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仲,仲裁庭如何组成?

文摘   财经   2024-10-23 17:20   中国香港  


争议摘要

际仲裁界有一句名言: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the arbitrators。对当事人而言,选择仲裁员是最重要的程序权利;对仲裁员而言,仲裁程序的几乎所有优点都依赖于仲裁庭作用的发挥;对仲裁机构而言,好的仲裁员/庭是提升仲裁裁决质量和机构声誉的重要保障。


所有仲裁规则中均有组庭的规定,措辞大同小异,但组庭的具体实践则千差万别。如何在个案中保障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如何确保仲裁庭组成的专业性,以及如何在复杂案件组庭中平衡效率和公正,都需要通过实践来实现。那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仲裁庭如何组成?


选择仲裁员的充分权利


港仲充分尊重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港仲有“推荐性质”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单,以及金融和知识产权两类专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在名册内或名册外选定仲裁员,对此港仲无任何限制。在港仲,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具有极大的“自治性”,对于所选定仲裁员的年龄、职业、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等,港仲在所不问。


当事人选定其仲裁员时,既可以直接选定,也可对仲裁员进行“画像”,提出理想人选的擅长领域、执业年限、法律资格、国籍等,港仲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画像”协助指定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缺席、放弃选定或无法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则由港仲指定仲裁员。港仲指定仲裁员的内部程序遵循“可预测性”和“专业性”的原则。



杨玲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副秘书长


首先,“可预测性”体现在港仲在指定仲裁员时会受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指定实务指引》(下称《指引》)的约束。《指引》列明港仲在指定仲裁员时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情况、代理律师及边裁的身份、国籍、待选仲裁员提议的收费、合同管辖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合同语言等,旨在于每一个个案中帮助当事人找到最“适当”的仲裁员。《指引》不仅为用户对仲裁员的期待提供可预测性,还确保港仲指定仲裁员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另外,“专业性”体现在港仲指定仲裁员的权利在于其委任委员会。目前,港仲委任委员会由11位来自全球七个司法管辖区(香港、中国内地、英国、德国、韩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杰出律师和资深仲裁员组成,其名单可在港仲官网查询。在实践中,港仲秘书处撰写案件的详细报告和法律问题分析(例如结合个案分析IBA规则以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观点等),并提交至委任委员会,同时建议候选仲裁员。此后,由委任委员会成员发表专业意见,对候选仲裁员进行评论和调整。


首席仲裁员如何产生?


在港仲,首席仲裁员首先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边裁(co-arbitrator)共同指定,这体现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24版)(下称《HKIAC仲裁规则》)第8条。


“8.1(d) 按上述方式产生的两位仲裁员应提名第三位仲裁员出任首席仲裁员。若其未能在第二位仲裁员被确认或指定后30日内作出提名,HKIAC应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港仲实践中,相当比例的首席仲裁员由边裁共同推选。对此,有两个背景不容忽视:其一,港仲案件的个案标的及当事人的代理情况。例如2023年港仲处理的机构仲裁案件平均个案标的为六千万美元,当事人通常由顶级律所代理且不会放弃选定边裁;其二,边裁是当事人的“精挑细选”,两位边裁通常也会尽量共同选定信任的首席从而组成仲裁庭。


为了确保首席和独任仲裁员的独立和公正,《HKIAC仲裁规则》第11条有国籍中立(neutral nationality)要求。


“11.2以第11.3款为限,作为一般原则,若在依本规则仲裁中的当事人国籍不同,独任或首席仲裁员不得持有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相同的国籍,除非所有当事方另有特别约定。”


这里要特别提及香港。作为中国唯一一个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香港有着丰富的仲裁员市场,在法律背景、语言能力和文化理解等方面具备多重优势。基于香港的独特性,在指定仲裁员的实践中,港仲一般会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考虑或反对港仲指定持有香港护照的首席或独任仲裁员。自2018年至今鲜有反对,这反映出市场对香港仲裁员中立性和专业性的高度认可。


鼓励组庭的多样性


港仲鼓励仲裁庭组庭的多样性。早在2016年,港仲就签署了《仲裁平等代表权承诺》(Equal Representation in Arbitration Pledge)。2018年,港仲发起成立了“仲裁女性俱乐部(Women in Arbitration,WIA)”,希望从性别、年龄、文化等各方面地推动仲裁多样性。


《HKIAC仲裁规则》首次将鼓励组庭多样性纳入到第9条。对于当事人而言,港仲“鼓励(encourage)”其在选定仲裁员时考虑多样性;而对于港仲在指定仲裁员时,则是“应当(shall)”考虑仲裁庭组庭的多样性。


将鼓励组庭的多样性直接写入仲裁规则,从全世界范围看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这体现出港仲致力于推动仲裁庭组成的多元化,以提高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和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结语


在港仲,仲裁庭组庭的规则和实践均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经验丰富且国际化的委任委员会,港仲确保为每个独特案件都找到最适合的仲裁员。此外,港仲鼓励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积极考虑多样性,从而在整体上推动仲裁行业的进步。凭借其所处的独特法律体系以及对全球仲裁员市场的深刻理解,港仲不仅为机构仲裁也为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临时仲裁提供一流的组庭服务。



作者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杨玲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9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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