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真实发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并要求被保险人将车辆送至指定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的行为能否适用弃权制度

职场   2024-11-02 19:23   江苏  





郭锡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无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真实发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并要求被保险人将车辆送至指定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的行为能否适用弃权制度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2553号
二审: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6923号

裁判要旨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在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亦未通知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导致无法判断该事故是否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及驾驶员的驾驶状态均难以确定,且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明确载明“因无现场、事故无法认定”,因此被保险人无法举证证明“确实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不能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并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的行为不构成弃权,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郭锡涛将其所有的鲁B×××××号轿车在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并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月28日0时起至2017年1月27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735392元。2017年1月5日下午3时许,郭锡涛电话报警称,其于2017年1月5日零时许驾驶鲁B×××××轿车沿广州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广州路与三城路路口北时与顺行在前的一辆无牌工程车相撞,致鲁B×××××轿车损坏,工程车未察觉驶离现场。接警

后,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民警对车损进行拍照,因无现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2017年1月6日上午10时许,郭锡涛向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报案。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对鲁B×××××号轿车作出定损报告,定损价值为262000元。后郭锡涛向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申请理赔,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以郭锡涛出险后驾车离开现场为由拒绝赔偿。庭审中,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提交《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一份,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提交郭锡涛签名的投保单,投保单中载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郭锡涛质证时表示并未收到条款,投保单上的签名也非郭锡涛本人所签,但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并未申请笔迹鉴定。

郭锡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赔偿郭锡涛车辆损失26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锡涛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驾车离开现场,且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17)鲁028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驳回郭锡涛对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郭锡涛不服,提起上诉:郭锡涛上诉称:郭锡涛在事故发生后,因对方工程车未停车驶离现场,驾驶车辆追赶,当时是雾天,又是深夜,没有追赶上,为避免事故车辆再次受到撞击而扩大损失,将车辆开到附近一家公司。事故发生后,郭锡涛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并拍摄照片,出具了事故证明。第二天,郭锡涛又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打平安财险客服电话报案。后来,按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的要求,郭锡涛将事故车辆运至
该公司指定的潍坊一家修理厂维修,该公司出具了书面定损报告,并加盖公章。后该公司以车辆未报警驶离事故现场为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为由拒绝赔付,并出具了书面拒赔通知。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辩称: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有能力、有条件通知的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未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及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进行报案,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即擅自离开现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导致公安交警部门及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均未有可能对事故第一现场情况进行勘验和调查,致使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对事故真实性、事故性质和成因、事故发生时驾驶人身份及驾驶人驾驶状态是否合法等均无法确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依法不应承保保险赔偿责任。发生事故后,尤其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即离开现场导致事故性质、原因等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事故性质、原因等的查明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本案上诉人未能提供能够有效证明其主张事故的真实性、性质、原因等的相关证据,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另外,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及时对受损标的进行勘验定损属于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之一,与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平安财险平度支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等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2017)鲁02民终69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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