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wangjihong@zhonglun.com
晏尔凡
中伦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yanerfan@zhonglun.com
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进行转让、出售;或
解散并清算公司,在清偿公司全部现有债务后,可将剩余资金(如有)汇出巴西。
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进行转让、出售,并遵守公司文件规定(如公司章程/细则、股东协议及其他由相关各方签订的文件),包括其中可能涉及的优先购买权、随售权、拖售权、禁售等相关规定;或
在出现巴西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如公司出现变更事项导致法定分配股息减少等),外国投资者可根据巴西《公司法》,向公司提交正式申请,要求行使退出权,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股份回购款,从而退出。
作者 | 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霁虹、实习律师晏尔凡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9月刊,原标题为“巴西外商投资与退出机制”。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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