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危机剖析
胡明
志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近
年来印尼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投资热点国家之一。印尼《投资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应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印尼《有限责任公司法》要求股东人数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由于前述规定,加之一些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往往采取与印尼籍股东合资的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主要讨论中国企业在印尼与印尼籍股东合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考虑的股权架构设计要点,以期为拟在印尼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参考。
在进行合资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时,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的要求,中国企业通常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准入限制;
投资准入
针对中国企业与印尼籍股东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印尼主要通过《投资法》(2007)、《有限责任公司法》(2007)、《创造就业法》(2020)、《投资领域总统令》(2021)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投资领域总统令》第二条规定,除了被宣布不对外商投资开放的领域及只能由中央政府投资的领域,所有领域均允许外商投资。第三条规定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分为:
(1)鼓励类;
通过印尼籍股东代持的方式来规避外商投资的限制存在较大的风险。印尼《投资法》第33条禁止投资者通过订立协议或声明确认其为他人持股,并规定该类协议或声明无效。因此,代持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此外,代持还可能导致出现《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地区法院能解散公司的情形。因此,中国企业在对印尼投资前,应先了解该国的外商投资准入要求,了解当地法院对常见的规避准入限制方法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法》第一条第八款将外方全资或部分持股的印尼法人实体所持有的资本也定义为“外国资本”。因此,中国企业与其在印尼设立的全资或合资子公司设立合资企业,仍存在不满足本地股权比例的要求的风险。
股权比例
除了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也会对本行业内的企业外商投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比如,印度尼西亚银行颁布的2021年7月23号规定将非银行支付服务供应商的外资比例限制在80%以下,2021年6月23号规定则要求印尼籍股东的投票权不低于51%,外籍股东的投票权不超过49%。
股东权利
印尼《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章程中应确定股权种类。不同种类的股权对应不同的权利,但同股应同权。因此,可以考虑在合资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同种类的股权及相应的股东权利。
印尼《有限责任公司法》第86条规定了股东会的法定人数需代表1/2有投票权的股权,但章程可以规定更高的数额;第88条规定修订章程的法定人数需代表有2/3投票权的股权;第89条规定审议公司合并、分立、并购、破产、清算议题的法定人数需代表有3/4投票权的股权,第102条作出了与第89条相同的法定人数要求。第97条第六款、第114条第六款规定代表有1/10投票权的股东可以提起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诉讼,并且可以根据第138条向法院请求对公司进行审查。因此,如果中国企业的资金充足,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尽量将印尼籍股东的股权比例控制在10%以下,以争取更多的公司控制权。
虽然持股10%以下的股东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他们仍可以根据第61条、第62条、第80条、第100条、第146条行使知情权、诉讼权、请求权等。因此,中国企业在设立合资公司之前,应委托当地中介机构对合作伙伴进行详尽的背景调查,以减少印尼籍股东滥用此类权利的风险。
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在对印尼进行投资时,应全面了解中国及印尼的各级法律法规,结合其他因素进行股权架构设计,以降低投资及合规风险。
作者 | 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明
电邮:gloria.hu@zhilinlaw.com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7/8月双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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