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如何理解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条款中的“碰撞”

职场   2024-10-30 22:48   江苏  





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如何理解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条款中的“碰撞”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4民初793号
二审: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5517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涉案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对“碰撞”定义的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现象。但是并未明确指明是因何原因与外界物体接触,以及外界物体的为何物。因该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对保险人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故泵车臂因风力影响导致展开的车臂与地面直接接触发生撞击,符合条款中约定的“碰撞”的情形,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0日,华厦公司在人寿财保射阳公司为苏J×××××号水泥泵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5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12日零时至2017年3月11日24时,并在特别约定处载明“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偿”。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017年2月20日,华厦公司苏J×××××泵车在射阳县养老中心施工现场进行泵送混凝土作业,凌晨2时30分左右泵车二节臂突然断裂,造成地下车库钢筋笼和底板损坏。华厦公司员工孙其兵到射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警,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城南派出所未到现场进行勘查,具体现场由保险公司自行勘查认定。事故发生后,射阳县气象局出具气象证明一份,载明:2017年2月20日6时02分,射阳县城测得最大风速17.2m/s,风力8级。

2017年2月20日,人寿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在苏J×××××泵车发生事故后派员到现场查勘,与现场建筑瓦工王付芝作询问笔录,王付芝陈述“……当时出险时风非常大,臂抖动比较严重,是阵风时间不长,出险时就在刮大风的时间,当时浇注地下室,六节臂全部扯平……”。人寿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载明认可泵车维修费为675500元,施救费为12500元。

2017年2月26日,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华厦公司苏J×××××泵车在2017年2月20日在我工地浇筑砼承台时,大臂断裂导致我方损失28048元。同日,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华厦公司苏J×××××泵车赔偿款28048元。2017年3月7日,盐城市壹航起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发票载明,施救费共计16000元。2017年2月26日,苏J×××××泵车生产厂家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现场勘查和现场作业的泵车工和工人了解,具体情况分析如下:……泵送的是地下车库,泵车六节泵臂全部展开,泵臂的重心前移,压力相当大,摆臂时阵风达到六-七级(射阳县天气预报显示风力五级),导致泵车头冲击地面,导致事故的发生……”。

另查明,案涉事故发生时,苏J×××××泵车的两位驾驶人员系袁瑞东、谢志来,由袁瑞东开车到现场,由谢志来进行施工操作,两人均持有混凝土输送泵车资格证及建设类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

华厦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人寿财保射阳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675500元、施救费16000元、财产损失28048元,合计719548元,诉讼费由人寿财保射阳公司负担。


裁判结果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符合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约定的“碰撞”情形,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作出(2018)苏0924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人寿财保射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华厦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72850元、施救费16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28048元,合计51689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华厦公司、人寿财保射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人寿财保射阳公司上诉称:(1)接警记录明确系“二臂断裂”,并非缘于碰撞,保险条款的“碰撞”是该碰撞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即“碰撞”为原发性的,该案的接触为继发性的,故一审法院认定“二臂断裂”导致的损失系“碰撞”形成错误;(2)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因:碰撞、倾覆、暴风、龙卷风。本案车辆没有发生碰撞、倾覆、暴风、龙卷风,仅仅是“二臂断裂”。该“二臂断裂”系质量纠纷,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错误。华厦公司辩称:(1)一审关于泵车“二臂断裂”系碰撞导致是正确的。该认定是依据接警记录、气象证明、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笔录、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等证据作出的综合判断,而非仅仅依据报警记录。且该报警记录载明了“二臂断裂”,是泵车事故后的状态,而非原因;(2)人寿财保射阳公司认为二臂断裂是质量问题,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且在华厦公司理赔过程中,人寿财保射阳公司也曾两次将受损部件委托第三方鉴定,但都没有任何结果,其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2018)苏09民终55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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