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新《公司法》的溯及力

文摘   2024-11-11 17:01   中国香港  


公司法争议解决


左玉茹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zuoyuru@zhonglun.com

王中煜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zhongyuwang@zhonglun.com


《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一个基本问题是对于那些新法实施前已发生法律事实的一、二审公司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效力规定》)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但规定了新法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下面笔者将尝试通过案例呈现新法溯及适用的应用场景。


案例:假设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即“借壳”)项目,上市公司B公司,其原控股股东为C,A公司欲受让C持有的B公司股票,取得对B的控制权,并完成重组上市。就该交易,A与C于2023年10月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2024年8月,A、B、C三方最终签订《资产置换协议》。


原则上,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适用旧法,而《资产置换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适用新法。但是,该交易跨越新旧《公司法》,相关争议可能出现大量溯及适用新法的情况。


基于有利溯及规则适用新法。首先,以下七个方面将溯及适用新《公司法》:公司决议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善意相对人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决议效力瑕疵的影响;认可债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违法分配与违法减资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应于分配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分配利润;公司减资以同比例减资为原则。例如,股份转让完成前,C将表决权授权A公司行使,后各方基于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产生争议,C欲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其必须于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起诉。


其次,以下三种情况也将溯及适用新《公司法》:公司可以成为连带责任出资人;公司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公司简易合并无须经股东会决议。例如,若A起诉主张B公司董事会在2024年5月作出的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决议无效,则法院应当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认定决议有效。


再者,对于非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等旧法无规定而新法明确禁止的行为,若相关协议履行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当事人有权适用新法主张相关协议无效。例如,若A受让C的股份后,第三人依据其与C的代持协议,向A主张代持股份的权利,或者要求解除A与C之间关于代持份额部分的股份转让,则法院应当适用新法第一百四十条认定代持无效,并驳回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基于空白溯及规则适用新法。对于旧法未涉及而新法中新增的情景均应溯及适用新法。这包括以下几点:转让人在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需承担补偿责任;中小股东在受压迫情形下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事实/影子董事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并就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若A掌握B公司控制权后,发现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前C指示B公司原董事违反公司章程进行了大量关联交易,侵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则A除了可以主张原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外,也可依照新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C承担连带责任,将其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并申请保全。


空白规定溯及在未来诉讼中可能频繁出现。新《公司法》共266条条文,其中新增49条,另有181条经不同程度的修改和整合。《效力规定》明确其中27条主要条文有溯及力,还以“不明显违背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为兜底条款允许法院在此情况下适用新增规定,极大增加了新法溯及适用的可能性。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当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案件便是根据此兜底条款溯及适用了新法中的加速到期规则。


基于细化溯及规则适用新法。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以下方面均应溯及适用新法:股份公司章程可限制股份转让;监事在违反忠实义务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及高管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认定;以及关联关系主体范围和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如A发现B公司原监事、其近亲属及由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参与前述C指示B公司原董事进行的关联交易,则A可以根据新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一并主张对上述各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当前司法实践中,新《公司法》溯及适用情形可能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应审慎适用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并及时通过法答网、报送上级法院管辖等方式统一新法溯及适用案件的裁量尺度。



作者 |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左玉茹、律师助理王中煜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7/8月双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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