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报险及法定报警义务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查清,保险人不予赔偿

职场   2024-10-14 20:09   江苏  





庄涤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驾驶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报险及法定报警义务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查清,保险人不予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要旨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的情形,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即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在排除了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形后,因驾驶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报警义务,而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9日,庄涤坤为所有人为刘彩芹的家庭自用车在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10日0时起至2016年1月9日24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305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二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者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该险种保险条款赔偿处理第十四条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规定认可的事故证明……。”

2015年2月13日3时许,在顺义区机场东路头二营西侧,目击者报警称红色小轿车撞固定物,民警于2015年2月13日3时29分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红色小客车驾驶员不在现场,且无法联系到驾驶员,勘查完现场后,民警依法将车辆暂扣至西丰乐停车场,后经多方联系到车主,一位自称庄涤坤的当事人来顺义交通支队接受处理,因该事发现场周边无监控录像,无法查清全部事故事实,民警便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且将车辆发还。庄涤坤称为躲避货车致使小客车撞上路灯杆,造成车辆及路灯杆损坏,因事发在凌晨,身上携带大量现金很不安全,为妥善安置现金,且庄涤坤家也在事发地附近,就乘“黑车”回家安置现金,后去就医。庄涤坤没有拨打122、120及就医的相关证据。庄涤坤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认定书”三个字被手写改动为“证明”,在左上方手写“口述”二字。事发十日后,庄涤坤为获得保险理赔向保险公司报险。请求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51543元,路政设施维修费14100元被拒。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庄涤坤保险金2000元,驳回庄涤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民事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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