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任命职工董事的挑战

文摘   2024-11-18 17:00   中国香港  


专家策略


陆胤

蓝白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george.lu@lanbailawfirm.com

汤慧芸

蓝白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tara.tang@lanbailawfirm.com

《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职工董事制度做出突破性规定:将职工董事的设立从仅限国有独资和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职工人数超300人的公司。公司除依法设有监事会且有职工代表外,还必须设立职工董事。这一新规被视为中国推行公司民主决策的里程碑,引起了众多企业,特别是在华外企的广泛关注。


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一员,在公司重大决策,特别是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降薪、裁员、供应链转移、企业改制等议题中,不仅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更拥有表决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职工董事的定义和影响为何?公司该如何应对?本文试简析之。


职董义务

中国有句老话,“位置决定脑袋”。职工董事在立法上的地位设定,自然会影响到员工董事参与表决重大事务的倾向。从立法渊源与目的看,职工董事的核心地位是要代表员工利益,推进民主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下称“33号文”)的相关规定,职工董事直接向职工代表大会(下称“职代会”)负责,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并接受其监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立法规则中:


(1) 职工董事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2) 职工董事需要向职代会做述职报告,反映在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上的职代会意见和职工利益诉求,以及与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交流磋商的情况。


(3) 对董事会上有损职工利益或有悖职代会决议的议题,职工董事必要时应向董事长申请暂缓该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


(4) 职工董事不能如实反映公司职代会的决议,在参与公司决策时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或拒绝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的,职代会有权罢免。


职董立场

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之一,职工董事身负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通过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根据全国总工会33号文的规定,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履职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出资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决议违反法规等,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绝对排除股东会对职工董事可能拥有的任免权力。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删去了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前缀内容。股东会及职代会对职工董事的任免权力部分如何衔接,尚存争议。


立法本意上,职工董事制度的推行是为了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制,在董事会与职代会之间,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然而,回归现实,职工董事的立场会带来一系列的管理难题:当公司利益与职工利益发生冲突时,职工董事地位尴尬;而在合资企业,中外股东所占董事席位接近时,职工董事手中的一票就会发生关键性作用。


人选要求

如何选出合适的职工董事,确保该角色能按照立法本意,成为资方与职工间的润滑剂,是难点更是重点。根据33号文,从职工董事的法定任职要求来看,两类人群不得(宜)担任职工董事:一是公司高管、监事;二是公司高管的近亲属。


在法定要求之外,现实中更重要的是确保人选具备适当履职的软性条件。建议企业可以围绕以下两个重点展开:


(1) 考虑到职工董事将在公司最高层面参与决策,其应在宏观上能够理解公司运营的需要,有足够做出正确决策的经验、资质和能力;


(2) 该职工董事需要有稳固的群众基础,有能力在沟通时间、方式和渠道上做出正确抉择,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


新法的实施必然会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但现有法律并未限制通过公司章程等形式对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作进一步要求。事实上,部分上市公司在其公示文件中,常常对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作出特别规定。在确保合法合理前提下,建议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对职工董事的任职要求,以及股东会对其的任免权等,以确保职工董事制度在企业内部得到完善落实。我们也期待与在华企业共同探索员工董事制度实现个性化落地的合理路径。



作者 | 蓝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胤、合伙人汤慧芸。吴家利实习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7/8月双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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