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疗场景:
二、电动起立床的作用:
1、预防体位性低血压;
2、加强心肺功能,减少肺部感染引起的坠积性肺炎;
3、改善消化功能,促进胃肠道蠕动;
4、改善肾功能,促进排尿通畅,预防泌尿系统感染;
5、对重症神志不清植物状态患者,直立床训练有促醒作用,恢复神志;
6、对于长期卧床的患者,可以预防褥疮,改善肢体骨密度,预防骨质疏松,防止病理性骨折发生;
7、提高躯干和下肢的负重能力,增加颈、胸、腰及骨盆在立位状态下的控制能力,为将来站立及平衡打下良好的基础;
8、对于下肢肌张力过高及跟腱挛缩引起的尖足、内翻等异常模式,通过重力对跟腱形成足够强度且较持久的牵拉,从而达到矫治作用;
9、当患者处于直立状态时,扩大了视野和活动范围,减少消极情绪的产生,增加患者信心。
三、电动起立床的适应症:
1、中枢神经系统疾患或疾患所致的瘫痪者;
2、长期卧床或者长期使用轮椅需要辅助站立者;
3、中老年腿部行动不便需要辅助站立者;
4、下肢骨骼肌肉功能障碍;
5、重型颅脑外伤有意识障碍或昏迷、植物状态的患者。
四、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电动起立床,限定支付范围:住院期间,以减少卧床并发症为治疗目的或者以直立行走为康复目标,支付不超过30天。
(一)政策依据和范围
这一规定是基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它明确了电动起立床这一诊疗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具体限定条件。
(二)适用场景限定:住院期间
只有患者处于住院状态时,使用电动起立床的费用才有可能被基本医疗保险考虑支付。这是为了确保该诊疗项目的使用是在相对集中的医疗监管环境下,并且与住院治疗的整体过程相结合。
例如,一位患者在门诊治疗时使用电动起立床,按照这个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是不会支付这部分费用的。而如果患者因某种疾病住院,如骨折术后康复等情况,在住院期间使用电动起立床就有可能符合支付条件。
(三)治疗目的限定
1、减少卧床并发症为治疗目的
卧床并发症是长期卧床患者容易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肺部感染、深静脉血栓、压疮等。当使用电动起立床是为了预防或者减轻这些并发症时,符合支付要求。比如,对于一些因脊髓损伤、严重创伤等导致长期卧床的患者,使用电动起立床可以帮助改变身体姿势,促进血液循环,减少肺部淤血,从而降低肺部感染和深静脉血栓的发生风险。
举例:一位老年人因髋部骨折手术后需要卧床恢复,为了防止其发生压疮和坠积性肺炎,医生安排患者每天在电动起立床上进行一定时间的治疗,这种情况就满足“以减少卧床并发症为治疗目的”的支付条件。
2. 以直立行走为康复目标
对于一些存在肢体功能障碍,尤其是下肢功能障碍,影响行走能力的患者,使用电动起立床有助于他们逐步适应直立状态,为最终实现独立行走进行康复训练。比如,脑卒中患者在康复过程中,通过电动起立床可以帮助其恢复身体的平衡感、肌肉力量和关节活动度,这些都是实现直立行走康复目标的重要环节。
举例:一个脑外伤患者,在病情稳定后,康复科医生制定了康复计划,其中包括使用电动起立床来帮助患者重建站立的感觉和能力,为后续的步行训练做准备,这种情况符合“以直立行走为康复目标”的支付条件。
(四)支付时间限制 不超过30天
即便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电动起立床符合上述治疗目的,基本医疗保险对其支付的时间也有限制,最多支付30天的使用费用。这是为了合理控制医保基金的支出,同时也是考虑到在一般情况下,30天应该足以达到减少卧床并发症或者为直立行走康复初步训练的目的。
举例:假设一位患者因脊髓损伤住院,在住院的前30天内使用电动起立床来减少卧床并发症,医保会根据规定支付相应费用。但如果使用时间超过30天,超出部分的费用可能就需要患者自行承担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如补充商业保险等)来支付。
五、如何合规开具?
1、需根据以上适用人群、支付条件限制的情况使用医保统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