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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读了《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所得,分享如下。
《条例》第九条提到,“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把土地区域按城乡属性来分类,可分为城镇地区、乡村地区和其他地区。(有人认为存在“其他地区”的概念,有人认为不存在,文章最后有讨论,盈白在这里姑且认为存在该概念)
其他地区包括城镇地区外的某些国有土地,如一些国有的森林、矿山等,还包括一些未利用地。
《条例》第九条主要讲详细规划,并把对象分为“城镇开发边界内”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两大类。
原本“城镇开发边界内”和“城镇开发边界外”可构成一个闭环全集——囊括所有地区。
第九条只提到“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可见可能还有“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非乡村地区”,但又没有提到“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地区”这个概念,如有该概念,根据详细规划的精神,不可能不提及。
所以,“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非乡村地区”要么不存在,要么便只属于非城镇地区、非乡村地区的其他地区,如一些国有的森林、矿山、未利用地等,不可能存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地区”,因此全部城镇地区都待在了城镇开发边界内——这也和“城镇开发边界”的名称相契合。
显然,就人类活动范围而言,“城镇开发边界外”区域里待详细规划的主角是乡村地区,所以《条例》第九条只提到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而未提及其他地区。
由此,盈白认为:
①城镇开发边界一定覆盖全部城镇地区,城镇开发边界外一定没有城镇地区。
②城镇开发边界外主要是乡村地区,但乡村地区不一定不被城镇开发边界覆盖——部分乡村地区或被覆盖,不然何来开发一说。
此外,做个小调查,众所周知,中国的每一块土地要么是国有土地,要么是农村集体土地。(为方便阐述,本文暂不考虑台港澳)
那么是不是每一块土地要么是城镇地区,要么是乡村地区呢?
有些人认为是这样,但有人认为某些土地既不属于城镇地区,也不属于乡村地区,应该列入“其他地区”,如塔克拉玛干沙漠荒无人烟的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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