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国企吸收合并法律解析(上)

文摘   2024-10-25 17:02   中国香港  


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


张丹丹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吸收合并作为一种公司合并的法律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合并成一个公司存续,并解散剩余公司的法律行为。本文分为上、下篇,上篇聚焦新《公司法》实施后国企吸收合并的法律路径,从合并流程、税务处理等关键视角出发,结合法条适用与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其内在的法律问题,提供策略指导和实务建议。


合并流程

吸收合并主要分为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决策审批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审计与评估、签订合并协议、通知债权人及公告、会计处理、工商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几个关键环节。以下为重要环节介绍。


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应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合并的方案。该方案需详细阐述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目的及理由、合并方式、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调整、资产评估和定价、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方案、合并后的经营策略及时间表、以及税务和会计处理等重要事项。


决策审批程序。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即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以后,公司合并的决议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予以决策和审批。


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公司合并属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重大决策事项,属于事项范围。应当经党委(党组)意见集体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需编制真实、详尽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确保反映公司实际财产状况。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应详细列明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应详细记录每项资产的性质、数量、价值和状态,以便于合并后的财产评估和分配。公司吸收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审计与评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等情形下应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基础上,合并各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由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保合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各方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合并各方签订书面合并协议,应明确合并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各方的基本信息、合并目的和理由、合并方式、合并后公司的基本信息(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并各方的股权结构(包括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股权比例等)、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结构、资产评估结果、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合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其他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具体事项。


此外,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环节,可参考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会计处理是指合并公告以后,进行包括调账、报表合并等处理。


新《公司法》的实施,让国有企业的吸收合并更加灵活高效,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结构优化。在此背景下,探寻国企吸收合并的法律路径能够帮助企业在新法环境下实现高效、合规的合并重组,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作者 |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丹丹

电邮:zhangdandan@dtlawyers.com.cn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7/8月双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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