、投注额二倍以下或非法牟利额五倍以下处予罚金,但罚金的数额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利用体育彩票、福利彩票、足球彩票进行外围猜码等其他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当前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2005年8月22日)

  2001年11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根据我省一些地方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制订了《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意见》,对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赌博罪的定罪标准,我省公检法上述规定与司法解释有不一致之处。如何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各地意见不一。为此,省公检法三家专题进行了研究,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表现为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从中牟利,具备赌博和非法经营的特征,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和数额,充分考虑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定罪量刑。

  二、利用“六台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的,以该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但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赌博罪标准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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