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与再审答辩意见写作模板|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

学术   其他   2024-10-11 17:59   北京  

文 / 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修订版撰稿人:王晓雨、瞿虹

【写作注意事项】

1. 文书名称:文书名称应统一使用“再审申请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不应使用申诉书、申请书等其他名称。

2.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再审申请书应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原审地位逐一列明。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应称为“再审申请人”,不列为“申诉人”、“申请人”;对于再审请求指向的当事人应称为“被申请人”,不列为“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应依其原审地位列明,如列“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原审地位应包括各当事人在原一审、二审地位,不应遗漏。

(2)关于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建议写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后,便于法院直接联系代理人。

(3)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审中曾用名。

(4)住所地/住址:一般参照生效裁判载明的住所地/住址列明,生效裁判载明的住所地/住址与营业执照/身份证不一致的,可以加括号备注“营业执照住所地/身份证住址:……”。

(5)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注明实习律师身份。

(6)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的,列其继承人为当事人,但应在其后加括号注明其与原当事人的关系。

3. 原审裁判基本情况:原审法院信息决定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原审裁判作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整个再审审查程序审查的核心,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进行明确。如再审申请人对一审、二审裁判均不服,列明一审、二审的裁判法院及案件编号;如再审申请人仅对二审裁判不服,列明二审的裁判法院及案件编号。

4.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了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只有依据法定事由提出申请,法院才会受理。法院也仅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具体依据哪一项或哪几项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5. 再审请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一般包括三项:对原审裁判的意见、改判请求及诉讼费用承担。

(1)原审裁判的意见,是指对原审裁判不服的部分,再审申请人应根据原审情况,具体列明请求撤销原审裁判,或请求撤销裁判中的某一项,如二审裁判维持一审结果,应写明一并撤销一审裁判。

(2)改判请求,是判断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再审利益的标准之一,再审中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项不予审查和审理,因此有必要以明确的改判请求确定再审审查范围。注意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原审诉请,如请求“提审本案并改判驳回xx全部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即……”。

(3)诉讼费用承担,依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负担并不属于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案件改判后,法院会主动重新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当然,从当事人和再审案件代理律师的角度讲,列明由对方负担诉讼费的请求并无任何风险,为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对诉讼费用承担的请求。

6. 具体事实、理由:再审审查是针对原审裁判错误开展的,因此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应围绕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等展开论述,并依据具体的再审事由进行归类。主要包括“基本事实”和“再审理由”两个部分:

(1)基本事实部分:一般按照时间顺序对核心事实进行简单梳理,起到减少再审法官阅读负担、尽快熟悉案情的作用。如时间线本身影响案件判断,则其后附上时间轴图。不少法院内部汇报案件时,也会要求法官助理画时间轴图,律师可以先行做好这部分工作。

(2)再审理由部分:如上所述,再审理由核心围绕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等展开论述,注意要“观点先行”,在一级大标题提出观点,并指出原审裁判错误之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证据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一把“钥匙”,如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应当在一级标题中注明“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并将“新证据”三个字加粗,调整为醒目的字体颜色。如论述中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表达或核心证据,可以运用可视化图表来呈现。

7. 再审申请人盖章/签字捺印:再审申请书必须由再审申请人盖章或签字捺印,不能由律师代签,再审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下,建议加盖骑缝章。

8. 打印、装订:如再审申请书中涉及可视化图表或不同颜色字体,必须彩色打印。再审申请书需单面打印,左上角装订,便于法官翻阅查看。

【写作注意事项】

1.文书名称:文书名称可以使用“再审答辩意见”、“答辩意见”、“答辩书/状”。

2.注明案号:再审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再审申请书等资料时,再审审查案件已立案受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上会载明案号及合议庭组成,被申请人书写答辩意见时,可以将案号列示在第一行右上角,便于法院识别。

3.当事人基本信息:通常情况下,因再审申请书已列明的被申请人信息,且法院能够正常送达,被申请人无须在答辩意见中再次列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但若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住址、代理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可以重新列明当事人信息,如:“答辩人(被申请人):……。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

4.事实与理由:主要包括“基本事实”和“答辩理由”两个部分:

(1)基本事实部分:一般按照时间顺序对核心事实进行简单梳理,起到减少再审法官阅读负担、尽快熟悉案情的作用。如时间线本身影响案件判断,则在其后附上时间轴图。

(2)答辩理由部分:再审答辩意见需要兼顾两方面,一方面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发表意见,如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可以从证据是否符合再审新证据要求、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审认定事实等方面答辩。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如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实与理由与本案争议焦点关联性不大,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简单回应即可,不应过度纠缠,避免导致案件争议焦点不清晰。另一方面,答辩意见中应强调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原裁判中未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说理,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意见中补充说明原审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再审审查程序中,被申请人亦可以提交新证据,加强原审认定事实。如被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应当在一级标题中注明“本案有新证据证明进一步证明……,故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并将“新证据”三个字加粗,调整为醒目的字体颜色。如论述中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表达或核心证据,可以运用可视化图表来呈现。

5.盖章/签字捺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可以由当事人盖章或签字捺印,也可以由律师签字。

6.打印、装订:如答辩意见中涉及可视化图表或不同颜色字体,必须彩色打印。答辩意见需单面打印,左上角装订,便于法官翻阅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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