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化妆品百万处罚来了!
文摘
2024-11-12 19:58
湖北
化妆品备案人对受托企业生产活动监督不力是否违规?答案:是的。
近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一则处罚信息显示,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委托2家公司生产化妆品时,存在未及时审核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资质、没有审核受托生产企业的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等问题,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2.84万元。毫无疑问,此案再次体现了化妆品新规中“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对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的主体责任”的要义,对行业亦起到了警示意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维娜)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2024年1月 29 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海维娜作为“蓓霓芬珍肤松露眼贴膜”(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7000728,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产品备案人,在委托科特琪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科特琪)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在苏州科特琪应当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时,未及时审核后者的生产许可资质”的问题,因此,苏州科特琪在许可项目未有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的情况下,于2022年7-8月期间,两次生产了“蓓霓芬珍肤松露眼贴膜”产品共8个批次(4 个批次报废,4 个批次交付)。
此外,在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时,上海维娜也没有审核苏州科特琪的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因此,“蓓霓芬珍肤松露眼贴膜”产品在2022年8月24—28 日进行的重新生产活动没有生产记录。监管部门另查,上海维娜作为“蓓霓芬润肤靓莹眼贴膜”(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3001949)产品备案人,在委托苏州科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科毅)的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着未对后者的生产场所及生产条件资质进行现场评估的问题。具体为,在“蓓霓芬润肤靓莹眼贴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上海维娜未派员工到苏州科毅对产品的质量控制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指导,前者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对后者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及时发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9种原料没有合法报关进口凭证等问题,并且产品的原料出入库记录、物料领用记录、投料记录等均存在错误。经统计,上海维娜共计销售蓓霓芬珍肤松露眼贴膜产品15659盒,货值64.47万元,违法所得59.44万元;蓓霓芬润肤靓莹眼贴膜产品共计销售9672盒,货值38万元,违法所得33.4万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02.46万元,违法所得共计92.84万元。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上海维娜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即“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的规定,构成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同时,监管部门鉴于上海维娜同类行为系首次违法,且案发时受疫情影响,涉案产品风险性较小、未危害人体健康等,对该公司给予“减轻”的裁量等级。最终,对上海维娜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2.84万元。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上海维娜成立于2003年4月,是一家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其股东为维娜香港有限公司。另据上海维娜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是韩国维娜化妆品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所成立的子公司。据了解,韩国维娜自1990年步入美容行业,该公司旗下有宫、蓓霓芬Benetiful、蓓霓芬SPA等品牌,产品线涉及基础护肤、SPA系列、面膜系列、彩妆系列等。
青眼号外在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查询了解到,上海维娜主要备案了蓓霓芬、宫、维娜等多个品牌的共计700多款产品,涵盖了水、乳、精华、眼霜、面霜等多个品类。目前,上海维娜旗下美妆品牌主要在抖音、淘宝等电商平台的C店、企业店等店铺进行销售,暂未开设官方旗舰店。而上述2家受委托生产的企业也均为韩资企业。其中,苏州科特琪成立于2000年7月,其法定代表人为朴汉郁,公司实际控制人为C&TECH CORP;苏州科毅则是成立于2009年,法定代表人为JEON KI SENG,实际控制人为C&TECH CORPORATION。值得一提的是,青眼号外在调查中还发现,今年4月,上海维娜还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苏州科特琪和苏州科毅这企业告上了法庭。不过,关于这起控告的具体细节目前暂未披露。对此,青眼也试图联系上海维娜以及苏州科特琪、苏州科毅了解详情,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复。据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平台信息显示,上述涉案的“蓓霓芬珍肤松露眼贴膜”和“蓓霓芬润肤靓莹眼贴膜”的产品备案信息,已分别于2023年5月11日和2024年4月29日注销。
值得关注的是,类似上海维娜因未对受托企业进行监督职责而导致被处罚的情形并非首次。据青眼号外不完全统计,自今年8月以来,已至少有4起相关处罚案例。譬如,今年8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2则行政处罚信息即显示,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予以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委托生产该产品的品牌方也因未对受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也一连被罚。其中,受托生产企业广东XXX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以罚款17万元;委托方企业广州XXX科技有限公司则被没收违法所得975元,被罚款15.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处罚还是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首个因品牌方未履行监督职责而被罚的案例(详见青眼文章《首次!品牌因未监督生产被罚》)。随后在今年9月,又接连发生了两起因备案人企业未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而导致的处罚。其一起为广东品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MCHOIX清梦舒爽洗发水,被查出丙烯酰胺含量超标,最终两家企业则分别被罚没了13.64万元和9.89万元。另一起处罚则是,广州州诱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诱妆)委托某化妆品代工厂生产睡眠面膜时,后者却将产品委托给了不具备化妆品生产资质的个人进行生产。基于此,广州白云区市监局对广州诱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罚款5.42万元的处罚,罚没合计7.22万元。有行业资深法规人士向青眼表示,新法规中已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对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的主体责任。并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对受托方的整个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相应监督,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生产过程符合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实现对受托生产过程的有效管理和追溯。不过,在实际的案例中,很多注册人、备案人往往以“委托生产”为由,将产品问题归咎于生产厂家。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称,“虽然注册人、备案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性,但作为注册人、备案人未能及时发现生产企业的违规之处,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再次提醒行业,即便是委托给工厂生产,品牌方企业/委托方也不能当“甩手掌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