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职场   2024-11-04 22:32   江苏  






李建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排除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7)津8601民初1217号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47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 火灾、爆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的列举式约定,根据该条款释义部分对于“火灾”的定义为:“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排除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30日,李建涛作为投保人与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订立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李建涛;被保险车辆为登记于其名下的津A×××××宝来轿车;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车辆损失险项下保险金额为79601.6元,其“保险责任”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火灾”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合同条款的释义部分对于“火灾”的定义为:“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2017年4月4日11时13分,位于河北省霸州市津保高速天津方向20公里处的一车辆起火,被烧毁车辆车牌号为津A×××××宝来轿车。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2017年4月30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起火部位位于汽车前部,起火原因为汽车前部设备故障引发火灾”。

李建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赔付车辆损失79601元;2.诉讼费由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承担。



法院裁判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车辆的烧毁原因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作出((2017)津860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建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建涛不服,提起上诉:李建涛上诉称:(1)本起事故性质应当为火灾事故;(2)被上诉人抗辩的本案当中属于自燃险赔偿范围不属于车辆损失责任险责任,上诉人认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被上诉人主张本车为车辆自燃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主张应属无效。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辩称:
本次事故起因为车辆内部起火,属于车辆自燃,保险合同对火灾和自燃有明确解释。上诉人未投保自燃险,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民终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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