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保领域的实际工作推进与稽核审查过程中,对于药品使用的合规性以及医保基金支付范畴的界定至关重要。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 1 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明确规定:“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其中“药品法定适应症”这一关键概念在实践操作与医保稽核环节时常引发争议焦点,故而有必要依据多部门协同的政策法规体系深入剖析解读。
一、药品法定适应症的精准内涵
药品说明书作为承载药品关键信息的权威性法定文件,其核心要义在于为医药从业者及患者提供安全、合理用药的精准指引。它是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核准,由药品生产厂家依据药典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深入的科研成果精心编制而成。详细囊括了药品的名称、成分构成、精准的适应症范围、科学的用法用量、潜在的不良反应等全方位信息,堪称医生临床决策与患者用药选择的法定基准。
从本质上讲,药品法定适应症即等同于药品说明书中经官方审定批准的适应症内容。这一界定绝非偶然,乃是基于药品研发前期大规模临床试验所积累的数据支撑、药品上市后广泛的临床实践反馈,以及综合考量药品自身药理学特性、毒理学风险评估、药代动力学规律等诸多要素,历经严谨复杂的科学论证与审批流程最终锚定,以此确保药品投入临床使用时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达到最优平衡。
二、医保基金对超说明书用药费用的支付判定
在医保专项检查行动中,医疗机构一方时有主张,部分超说明书使用的药品情形是契合临床诊疗规范需求,具备合理性。然而,从卫健及药监等多部门协同规制的视角深入探究,事实究竟如何,医保基金又能否为此类用药情形“买单”呢?
首先,参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晰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此处特别强调了诊疗规范与药品说明书处于并列且需同步满足的关键地位,绝非单一满足诊疗规范便可肆意突破药品说明书限定范畴。换言之,医师在处方决策过程中,必须兼顾诊疗规范指引下的病情诊断处置策略,同时严守药品说明书框定的用药边界,二者缺一不可。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着重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这进一步明确了“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与“药品说明书”三者构成紧密关联、缺一不可的并列关系,要求医疗机构在实际用药环节全方位遵循上述全部既定准则,任何片面倚重某一要素而忽视其他条件约束的做法均不符合合理用药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在 2022 年 9 月 13 日《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 02169 号(医疗卫生类 193 号)提案答复的函》(国卫提函[2022]188 号)“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三)”章节中,针对“关于国家医保局对于循证证据充分、临床普遍使用的超说明书品种、论证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这一建议,国家卫健委给出明确答复:“按照现行医保政策,超说明书使用是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此清晰彰显,无论是从药监、卫健部门对于药品合理使用规范的严格把控,还是医保部门基于基金安全与合规支付的政策考量,药品说明书所承载的法定适应症都是判定药品能否合规使用以及医保基金是否予以支付的关键依据。在医保稽核工作中,必须以药品说明书为准绳,结合多部门政策法规协同联动,精准甄别药品使用的合规性,切实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与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