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除转贷、非吸外,以非自有资金出借的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中山中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1-06 14:38   安徽  
中山中院   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3年)》正式发布。

《白皮书》总结了三年间中山市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治理对策等内容,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03

除转贷、非吸外,以非自有资金出借的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文标题:非自有资金出借并非当然无效——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李某借款65万元,李某通过银行向陈某转账支付了该借款65万元。


李某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反映,转账前15日内骆某等8人分别向该账户转入资金,截至转账当日该账户余额为650725.03元。


后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借款65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就出借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说明,并举证证实该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情形,借款合同应认定有效。


遂判决陈某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下四种方式取得的非自有资金对外出借的,借贷合同无效:

一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

二是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取得资金后转贷;

三是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资金后转贷;

四是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后转贷。


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民间借贷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一般不得以非自有资金为由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中山中院
时间:2024-10-24  18:49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Aiq66TW3uS1UEjMiK4LUQA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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