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投保人未如实陈述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职场   2024-10-29 20:15   江苏  





张观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投保人未如实陈述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屏南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3民初424号
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终1932号

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投保人未如实陈述导致,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具体情况及实际驾驶员,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进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结果,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3日,张观愉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豫A×××××W号车辆(梅赛德斯-奔驰WDCDA5HB型)向联保福州支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期间为自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为654570元。2015年3月4日晚豫A×××××W号车辆在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北路东森酒店对面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驶出左侧路面,撞到路边电杆、垃圾桶、行道树和顺达车行卷帘门,豫A×××××W号车、电杆等损坏。事故发生后,张祚义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2015年5月,屏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屏公交证字(2015)第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2015年3月5日上午1时许,屏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一辆小车在东森酒店附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要求出警,接报后值班民警
立即赶赴现场。抵达现场后,报警人张祚义称因车速太快,而造成事故。……事发豫A×××××W号车的驾驶人待查。张观愉于2015年3月25日委托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就事故所豫A×××××W号车辆进行车辆损失鉴定。2015年4月8日,该鉴定所出具闽立司[2015]车损字第CS0052号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案涉车辆修复金额需661127元,已超过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510000元,已无修复价值,推定全损(未计算残值)。此外,张观愉因交通事故支付了拖车费3500元,鉴定费7000元。2015年6月8日,张观愉向起诉请求联保福州支公司赔付相关保险金,赔偿拖车费、鉴定费。

2015年7月3日,福建屏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屏南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联保福州支公司被保险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该案尚处于侦查阶段,作出(2015)屏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裁定,驳回张观愉的起诉。2018年1月9日,屏南县公安局作出屏公(经侦)撤案字(2018)0000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经过侦查,就联保福州支公司被保险诈骗一案,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案件。2018年1月23日,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关豫A×××××W小型客车事故反馈情况》记载:鉴于张祚义对事故的过程描述与调取的监控有部分不一致,以及事故车内发现有血迹,而张祚义本人身体无外伤的情况,可能存在顶包,驾驶员另有其人,因此交警大队当时没有给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张观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联保福州支公司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510000元、拖车费3500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520500元,并赔偿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赔付日止因逾期理赔给其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福建屏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观愉及张祚义未如实陈述,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具体情况及实际驾驶员,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进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结果,其责任在于张观愉及张祚义。基于以上分析,张观愉主张要求联保福州支公司对本豫A×××××W号车辆受损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拖车费、鉴定费之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作出(2018)闽092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驳回张观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观愉不服,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观愉及张祚义的原因导致涉案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联保福州支公司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18)闽09民终19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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