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吧
自2019年职务职级并行新规定出台,干部晋升从以往单一的职务晋升职务变为四种:职务晋升职务、职级晋升职务、职务晋升职级、职级晋升职级。
一直没有系统梳理过它们的政策依据,今天研究一二。
1
晋升职务
#1
职务晋升职务
职务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来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本文主要讨论常规下提拔的基础年限,对第八条的其他规定暂不作扩展讨论。
这里的意思很明显,即提拔正处实职,需要副处实职2年,提拔副处实职,需要正科实职3年。提拔更高的职务也同样遵循此理。
然而,这里的逻辑上还有一个空白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了乡科级实职,但第八条只注明了县处级以上实职,且后文也没有再补充乡科级实职的有关情况。
如此一来,到底是举重以明轻——县处级以上都如此执行了,乡科级自然也要对标对表执行——还是说乡科级实职无需按此执行,副科实职晋升正科实职无需受2年限制?
对此,我在百度以“为什么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没有规定提拔乡科级基础年限”为关键词进行搜索。
首先看到的是Ai智能回答,说乡科级职务不属于领导干部,其答案来源于下图黄框框出来的文章。
点击文章查看,作者明明白白地表示“在国家层面,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以下简称县处级以上)职务的才被视为领导干部,所以,中组部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没有对乡科级以下(含乡科级)干部的职务晋升所需的任职年限进行规定”。
显然,这个答案没能让我满意,因为我知道乡科级职务也是领导干部。
继续翻阅有关搜索结果,在某条排序没那么靠前的链接里找到了线索——看标识,这是山东女子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官网,信息可靠性有一定保障。
网页显示,这份《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是2014年7月8日印发的,还不算太久远。
里面的第一问就把我的疑问明明白白地表述了出来,随后的答也明明白白地解了部分疑惑,但最重要的疑惑还藏在《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里。
于是以其为关键词继续搜索,在国家公务员局官网找到了这份文件,2008年发的文,有点久远了,但网上没查到其被废止的信息,便姑且认为还是有效的。
这份规定第十九条把领导干部分为两类,一类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走。另一类是乡科级领导职务,本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规定。
显然,官方其实早有布局,并非对乡科级不管不顾。
根据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和第3项规定,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其实这也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础年限要求相同,那为什么要把县处级以上和乡科级分开呢?可能与其他限制条件有关,起码晋升乡科级没要求“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至此,职务晋升职务的逻辑体系基本清晰。
#2
职级晋升职务
一开始我对职级晋升职务的印象和依据完全来自于《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里面第九条规定: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现在回头想想,我当时对这段内容的理解有2处错误。
错误一: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理解有误,认为这里其实就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只是一种相对严谨的表述,或者说就像我们买猪肉时店家免费贴的一些“下水”,无关紧要。
又因为看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中规定,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于是,我把“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这段内容当作了职级晋升职务的原始依据——实际上这里是一种混合的表述,既有纯职务的“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也有纯职级的“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还有职务混合职级的“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所以它应该不是职级晋升职务的原始依据,职级晋升职务的原始依据应该被包含在被我忽视的“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里了。
错误二:误认为“其中”代表列举,可推及全部。认为既然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是这样的,那么晋升县处级的也可以照样画葫芦,所以二级主任科员满3年同样可以提拔为副处实职。
然而,总觉得不对劲,经过陆陆续续的思考,感觉到仅凭“其中的乡科级”来推断县处级,在逻辑上是不严谨的,不符合组织工作的严谨性。
但在网上搜索二级主任科员满3年是否可以提拔副处实职时,大家都说可以,却又没人给出政策依据,难道依据真的是《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那为什么《办法》没有明明白白地说明县处级以上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呢?为什么只列了最低的乡科级的?
思来想去,总觉得缺少了一环,应该还有一份文件规定了纯职级如何晋升职务的。
假如这份文件规定了“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可以晋升正科实职,“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可以晋升副处实职,及其他更高职务的职级年限条件,则《办法》确实只需列“其中的乡科级”便行,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列举是为了体现职务与职级可以混合计算,即“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所以更高职务的混合也就不言自明。
但在网上找了很久一直找不到这份文件,我一度认为并没有这份文件,更有可能的是这份文件是内部文件,所以没对外公布。
由于一直留意,结果某天居然在某个公众号上找到了这份文件——第一时间点了收藏。
它的名字叫《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里面明确规定了纯职级晋升职务的年限条件:
“公务员可以根据职级晋升领导职务,应具备的任职年限条件为:晋升厅局级正职,应当任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晋升厅局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晋升县处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晋升县处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晋升乡科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前述规定的任职年限条件,是晋升领导职务必须达到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不是达到后就必须晋升。”
至此,无论从职级还是职务晋升职务,逻辑和依据都比较清晰了。
二、晋升职级
晋升职级的逻辑相对简单,无论从职务晋升职级,还是从职级晋升职级,政策依据都是《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
也就是说,在职级晋升领域,只能一级一级地晋升。
有人说,那我从职务晋升职级呢?也要一级一级吗?是的,仅就职级晋升领域而言,职务其实也只是一种职级,其换算公式如下图:
也正因如此,有人说一般省直机关公务员在理论上前期可能会比地级市直机关公务员提拔要慢,因为大部分省直机关不设科级实职,如果是一级科员考进去的,只能一级一级爬到二级主任科员,才能获得提拔副处实职的基础条件,而市直公务员可以从四级主任科员直接跳到正科长——当然,只是理论上,现实中较少见。
晋升各层级职级的具体年限条件如下图:
本文只是提供一个思考的角度,如果觉得有帮助的话,请关注、点赞和分享吧!
求星标,别让盈白的文章迷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