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交易中,担保以保障债权、增进信用、缓释风险、促进融资之功能占据基础地位。动产担保交易则以灵活性与便捷性,成为担保制度发展的重要环节。天同长期专注耕耘于包括担保纠纷在内的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与行业发展一线,前瞻性关注担保领域疑难问题与最新发展,并在诉讼仲裁实战中不断加深对担保法律制度的理解与认识。2024年8月24日-25日,由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24年亚洲统一动产担保交易法会议在贵阳举行。本次活动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制度研究中心主办,贵州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吴大学、澳门大学、早稻田大学、东京大学、首尔大学、成均馆大学等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本次会议上,天同上海游冕律师担任主题报告(五)评议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之下担保法律制度变迁的三个阶段,对东亚地区在动产担保法领域的法制变化与法律问题的相似性作出点评,田园律师担任主题报告(六)的主持人,从案件办理经验的视角提出自身对各主题报告的观点见解。
(天同上海 游冕律师)
(天同上海 田园律师)
会议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学立主持,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冷传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郑冠宇教授、早稻田大学名誉教授近江幸治、首尔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金哉衡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冷传莉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受到既往立法传统的制约以及亚洲国家学者对动产担保立法一元化的不充分研究,亚洲动产担保立法的一元化改革仍然步伐较慢。她希望通过本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凝聚共识,群策群力,提升亚洲动产担保交易法研究的整体水平,共同推进亚洲各国各地区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一元化和现代化,为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以及法治发展贡献应有之力。高圣平教授在致辞中强调,现今全球动产担保交易法现代化运动如火如荼,各专家学者齐聚贵阳共同探讨亚洲国家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发展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认为,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将会对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推动作用。同时,他希望通过本次会议深入了解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发展现状,在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理论研究方面达成共识。郑冠宇教授在致辞中谈到,很欣慰能够看到如此多的年轻学者对基础法学的一致关心。他鼓励年轻学者多参与此类研讨会议,发表更多年轻人的想法和意见。同时,他希望中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现有研究成果能够对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发展有所助力,贡献力量。近江幸治教授在致辞中提到,“亚洲统一动产担保交易法高端论坛”是2023年亚洲国家和组织的多位著名学者共同发起成立,本次是第一届论坛,受到各国关注,衷心感谢本次会议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辛勤付出,祝愿本次论坛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并在未来取得进一步发展。金哉衡教授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动产担保法在韩国的发展现状。他指出,韩国在动产担保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并在比较法中取得了一定的特殊地位。因此,衷心希望韩国的动产担保法能够为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动产担保法的制定和发展提供一些宝贵经验和借鉴内容。主题报告(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主持。
首先进行报告发言的是美国圣玛丽大学拉蒙纳·兰普利教授。兰普利教授在报告中探讨了《统一商法典》(UCC)下的担保交易、救济措施以及与无担保债务的差异。UCC旨在统一各州商业法律,提高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UCC第九编规定了担保交易规则,涉及多种资产,并允许债权人通过私人救济和止赎追债,同时规定了严格的止赎和接受清偿制度。兰普利教授还对消费者权益和融资系统做了论述,并介绍了UCC第十二编“可控电子记录”的最新立法动向。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静、山东政法学院讲师张梦奇与兰普利教授进行了交流讨论。张静副教授请教兰普利教授关于数字财产或数字资产的具体实例,兰普利教授指出相关实例就是《统一商法典》第十二编规定的“可控制电子记录”,因为其就是针对比特币等数字财产的出现而制定的。张梦奇老师请教兰普利教授关于UCC 9-620规定的适用,并就债权人接受担保物清偿的构成要件展开讨论。兰普利教授结合判例作出回应,指出商业实践中经验丰富的商人能够妥善预见商业风险,担保物价值不宜作为债权人善意与否的判断标准。
主题报告(二)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徐洁主持,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王树良老师担任日方翻译、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路伦担任韩方翻译。首先进行报告的是东吴大学法学院郑冠宇教授,郑冠宇教授深入讨论了担保物权的法律概念及其实践意义,特别是动产质权和抵押权方面的差异。核心观点是担保物权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权,其存在价值在于债权无法清偿时提供保障。郑冠宇教授指出,抵押权通常有更完善的保护措施,动产质权人虽有保管义务,但在非质权人占有或担保物价值减损(特别是因第三人行为)时,法律应允许恢复担保物的价值,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此外,动产质权的处分需包含被担保债权,且法律允许质权的转质。
日本早稻田大学近江幸治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权利转移型担保(所有权担保)向潘德克顿体系的统合》。他指出,权利转移型担保利用所有权转移过程作为担保手段,与定限物权型担保相对立。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中,担保权仅限于定限物权,而权利转移型担保则源于社会习惯。近江幸治教授进一步探讨了权利转移型担保在潘德克顿体系中的存在形式和意义,以及它与物权和债权制度的关系,德国和日本民法中关于优先权和担保权的立法和实践,以及它们在社会经济中的应用和发展。首尔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金哉衡教授以《韩国〈动产债权担保法〉相关判例的动向》为题作了精彩的发言,金哉衡教授主要探讨了韩国动产债权担保法的相关判例。其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讨论了担保物权的类型,包括质权、让与担保和动产担保权,以及它们的法律依据和性质,其中让与担保是通过判例确认的。其次分析了担保物的估值方法,从占有到担保登记的变化,以及担保标的物利用效率的提高。最后提到了动产担保权在韩国的利用效率和性价比,并指出在拍卖实物方面的消极态度。通过这些案例,与会者对韩国动产担保权的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董学立教授围绕《论物的担保的法律构造》讨论了担保物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及中国特色。董学立教授表示,权利移转型担保物权和权利设立型担保物权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共存现象较为独特,这在近代民法典中并不常见。早期的担保制度源于罗马法,以所有权转移为基础,后来发展为抵押权和质权。近代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倾向于定限物权担保,但缺乏动产抵押权制度。中国直接在民法典中设立了动产抵押权制度,并允许广泛的财产抵押。对于是否应保留权利移转型担保物权,董学立教授主张一元主义,认为其应被权利设立型担保物权取代。四位学者报告结束后,吉林大学法学院王立栋副教授、青岛大学法学院魏振华副教授进行了精彩点评。王立栋副教授指出,从罗马法时期至今,用所有权担保债权实现的需求一直存在,并在不同法系中发展出各异的实践。但所有权担保与定限物权担保之间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希望未来立法修订应致力于内在逻辑和具体规则的统一,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魏振华副教授就郑冠宇教授提出的动产质权重要性进行了反思,并对郑冠宇教授的侵权责任与债务清偿关系提出了疑问,探讨了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他分析了金哉衡教授报告的韩国法判例,阐述了民法典中概括性描述担保物的界限,以及在浮动抵押和流动质押中质量与种类描述的影响。
主题报告(三)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主持,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徐肖天担任日方翻译,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路伦担任韩方翻译。辅仁大学陈重见教授报告主题为《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制的过去及现在与未来》。陈重见教授对过去六十年来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定与修订历程进行了回顾,并对现行动产担保交易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由于长期未进行更新,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已经落后于国际发展趋势,并在适用上产生了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台湾地区必须在修订现有法律与制定新法之间做出选择,但从目前主管机关的行动来看,短期内似乎难以期待有实质性的进展。日本专修大学道垣内弘人教授以《日本动产及债权担保法的修订动向》为主题作报告。道垣内弘人教授指出,在日本,关于让与担保及所有权保留等以所有权转移或保留为方式的担保制度,新法对其的规制应采取何种模式存在争议。立法资料倾向于采取模式一,即尊重所有权转移或保留的形式,并设置所有权的效力。然而模式二认为,基于担保目的转移或保留所有权应被视为担保权的设立而非所有权转移,在此基础上应设置担保效力。对此,道垣内弘人教授认为,立法完成后,学说上可能不会排除以模式二作为主流。首尔市立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郑炳浩教授报告主题为《韩国动产让与担保的现状》。郑炳浩教授以学说、判例的解释论为中心,简要分析了韩国民法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的有形动产让与担保的现状以及在解释论上存在的争议问题。他提出,信托让与说对于动产让与担保性质的解释是合理的,并且能够阐释诸多争议问题。关于动产让与担保标的物与其他物品附合时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问题,郑教授指出,根据不当得利法理确定利得的规则,将让与担保权利人视为返还责任方更为妥当。清华大学博士后范佳慧报告题目为《中国动产担保法制的现代化》。她认为相对于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需要更加快捷高效的实现方式,由担保人自行取回担保物并处分的实现方式显然是不错的选择,但此种实现方式容易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在有限范围内承认了动产担保物权的自力实现,并提供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供担保权人使用。最后她强调,我国未来应加强担保法与破产法等其他法律的互动,以实现动产担保法制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现代化。
四位学者报告结束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徐同远老师进行了精彩评议。李宇教授从上述关于日本、韩国和中国海峡两岸动产担保法的发展动向报告中总结出了现代化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几项共同核心并与各报告人进行了交流。徐同远老师围绕动产与担保交易现代化的主题谈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即如何实现现代化共赢、现代化路径的选择和宪法能否落实并实现立法目的,并就以上思考与四位报告人进行了探讨与交流。主题报告(四)由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雷秋玉主持,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王树良老师担任日方翻译、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路伦担任韩方翻译。东海大学助理教授李君韬以《罗马法的质权与浮动资产担保——以Scaevola店铺出质案为探讨中心》为主题进行了精彩报告。李君韬教授指出,罗马法中的质权从要物契约的一种形式,逐渐演变为一种可以对抗第三方的物权;从需要转移占有的质权,衍生出无需转移占有的质权(即抵押权);从特定物品的质权,发展到概括性质权以及类似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浮动资产担保。在这一系列的发展中,罗马法中的担保物权实现了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让与担保,到更为复杂的非所有权移转型物的担保制度的演变。这种演变不仅反映了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也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发展需求的适应和回应。武藏野大学教授片山直也报告题目为《关于在日本引入新的事业担保权(企业价值担保权)的探析》,他指出,事业担保权的本质在于对“事业财产”的集合性掌握。这种担保权不仅包括“商誉”和“合同上的地位”,还与单纯的“包括担保”和“全资产担保”存在差异。此外,片山直也教授还提到事业担保权的第二个本质在于“事业的继续”,即除无力清偿外,在担保期内也可以任意受偿,这是更为本质性的效果。未来,集合动产让与担保权、集合债权让与担保权和企业价值担保权在促进事业性融资方面将如何分担“工作”,值得进一步探讨。韩国警察大学法学科金星洙教授以《韩国民法的动产质权的现在与将来——以物权请求争议为中心》为题进行报告。关于动产质权的物权请求权,金星洙教授通过分析后发现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在总则编设立了一般规定,而韩国采取的是对各个物权进行分别规定的立法例,但动产质权的物权请求权在韩国民法典却缺乏准入规定。学界对此有两种学说:否定说认为韩国民法制定时立法者的意图便是如此;肯定说认为虽然缺乏相关规定,但可以通过类推解释方式适用其他物权的相关规定。他指出,韩国在修改法律时,如若将民法典与动产担保法进行合并,如何合理安排是将要面对的难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罗帅老师报告题目为《物上担保何以能转换》。他提出,在不满足特定担保物权成立要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基于有效的担保合同设立其他类型的担保物权,进而确定担保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担保责任,这便是物上担保的转换问题。罗帅老师在深入分析后认为,在满足其他担保物权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主张成立其他类型的担保物权。首先,除担保合同有效外,还需符合其成立要件,并完成物权变动;其次,在非债权人原因导致原担保物权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可依据生效的担保合同设立其他类型的担保物权。若不满足任何担保物权成立要件,债权人可依据有效的担保合同,主张担保人承担具有连带性质的违约责任。四位学者报告结束后,南京大学法学院冯洁语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陈丽婧老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冯洁语副教授就李君韬教授和片山直也教授所谈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即在集合物上设定了担保后,是就物的整体设定了担保还是就单个物上成立不同的担保的问题,与两位教授进行了探讨和交流。陈丽婧特聘副研究员就金星洙教授与罗帅老师的报告内容进行了畅谈,指出金星洙教授就动产质权是否享有物权请求权的问题展示了韩国现行法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或立法者有意的法律留白,从比较法的视角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启发,同时认为罗帅老师创新性地采用了功能主义的担保观,并支持担保类型的转换,为我国担保物权的发展提供了思路。
主题报告(五)由《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王乐兵主持,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徐肖天担任日方翻译,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路伦担任韩方翻译。《澳门法学》杂志编辑,澳门大学法学院实践课程导师勾健颖以《澳门典当法律:历史、现状与思考》为题,分析了澳门地区典当业的发展历程及法律制度变迁。自初创时期起,澳门地区典当业即参考广东省经验,逐步形成独特传统。1903年的《澳门当按押章程》为其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澳门回归后,此章程未被沿用,造成缺乏专业法规的局面。行业转型从传统当按押铺到现代押店,后者依据较高利率运营,主要接受金银珠宝等易估价物品。服务对象也由本地居民和赌徒转向游客。随着经济发展和替代融资方式的兴起,传统业务衰退,现代押店成为主流。勾健颖指出,鉴于典当业的特性及其在旅游业的地位,未来法律制定需关注行业惯例、市场准入与金融安全等因素,以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大泽慎太郎教授以《关于过度担保的考察——以担保法的修订为素材》为题探讨了日本担保法修订背景下的过度担保概念及其现状。他将过度担保分为两类:A类为担保物数量或价值相对于被担保债权过高,B类为担保物数量或价值相对于被担保债权过低。重点讨论的是A类过度担保,特别是与包括型担保权(即以多种类型财产集合作为担保物的形式)的关系。近年来,随着资产基金融资(ABL)在日本的应用增多,包括型担保权受到更多关注。ABL利用企业的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作为担保,强调对企业的持续运营进行支持而非简单资产变现。大泽教授指出,在传统的担保理论中,过度担保可通过清算机制调整,但在包括型担保的发展中,该问题日益显著。随着日本担保法修订及企业价值担保权的引入,需要重新审视并立法考虑过度担保问题。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权澈教授报告主题为《韩国法中动产担保制度的争议现状——以〈动产债权担保法〉修订为中心》。他讨论了韩国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与现状,特别是《动产债权担保法》的立法与修订。韩国传统上偏重不动产担保,但近年来动产及债权担保的重要性增加。2010年颁布的《动产债权担保法》设立了动产担保权与债权担保权,并引入新登记制度,但动产担保权的实际利用率低。为此,自2017年起,韩国政府修订法律以促进其应用,包括扩大设立担保权的主体范围和简化登记流程。权澈教授还建议取消动产担保权5年的期限限制以适应长期融资需求,并讨论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法律修正。贵州大学法学院曾清河副教授作题为《担保物权的概念重述——基于霍菲尔德分析方案的批判性运用》报告。他首先揭示了传统担保物权分析要么难以统一担保物权客体实践的性质,要么使担保物权概念陷入空洞化处境,然后通过对霍菲尔德分析方案的检讨及其批判性运用,提出了一个作为权力(担保物权人依其意思变价担保财产的权利)和要求权(担保物权人要求担保人就变价所得金钱价款向其优先偿付的权利)之组合的新担保物权概念。同时指出,该新担保物权概念的分析优势在于,在权利客体层面促成担保物权概念的一元化改进,推动担保物权分析的精确化发展,并从一个全新视角解释担保物权的对世排他性效力。四位学者报告结束后,中山大学法学院赵申豪副教授、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游冕律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赵申豪副教授对企业过度担保的现象及其带来的问题,特别是对动产让与担保发表了独特见解,并关注了日本企业价值担保在中国的应用情况和担保财产的特定等问题。游冕律师认为动产担保这个领域一定是兼具体系理性还有经济实用性,必须要做到二者的平衡和融合,要用稳定可靠的法律逻辑去应对变动不居的法律问题。主题报告(六)由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园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思庆以《论抵押登记对质押监管的风险防范功能》为题分析了中国金融实践中质押监管与抵押登记叠加使用的现象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她指出质押监管模式存在局限性,尤其是监管人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和监管能力不足问题。为降低风险,债权人选择叠加使用动产抵押登记。质押监管保证了货物流通性,但依赖监管人的持续控制;抵押登记则能独立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尽管如此,抵押登记无法完全取代质押监管,因为抵押权人通常无法控制债务人的实际处分行为。她建议,在法律上认可占有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并允许它们相互替代、叠加或转换,以确保权利的持续公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佳舒报告题目为《法教义学视角下责任转质理论之检验与修正》。她指出,我国主流观点将责任转质认定为质权人再度质押质物的有效行为,尽管与东亚比较法保持一致,但存在理论缺陷与不当挪用比较法之嫌。王佳舒从《民法典》第434条的涵摄对象出发,运用法教义学方法检验针对责任转质性质的既有学说,并澄清相关误解。在多种学说均具教义学合理性时,引入新的工具进行取舍。现行法欠缺对质权人为责任转质行为的法定授权,责任转质不应径直认定为有效,但也不因违反当事人意思或保管责任而无效,而应在潘德克顿体例下回归至效力待定。最后分析制度功能的内在限度,重新衡量出质人、质权人与转质权人的利益格局,主张在法之续造领域建构法定授权,以肯认责任转质的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子诚以《未来应收账款质押规范构造论》为题,探讨了未来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他将未来应收账款分为无基础合同关系、有基础合同关系及收费权三类,并主张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他提出应建立通知机制,由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发出质押通知。对于虚构的基础合同,质权人只需进行形式审查,若发现虚构,质权人可向虚构行为人提起诉讼。若出质人单方虚构应收账款,且第三债务人否认,则第三债务人无需承担责任。最后,他分析了未来应收账款质权的权利顺位问题,指出质权人享有执行排除效果,但不享有破产隔离效果。
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许中好以《跨境信贷与法律同化:探索现代担保交易原则的全球移植与实施》为主题探讨了现代担保交易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移植问题。他强调了担保交易法在跨境信贷活动中的重要性,并指出亚洲地区的改革滞后已成为经济发展障碍。利用艾伦·沃森的法律移植理论,分析了移植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如理论冲突、法律精英与机构的阻力等。尽管现代原则已在加拿大等国成功采纳,但在亚洲国家的移植效果不佳。他提出了改善措施,包括统一和完善担保权机制、实施高效的通知提交策略以及建立和优化注册与优先权框架等,旨在促进亚洲担保交易法的改革和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薛贤琼以《论所有权保留的破产效果:从单一模式到混合模式》为主题探讨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效果。她指出,所有权保留具有对价牵连与价款债权担保功能,现有理论和司法解释多采用单一模式处理所有权保留的破产效果,存在解释和体系上的矛盾。她提出一种混合模式,即根据买受人已支付价款的比例决定所有权保留的破产效果:支付比例达75%以上时,所有权保留发生担保功能化,以破产别除权和担保化清算实现;不足75%时,所有权保留维持形式主义构造,以破产取回权等方式实现。这种新模式为解决所有权保留的破产效果提供了新视角,有助于缓解模式间的矛盾,并为司法实践提供更灵活合理的处理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顾晨阳报告题目为《论回购担保的法律构造》。她探讨了回购交易的法律性质及其在融资实践中的应用。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通过标的财产的“转出-买回-清算”过程为债权提供担保,属于《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报告将回购交易分为双边回购和三方回购两种模式:双边回购被视为让与担保,债务人将标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并约定未来回购;三方回购则被视为第三方保证,第三方承担回购义务。在法律适用上,双边回购应参照《九民纪要》第71条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有关让与担保的规定,而三方回购则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定。六位博士研究生报告结束,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明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李运杨、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梁远高进行了精彩的点评。杜明强副教授指出,动产质权的目的并非财产融资,而是担保价值的实现,强调了担保物权关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建议针对担保法的内容制定更专门的法律,以提高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数字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李运杨副教授强调跨境信贷担保交易日益增长的背景下法律规则的统一趋势,特别是针对动产交易领域的规范需求。对于未来应收账款出质问题的研究应着重探讨未来应收账款相较于现有应收账款所独有的问题。梁远高副研究员引用奥地利学者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的名句:无论是现在还是其他任何时代,法的发展重心不在于立法和法律,也不在于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亚洲统一动产担保改革发展和走势将来会走向何方,以及发展到什么程度,还需要结合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形、具体态势做进一步观察。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董学立教授作为闭幕式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强调,未来的研究方向应当在担保物权的基础理论、立法模式两个方面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再深入推进个别化问题的研究。希望与会专家学者们能够在探讨过程中达成共识,并朝着制定亚洲统一动产担保交易法的方向而努力,以推动亚洲各国和地区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作总结发言。他提到,本次会议的召开,各方对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大陆、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制度有了较为充分深入的了解,并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希望未来能够继续深入探讨,共同为制定亚洲统一动产担保交易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