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剖析
朱静文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香
港政府宣布将立法允许非香港公司迁册来港。这将有助于巩固香港作为全球商业与金融中心的地位,提升香港作为一个开放、有竞争力的经济体的声誉。迁册后,公司的法律实体、各项合同、财产、权利和义务依然有效。
港府于2021年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的迁册制度,此举大受欢迎。于是,港府乘势而上,于2023年向公众咨询建立更广泛的迁册制度。此举受到大力支持,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2024年7月宣布政府将继续就允许非香港公司迁册来港进行立法。
通过迁册,已有业务在港运营的外国公司将不再需要遵守两套不同的法规,造成模糊混淆。
这个迁册制度不允许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迁出到其他司法管辖区。与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制度一样,目前,香港的迁册制度仅允许对内迁册。
适用的公司类型
该制度允许四类公司迁册到港,分别是:(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公众股份有限公司;(3)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以及(4)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公司不得通过迁册改变其公司类型。
资格条件
该制度没有规定经济实质测试。这就意味着,即使小型公司也可迁册来港。但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律、财务、诚信和其他文件要求,如:
(1)截至申请日,申请人自成立以来的首个财政年度已结束。
(2)申请迁册的公司类型与其原注册地所属的公司类型相同或大致相同。
(3)迁册后的公司不得用于非法和违反公众利益的目的。
(4)如申请人原注册地法律或组织章程文件均未要求获得成员的同意,申请人仍应取得至少75%合资格成员同意的决议。
(5)申请人有能力偿还申请日后12个月内到期的债务。
(6)申请人须提交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财务报表(在其原注册地法律要求审计的情况下则须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
(7)迁册申请必须是真诚地提出,并无欺骗债权人的意图。
(8)申请人未处于清盘状态。无接管人或管理人接管公司的任何财产。申请人没有与其他任何人达成任何妥协或安排。
(9)提供一名在原注册地执业的法律执业者的法律意见,证明当地法律容许拟议迁册。法律意见书还应包含申请人在原注册地的注册、公司类型、成员的同意和公司偿付能力。
财库局将建议修订《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和相关附属法例,以确保经迁册并已在其原注册地撤销注册的保险公司和认可机构,将如同本地成立的保险公司和认可机构般受规管和监督。有意迁册来港的外国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须在作出迁册申请前与其在港的监管机构沟通,让监管机构可以事先评估其是否有能力满足香港的监管要求。
迁册效力
迁册来港的公司将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本地成立的相同类型公司享有相同权利,并须遵守《公司条例》的相关要求。公司将保留其法律实体、财产、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因迁册过程并不产生新的法律实体,因此迁册前存在的合同和法律程序不受影响。
公司须在获发迁册证明书后120天(公司在有需要时可申请延长时限)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原注册地撤销注册的证明。
税务安排
任何公司,不论其注册地,须就其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课缴利得税。因此,无须厘清经迁册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
为消除双重征税,经迁册公司在迁册后就得自香港的实际利润的应缴税款,如在退出时同类利润已被原注册地以尚未变现的形式征税,则可获单边税收抵免。
此外,为确保迁册后的税务评估确定性,香港将实施相关安排处理过渡性税务事宜,如适当扣除营业存货、指明类别的开支和折旧免税额。
下一步工作
港府已着手草拟与迁册相关的条例草案,并计划在2024年提交立法会审议。
作者 |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静文
电邮:rossana.chu@east-concord.com.hk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7/8月双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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