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修订版撰稿人:王晓雨、瞿虹
【写作注意事项】
8. 打印、装订:如再审申请书中涉及可视化图表或不同颜色字体,必须彩色打印。再审申请书需单面打印,左上角装订,便于法官翻阅查看。
1.文书名称:文书名称可以使用“再审答辩意见”、“答辩意见”、“答辩书/状”。
2.注明案号:再审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再审申请书等资料时,再审审查案件已立案受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上会载明案号及合议庭组成,被申请人书写答辩意见时,可以将案号列示在第一行右上角,便于法院识别。
3.当事人基本信息:通常情况下,因再审申请书已列明的被申请人信息,且法院能够正常送达,被申请人无须在答辩意见中再次列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但若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住址、代理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可以重新列明当事人信息,如:“答辩人(被申请人):……。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
4.事实与理由:主要包括“基本事实”和“答辩理由”两个部分:
(1)基本事实部分:一般按照时间顺序对核心事实进行简单梳理,起到减少再审法官阅读负担、尽快熟悉案情的作用。如时间线本身影响案件判断,则在其后附上时间轴图。
(2)答辩理由部分:再审答辩意见需要兼顾两方面,一方面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发表意见,如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可以从证据是否符合再审新证据要求、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审认定事实等方面答辩。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如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实与理由与本案争议焦点关联性不大,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简单回应即可,不应过度纠缠,避免导致案件争议焦点不清晰。另一方面,答辩意见中应强调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原裁判中未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说理,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意见中补充说明原审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再审审查程序中,被申请人亦可以提交新证据,加强原审认定事实。如被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应当在一级标题中注明“本案有新证据证明进一步证明……,故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并将“新证据”三个字加粗,调整为醒目的字体颜色。如论述中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表达或核心证据,可以运用可视化图表来呈现。
5.盖章/签字捺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可以由当事人盖章或签字捺印,也可以由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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