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参与“行刑衔接”程序

文摘   2024-12-05 17:01   中国香港  


专家策略


王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xiao.wang@tahota.com

刘芷含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zhihan.liu@tahota.com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行刑衔接”机制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衔接工作中发挥主动作用,维护自身权益


国知识产权保护采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适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行刑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机制,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知识产权领域的行刑衔接通常是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开展。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权利受侵害方可以积极地参与到行刑衔接机制中,推动衔接工作,以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刑正向衔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在实践中,由于政策层面及实体层面的诸多现实因素和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不愿或难以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导致行刑正向衔接案件推进比例不尽如人意。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海关查扣出口物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海关办案单位对该案行为的定性与当前司法实务普遍认识不一致,导致海关未能将本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此情况下,笔者代理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与海关、当地公安机关就案件行刑衔接可能性问题进行多轮沟通,并就涉案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司法案例予海关参考;同时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向海关阐明,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过程中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最终笔者意见得到了海关办案单位的认可。


对于行政机关未移送公安机关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或行政机关因执法权限问题而无法继续调查的案件,知识产权权利人亦可考虑采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行刑反向衔接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多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意见和通知,针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如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针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如检察院或法院认为依法须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行政机关处理。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因撤案难等因素,在对无法查实犯罪行为或证据不足以起诉的涉案人员强制措施到期后进行“挂案”,而不是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近年来,笔者在代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多次成功说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并最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当公安机关认为涉案行为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证据不足无法移送审查起诉时,权利人可根据与公安机关就该涉案犯罪事实的沟通情况,考量涉案金额、行为人侵权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请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若能够事先积极联系行政执法机关,将有助于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受理的成功率。


针对终结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权利人应积极与检察机关承办人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宜进行沟通,适时请求检察机关以检察监督建议的形式将不起诉案件或涉案人员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此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积极履职的态度,同时有利于切实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使行为人在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仍需接受行政处罚,进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经,“行刑衔接”机制能够有效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在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中积极推动行刑衔接工作,达到保护知识产权和惩治违法犯罪的目的。



作者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潇、律师刘芷含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9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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