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车险约定车贷债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但被保险人已还清贷款的,被保险人有权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职场   2024-10-27 20:56   江苏  





青岛鑫晟祥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车险约定车贷债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但被保险人已还清贷款的,被保险人有权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案件索引


一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280号
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5421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车险约定车贷债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但被保险人已还清贷款的,被保险人有权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鑫晟祥公司所有的鲁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6年12月5日在安邦财险青岛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70000元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6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5日24时止,约定当赔付金额超过车价款10%时,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鑫晟祥公司已依约缴纳了保险费。2017年6月21日0时25分,朱凯基驾驶被保险车辆与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鑫晟祥公司的车辆损坏。后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朱凯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鑫晟祥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46000元,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结清证明》证明,涉案机动车的贷款已还清。鑫晟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安邦财险青岛分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46000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院向鑫晟祥公司释明并指定期限提交第一受益人权益转让证明,鑫晟祥公司未提交该证明。鑫晟祥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无权向安邦财险青岛分公司提起赔偿请求。故做出(2018)鲁021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驳回鑫晟祥公司的诉讼请求。

鑫晟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鑫晟祥公司属于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且涉案车辆贷款已经偿还完毕,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做出(2019)鲁02民终5421号民事判决: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青岛鑫晟祥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4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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