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wangjihong@zhonglun.com
谌皓碧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chenhaobi@zhonglun.com
在
乌兹别克斯坦,物上的担保统称为质押。质押的客体可以是任何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等,但不得是退出流通的物品、与债权人本人有不可分割联系的债权(如对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赡养费)或法律禁止转让给他人的其他债权。设立质押的法律意义是,在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出质人所质押的财产价值中获得清偿。
质押类型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质押的类型可以分为典当、抵押和权利质押三种。
典当是指抵押资产的占有从出质人转移至质权人,并由质权人管理,而典当的资产是供个人使用的动产;
抵押则专门指代抵押资产为不动产的抵押(下称“不动产抵押”),抵押的资产可以是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公寓、企业及其他财产综合体、法人和个人所有的非农业用地,但前提是抵押资产已经按要求经过登记成为房地产,否则不能作为抵押资产;
权利质押则是对权利人拥有的权利的质押,但不包括与债权人本人有不可分割联系的债权(如对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赡养费等)。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要求质押合同(包括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须包括质押物及其金额、质押物的性质、担保金额、主债权的履行期限、质押物的所有权主体等信息。此外,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要求汽车和不动产的抵押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和公证,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
登记和公证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登记方式,通常是在地方不动产登记机关签发禁令,并在中央银行进行抵押登记。除登记外,不动产抵押合同还必须经过公证员的公证。未经登记或公证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乌兹别克斯坦的公证员通常要求按照电子系统数据库中的抵押协议模板签署不动产抵押合同。该模板由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制作,非常简短和中立。实践中大部分公证处不会接受不同于该等模板的抵押协议,但也存在少部分例外。因此,为实现企业在具体交易中的个性化需求,企业需提前了解公证员对抵押合同格式和内容的要求,提前与律师及公证员沟通抵押协议可以修改、调整的程度,以便抵押合同文本在满足企业具体需求的同时也符合公证的要求。
困境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下,不动产和动产的质押属于不同的担保类型(分别为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其中不动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和公证,且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条款设计缺乏灵活性。因此,实践中通常无法将不动产和动产的质押同时约定在同一份抵押协议中,而是将不动产和动产区分开来,分别签署针对不动产的抵押合同和针对动产的质押合同,对同一份主债权提供担保。
但是从执行的角度来看,某些特定资产的不动产和动产很难拆分处置。例如电站资产,其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等动产资产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在拍卖等执行程序中拆分后可能难以寻找合适的受让人。
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考虑采取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概念下的enterprise mortgage(EM)的抵押方式,即将整体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综合体进行抵押,同时将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资产综合体作为抵押客体。EM作为不动产抵押的一种形式,也需要按照不动产抵押的要求进行公证和登记。但针对EM抵押,公证员要求抵押人提供其拥有每一项资产所有权的证明,包括所有房地产的产权登记证书、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买卖合同、汽车的技术护照等,这对抵押人来说可能相当困难,因此EM抵押在实践中并不常见。
对于拟与乌兹别克斯坦抵押人签署抵押协议的企业来说,除提前了解乌兹别克斯坦的抵押担保制度和法律法规外,还需了解实践中相关抵押合同的登记、公证要求,在综合考虑企业交易需求、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的基础上,提前准备和设计包括抵押协议在内的交易架构,避免因实践操作等客观因素导致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抵押需求无法落地。
作者 | 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霁虹、律师谌皓碧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7/8月双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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