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廖鸿程,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吴陶钧,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烨韬,北京大学法学院关于狭义的越权代表是导致合同不成立还是合同无效,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此时合同无效。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担保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说法并不准确。狭义的越权代表应导致合同不成立,而非合同无效。本文欲对该问题做一说明。
为行文方便,如无特别说明,下文越权代表即指狭义的越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即指狭义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对相关规范的初步解读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已失效)第50条规定,表见代表的“代表行为有效”。反面解释可知,越权代表的代表行为无效。不过,代表行为无效并不一定等于合同无效,越权代表是导致合同无效还是导致合同不成立,还有待进一步论证。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是越权代表的典型情形,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相关规范中可推知越权代表的合同状态。2019年生效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17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无效”。显然,《九民纪要》明确认为,越权代表导致合同无效而非合同不成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504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表见代表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面解释可知,越权代表的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只是结果上的描述,其背后的原因是合同不成立还是合同无效,仍有待论证。2021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第2项以及2023年底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也都是使用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或者不发生效力的表述,并未明确合同是未成立还是无效。
本文观点
《民法典》第134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据此可知,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事实状态。与合同成立不同,合同生效是指国家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评价,对其法律上拘束力的肯定。越权代表因法定代表人欠缺代表权以及相对人非善意,代表行为的效果不能归属于被代表的公司,此时公司并未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公司与相对人之间并未达成合意,因此合同并未成立。[1]认为越权代表导致合同无效的观点,也有可能是将《公司法》第15条(原《公司法》第16条)等规范识别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也是《九民纪要》颁布之前许多法官所采取的观点。且不论该观点在理论上本就不合理,在《九民纪要》已明确将原《公司法》第16条等规范认定为“对代表权的法定限制”,《担保制度解释》及《合同编通则解释》也进一步强化“代表权限制”进路的情况下,上述观点也就很难再站得住脚了。对相关规范的再解读
基于上述论证笔者认为,《合同法》第50条以及《民法典》第504条规定的表见代表的“代表行为有效”并非指的是合同有效,而是指的是代表行为的效果能够归属于被代表的公司。《民法典》第504条规定越权代表的“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则是对合同不成立的结果性描述。具体而言,不发生效力的结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欠缺代表权以及相对人不构成善意,代表行为的效果不能归属于公司,合同不成立。《九民纪要》第17条规定越权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越权担保的合同无效,都是不准确的。补充说明
越权代表导致合同不成立,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公司有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明确越权代表的后果是合同不成立而非合同无效的意义在于:第一,在理论上准确认定合同的状态;第二,越权代表导致合同不成立,其核心在于确认合同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同的是,合同无效的核心在于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等;第三,如果案件构成越权代表,导致合同不成立,此时也就无需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价。不过,如果案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表见代表,此时合同仅仅是成立了,而非合同已经确定有效。合同是否确定有效,还需要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四,在越权代表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予以追认,越权代表将变为有权代表,合同成立;与此不同,合同无效一般系确定的无效,其瑕疵无补正可能。
注释:[1] 见许德风:《合同效力的类型界分》,《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第20-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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