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刑法同好群关于庭审实质化的研讨纪要

文摘   社会   2023-12-22 14:17   英国  
研讨时间: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 19:00-21:30.
与谈人:D、一言、P、睡、南瓜、逸然

参会人:月、C.Y、Cerebrate、小牛、孤白、K、竣译、小嘟把

记录人:HX

会议主题大纲

  1. 明知道没用的意见,作为辩护律师不得不提的情况下,是否应简略表达?

  2. 质证和辩护过程中,辩护人要不要替代被告人描述事实?

  3. 讯问阶段常见问题

  4. 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 庭审中的语言表达问题

  6. 在辩方提出辩护意见后,法官希望检察官如何回应


1、明知道没用的辩护意见(无效辩护),但作为辩方不得不提的情况下,口头表达时尽量简略会更合适。

D法官是很讨厌律师在庭审中说太多没作用的话,但我作为律师倒是有点理解这种话为什么要说。只是,有些意见虽然对最终判决没有影响,但在不得不说的情况下,还是应简略一些发表,当然也要看具体是哪一类意见。

我觉得“说了也没用”的意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没什么作用的常见辩护理由,如认罪认罚、家庭条件、悔罪态度、保护民营企业等等,两三句话带过即可,辩论阶段留给这部分的时间尽量还是不要超过两分钟为好。
第二种是案件确实存在法律之外的因素或背景,如同案人之间的量刑平衡、类案的量刑平衡,又或案件的起因、处理中存在特殊的情况。这种应该说明,但是也没必要展开长篇大论,说清楚就行了。
三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是侦查期间)确实遭受了不公正乃至于不合法的对待,个人认为如果要作无罪抗辩,其中的非法取证行为还是应该展开说。至于司法人员在刑事流程中存在不合理甚至违规操作的情况,例如暗示当事人家属要行贿、取证中存在诱供、哄骗当事人认罪和行政干扰的情况,虽然也是说了用处不大,但是还是得说。

睡:可以说。但明显太扯的话就不要说,尽量实事求是,不要给嫌疑人加光环。比如,我曾遇到一个妨害药品管理的案件,律师说被告人不是为了非法牟利,而是为了帮助病人减轻病痛,但这明显和被告人收高价是矛盾的。这种理由显然就不成立。

逸然:当案件争议内容足够多,或者罪名相对敏感,不想让法庭觉得我们在狡辩的情况下,这些非量刑情节我就不说了。

南瓜:如果对当事人有利,又不是毫无依据的观点,肯定还是要说,是否简略表达,看个人习惯吧。另外,这个“不得不提”,具体指什么,是指当事人强烈要求律师提还是?

逸然:没啥别的说的,总得找点东西说的意思?

一言如果辩护人本来就不挑案子,那辩护人确实存在不得不采取方式展示自身工作成果发言的情况。正常情况下,公诉人和法官也明白和理解辩护人角色的无奈。不过,终归是希望辩护人尽可能简单的说,如果没意义的话说得太多,大部分法官和公诉人对此都不会多喜欢,毕竟这对最后结果的影响不大又占用了时间。很多公诉人对此的回复都是: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一句话便结束带过。我好奇的问题是:职务犯罪案中,在辩护人角度上看,很多明显不合理的问题辩方敢不敢提?提的目的是期待法官和公诉人给什么回应?因为职务犯罪中有些证据是经不起考验的,但公诉方和法院很难予以有效回应。

D:职务犯罪中有些取证方面的问题,比如笔录雷同就是一个典型。站在辩护角度上来看,提还是要提,但提还是作为换取轻判的筹码。所以尽量还是放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动摇检察官内心的确信,进而在认罪认罚阶段争取更轻的量刑建议。也就是用证据暇疵争取更多的量刑利益。如果双方在认罪认罚问题上达成一致,庭审就不必再提。若庭审中再次提到,要么是当事人又反悔或想要追求无罪,或者量刑建议确实太重,即辩护策略需要采取明显的对抗时才会大篇幅提及。

一言:所以就是以斗争求和平。我觉得这和我们的观察是基本一致的。很多案件受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想追求法律层面上纯粹公平的可能性可能不大。

P:我们做职务犯罪的经验,在此类案件中一般不提。并且,这类案件中,检察院只是过一道手,也不能退查。所以我们惯常做法是,在任何书面辩护意见中都不会留有关于取证方式、证据矛盾等方面的内容,只有口头面见检察官时会指明那些格外明显的问题,目的是为了换取更轻的量刑建议或者推动检察院核实立功。庭审过程中,我们只提实体性争议问题,如果没有,那就老老实实表态。主要原因是,庭审以及其他会留下书面痕迹的材料可能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关注,进而导致对当事人不利的压力,所以在职务犯罪中的书面痕迹应当保持被告人的良好认罪态度为上。
回到这个讨论问题本身,无效辩护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对此很有感触。当事人有很多辩护意见实际是不可能被采信的无;效意见,但是律师这个角色很多时候就是要顺应当事人的意见。我们的处理方式是,辅导当事人在庭审或者手书材料中进行辩解,一方面让当事人安心;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我们自身的专业性和进行必要的职业介入。很多时候当事人归案前社会地位高的、影响大的,律师不做,家属便很难满意。家属一旦不满意,对律师在客户群体中的口碑影响很严重。
至于其他案件,还是分情况:我自己的习惯是看家属在不在场,如果在,我就多说点让家属心安;如果不在,我可能就简单带过。我会在开庭前都给当事人沟通解释清楚相关情况,说明为什么庭审中不多提这些无效的意见,并告知书面材料中会有反映。家属不来,我就不多说,免得大家觉得在场律师实在没水平了。

一言:我又想到的一个问题是,也要看法官当天的时间安排。如果他当天没什么空他就不想听也很正常。那天有个案子,家属也在场,但是明显感觉到法官不耐烦了,这样效果就很不好。

D:庭安排得满不满,律师很难从中得知。不过我觉得,明显不耐烦一般不会。会不耐烦的通常是因为前面的庭审中已经说了很多,在辩论阶段还要再重复详细说一次。另外刚刚P说得对,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被告人通常也很能说,所以庭审中有些话确实应该留给他自己来说,一方面他有发言和表达的欲望,另外一方面他如果情绪上头说一些过火的话,法官可能还要憋着,不得不听。毕竟当事人如果在庭上闹起来,法官也忌惮三分。

逸然:有一些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确实明显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我们会穷追猛打,但是一般都在法院阶段了,因为检察院明确告知他们就是无法退补直接起诉了,所以审查起诉阶段反而不是很重要。

D:你们是准备无罪辩护吗?如果不是的话好像没有必要这么刻意去对抗。

逸然:对,基本是要做无罪辩护的情况才会这样。


2、质证和辩护过程中,能不能替代被告人描述事实

D:我个人的体验是,很多律师喜欢且习惯于,在法庭调查阶段和发问过程中帮被告人归纳总结或者引导发问。例如问“你的意思是不是这样”“我当时和你会见时,你说的是xxx,你想表达的是不是你当时说的这样?”一般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和公诉人都会制止。但有时候在辩论阶段,辩护人就喜欢通过这样的归纳来扭转被告人阐述的一些可能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利用“当事人其实是想说xxx”类似的方式来代替总结。如果是归纳事实还好,但有的时候就变成了辩护人主动帮被告人去解释和辩解。我个人的感觉来看,一方面是有效辩护来说,律师代为描述事实意义不大,我们质证和辩论也不应该去干描述事实的事;另一方面也确实不完全符合规范,可能被制止。

睡:如果有利于庭审顺利进行,我不反对律师引导被告人陈述事实。一切有利于庭审顺利进行的行为我们都支持!

逸然:这个问题分两个情况。律师询问的时候,如果是同案犯说出对我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我会总结一下,加强合议庭的印象。如果是我自己的被告人,只有在他实在脑残的时候,我为了圆回来才帮他描述或者总结。啊对,还有当被告人口音很重的时候,尤其是之前视频开庭,被告人说完话,法官和检察官齐刷刷看着我(他们没听明白),我也会总结一下……

一言:只有当事人知道自己的事实,代为描述是不合理的。我比较欣赏的方式是,通过发问,让被告人就特定问题关键点作答。回答不要太冗长,没必要的背景少说,多说核心内容。好的提问当然要有铺垫,但也要单刀直入,不能代替描述事实。我个人不喜欢律师代替被告人描述事实,处理这种情况的时候也正是律师展示辩护能力和技巧的重要机会窗口。

睡:很多被告人其实没什么文化,语言组织能力有问题的情况下,我是非常支持法官和律师去引导被告人作事实上的概括。

逸然:如果被告人开庭脑抽了,比如说认罪认罚的故意伤害案件,他开庭说这是个意外啊!这种时候我就必须打断他,然后重新就事实问他一两个问题,实质上要证明他是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受伤。自己询问同案犯的时候,他说的对我们有利,我就直接总结了,不会重复问。我遇到过一次,被告人特别特别啰嗦,自己对起诉书提出了将近80个意见。那个起诉书也是不争气,一堆错别字,当事人全给指出来了。然后法官休庭之后跟我们商量说,让他少说话。那个案子在重庆,后来真的是法官一直在打断被告,说这部分事实你律师知道,你让律师说。

P:可是,这种归纳的事情不是公诉人常做的吗?我们不像公诉人这么忙,又要去会见,所以都会辅导整个发问的过程,一般不会有诱导的情况。我的从业经历中,还是公诉人干这种事比较多。所以我也想请教大家,如果公诉人干这种事的时候,我们辩护人该怎么做,法官会觉得比较得体比较好?毕竟法院还是会给检察院面子,但有时真的忍不了的时候,我们要怎么给出比较有力的回答?毕竟我目前为止提此类意见的情况被采纳的还是少。质证阶段,律师有时必须要归纳事实,但也不是代替被告人进行事实描述,而是根据证据得出一个事实,一般会用关联性的帽子把他盖住。原因在于,举证过程中,公诉人不会全面宣读证据,所以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我们辩护人也要予以揭示,我们总不能全放到辩论阶段来弄,否则辩护意见就太长肯定要被打断的。

D:可能是我没描述清楚问题。我的意思是:被告人没有表达某种意思的时候,律师或公诉人代替被告人表达意见的时候(刻意去圆)。P说的公诉人发问的情况和我们说的是同一种,被告人没明确说是什么意思,但公诉人归纳成某种意思让他承认。我觉得无论角色,这种发问都是不合适的,遇到都要提。当然,主要还是要看归纳的内容是不是被告人表达的真实意思。然后就是有些情况下,比如明显有可能判缓刑的案件,引导被告人认罪,避免他作无谓的对抗,公诉人和法官是不会制止你的。特别是有时候明明做了认罪认罚而且准备缓刑的时候,被告人又开始辩解自己主观不明知,律师非常应该提醒他。

P:顺便想聊聊,法官和检察官会怎么看待辩护人态度强硬地向自己当事人发问的情况?很多时候,被告人话多,接受公诉人讯问时偏离了原来预定的轨道(如认罪认罚案件),我常使用以强势的态度将被告人的回答扭转回来。虽然最后结果还不错,但法官庭后还是跟我说,你不能这么对你自己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对待这种情况一般会怎么看的?

一言:我以前开过一个重罪的案子,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应该。从负责任的角度上看,你需要用强硬的态度让他回归到律师原定的辩护策略里来。这是一个纯粹技巧性的问题。

D:确实需要技巧,但直接开喷也不好,毕竟是自己当事人。还是要引导和说服他。如果他话很多,庭前就应该先提醒一下了。庭审过程中也不要用太恶劣的态度去说什么,就还是提醒就好了。如果本身就是要做无罪辩护的,那就随他去吧,也无所谓。


3、庭审发问阶段常见问题

D:我归纳了一下在庭审发问阶段常见的问题。首先是无效发问。有些律师会问一大堆没什么关联的东西。可能当事人或家属会觉得这个细节比较重要,但实际上这种问题对案件的认定没什么影响。有时候这些问的内容比较有目的性,是想让被告人说一些有倾向性的内容,以符合其辩护策略,但他的辩护策略本身就站不住脚。还有一些是问的内容和案件没有大的直接关联,和前面的无效辩护差不多。比如问“你这个犯罪的所得用到哪里去了”,还问得很细,以试图将“违法所得没有用于挥霍”作为一项辩护时的量刑情节,但这种回答对整体的辩护没太大帮助。
其次是得不到答案时反复询问。公诉人这么做法官一般不管,除非律师提意见,但律师这么干就很容易被法官制止。这些问题我认为确实不好,不过有些问题也是应当事人和家属的需要而提出,确实也不好平衡。

一言:我开庭时一般就问两次,被告人不愿意答我就不问了,还不如等质证阶段用证据说话。最常见的还是无效发问,问出一些没意义的问题。我们也知道有些问题是说给观众听的,可以理解。问题还是要有针对性,要用来做铺垫为后面展开做准备。问题太多,只会分散大家的精力,让所有人都很不满意。

P:非常同意一言老师的意见。我很重视庭审发问,我认为这是庭审中最重要的环节。在这过程中,既要把当事人核心的辩解展示出来,也要让他对那些对他不利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此时也是律师观点输出的好时机。虽然“问题包含答案”确实是诱导,但有时候这种技巧可以更好让当事人、公诉人和法官明晰争议焦点所在,所有诉讼参与人都皆大欢喜,这有助于形成良性的对抗。发问过程应当直击核心,那些无效辩护的内容更多应该放在辩论、最后陈述阶段。我们团队普遍认为,最能让法官直接感觉到律师对案件的把握及专业能力的,始终是在发问阶段,概而言之,发问是对整体思路的唤醒。后面的质证和辩论都是围绕此展开,非常宝贵,不能浪费。当然,认罪认罚情况另提,此时也必须将认罪态度、从轻减轻情节在发问阶段固定下来,主要就是体现当事人态度。

D:我也想再提提“庭审发问的目的”。问话的过程,特别是律师的发问,目的核心是引导法官明确争议焦点和了解被告人对此的自我解释。法官不一定会给被告人太多自我解释的时间和机会。公诉人通常在发问时不会对整体问题进行引导,而只会针对具体问题发问。法官开庭前又基本没有看卷,所以法官可能根本不了解案件情况。所以我觉得律师要承担这一部分的引导责任。这一部分做完了再看有没有机会,让被告人说说自己其他确实值得可怜、同情或事件背景。但问话的关键还是让法官明白案件背景和被告人的自身意见。

P:换个问法就是:法官和检察官更喜欢怎么样的发问方式?有时候真的把握不好,问得多了,就算公诉人,也会被法官嫌弃。法官由衷喜欢的发问方式是怎么样的呢?

一言:还是看案件类型。认罪认罚这种,简单明确就行了。如果比较复杂的,还是比较希望听到核心争议焦点内容。铺垫不要太多太长。根据不同案件进行策略的调整。

南瓜:刚刚D讲得很对。P你大可不必多虑,你觉得重要的你可以都说。就发问方式这一点,你不需要去揣测法官心理怎么想的,或者试图琢磨出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合乎所有审判人员喜好的表达方式。发问是你的权利,而且现在法院普遍案多人少,很多时候法官在庭前并没有太多时间阅卷,你发问能够快速引出你的辩护要点和争议焦点。所以无论发问还是交流,你按自己的步调来,正常情况法官不会打断你,就算打断了,你觉得重要的内容也要坚持说完,要坚决表达。

D:我的想法倒是,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希望双方问得越少越好……因为被告人如果不认,没什么好问的;如果认,也没什么好问的;如果他要辩解的,那就让他说完就好了。当然我觉得作为律师,该问该说都得问都得说,就算是为了庭审效果、让旁观者了解情况也要问。如果有一个没接触过卷宗的人,通过旁听庭审的发问(或事后仅凭笔录)可以还原案件和明白案件事实与当事人的态度,我认为就是非常成功的发问了。


4、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D:很多律师都不知道排非要提前申请。有些当庭申请,有些直接作为质证意见说(对证据合法性的否定),而不是专门提。我想看看大家自身的经验和经历,怎么提是最好的。

逸然:在庭前提,有时候检察官超级痛快表示这份证据我们不作为证据出示和使用了。我偶尔都很诧异。

南瓜:就我个人经验而已,通常是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辩护人想提排非,但不熟悉法定程序,庭审发表意见的时候才提,第二种情况是庭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来。这两种情况其实都比较少见。大部分还是第三种情况,辩护人实际上也清楚提了并不能启动排非,也并不强烈要求启动排非。其中包括被告人告知辩护人的一些情况,这些情况通常跟在案证据矛盾,或者无法查明,但辩护人为了迎合被告人,就在法庭上转述相关内容,要求排非;也包括一些侦查活动瑕疵,依法是可以补正,没有达到排非的程度,辩护人就会在质证、辩论等阶段提出来,要求排非。

D:有一些是明显的证据提取笔录和口供笔录时间冲突的。我的习惯是不愿意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么一套流程去提申请,而是作为质证意见提。

逸然:我现在觉得律师开庭脸皮不能太薄……一般我们都是提前提或者庭前会议提。你上面说的这种情况,一般公安机关会发个函说自己写错笔误了。

睡:对,都是这样发个函。

一言:如果没有在庭前专门提,是在质证阶段说侦查人员有影分身之术的话,可能公诉人也就一句话说是瑕疵证据、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糊弄过去了。最多再补充一句事后侦查监督让侦查人员纠正,不会做太多别的。我们也遇到公诉人当庭非常痛快认下来这份证据我不用了,因为这种情况证据很充分,其他证据都够认定事实,检察官撤回那份证据也无所谓了,就撤回来嘛。

逸然:我没遇见过当庭撤回的哎,感觉当庭双方都要头铁。有一次一个毒品案子,有三个现场,其中一个现场公安机关漏查了,把第三个现场的数额放在了第二个现场,然后开庭拿着照片把勘验笔录一堆怼,后来法官就给我被告人减刑了……。现场没法补了,重新侦查也不可能,所以法官就安抚我了。

D:严格来说其实是没有什么瑕疵证据说法的……证据,要么能用要么不能用,不过现实中大部分证据都不会被排除。大部分法官检察官也不会专门当庭回应,在判决书里甚至不回应。有些法官会问你是不是要申请排非呢,如果要的话我们要走程序。这种情况也有不过很少。因为质证本身也可以指出证据的非法性问题,好像不必专门运用排非程序来处理。

D:还有逸然说的,提取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有问题。还有些是事后才补甚至没补的,作为质证意见提要比申请排非好得多。还有的关键就是:庭审过程中这些证据问题说出来,法官采不采纳另外一说,庭审的观赏效果会很好。

睡:其实P大可不必过于在意法官检察官的看法,他们只想提高庭审效率。否则律师最好不要说话,但律师有律师的职责嘛,只要问的适当,法官检察官都不会有什么想法。

P:其实我现在还是能不排就不排,我们的排非制度本来就是以不排非为原则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基本万能,让排非制度的适用失去了应有的空间。易延友教授之前做过统计,深夜审讯和连续审讯这种疲劳战术的比例是非常高的,但是现在公诉人现在竟然还会说“要体谅公安机关连夜工作的困难”,法院也不会考虑夜间审讯的问题。基于此,排非更多是给法官带来麻烦的,所以除非线索和理由极其充分,否则我个人认为没必要启动排非程序了。

C.Y:所以庭前提都是多余的吗?

逸然:理由充分的时候就不多余,不过还是比较少见。

D:如果说真的要在庭审中对抗,可能还要专门提出。我说不提排非只质证,主要是证据本身只是瑕疵、取证程序不合法、取证粗糙,但这不代表侦查人员故意要非法取证,这种情况就没必要去排非了。比如鉴定机构资质过期,委托鉴定的日期比鉴定日期还晚的问题,作为质证意见提一下就算了。不过就像P说的,这些询问中的明显问题,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不一样的,我觉得还是得专门走排非程序。不然在庭审中法官就会跳过这部分了。法官的核心目的还是让庭审尽快、顺利地完结,而不是让双方完整地发表所有的意见。

逸然:提前提的意思就是,告诉法官我们态度非常坚决。如果质证阶段才提,大概率就混过去了。我还要求看过检察官的任命材料呢哈哈。

C.Y: 我一直以为庭前申请是有商有量的过程。

逸然:还是商量的多,吵架的少。我有一次去外地开庭,涉黑开设赌场的案子,本来是第六被告,但是法官专门让我们坐前面,说这俩律师要说的话多。

睡:刚刚P说的,担心法官会因为提出排非而加重处罚的,至少我不会这么想。如果仅仅是因为提出排非就加重处罚,我很难理解。当事人可能很在乎刑期多几个月少几个月,但是检察官其实根本不在乎,只想赶紧把这个案件走完。重新提出量刑建议是很麻烦的事情。而且如果之前已提出量刑建议,因为律师提出排非或者做无罪罪轻辩解而加重刑罚,难免落人口实。除非是先前认罪认罚,后面不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官才会改量刑。法院其实很害怕死磕派律师,你们刚刚说的发问什么的,法官都是随便他们问,反而正经律师经常被打断。所以律师还是不要太考虑检法看法,坚守职责。有时真的遇令人无语的律师,检察官最多也只是心中骂律师,不会真给被告人加刑的。

南瓜:我觉得P的观点,多少有点屁股决定脑袋的意思(笑)。不可否认,现实中存在司法腐败情况。但单纯因为辩护人提出排非就从重处理,我觉得概率很小,因为量刑不仅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也有结合当地情况的具体标准,比如经济犯罪金额对应的刑期幅度,不是法官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而且从纯功利的角度考虑,害群之马也是有利益驱动的,有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枉法裁判,但没有利益仅因为法庭上被“冒犯”了就不惜做出反常判决,也容易被人抓住小辫子,正常情况下也很少有人做的。

一言:可能公开看来是要硬点,不过必须承认自由裁量确实会多少受点情绪影响。当然,做过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就不可能为此去随便改,但认罪认罚也有幅度的问题。大方向肯定是不要给自己增加工作负担。职务犯罪为什么不愿意过多对抗,就是因为可能带来反效果嘛。不过不同地方也会有不一致。

P:我完全理解你们说的观点。但,就像一言老师说的,我认为自由裁量权是受法官对被告人、律师的看法的影响的,而且我们这些可能有些想太多的人就会想做好每个点。因为法官觉得当事人、律师叽歪,所以给当事人加点刑的情况,以我所接触和认识的情况来看,并不罕见。所以,我们律师会很谨小慎微、杯弓蛇影地去处理。死磕的行为我也尝试过,对鉴定意见采取向行业协会投诉的方法去“排非”,这样法院的接受度可能高一点。

C.Y:向行业协会举报鉴定意见好像安全多了。

睡:律师提质证意见可以,不要煽动情绪就行。

逸然:这么说来北京好宽容啊。

南瓜:被告人不认罪,态度恶劣,当然会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个本来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只是辩护人态度不好,“找茬”,就我个人的观察来看,是不会殃及池鱼,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当然也可能我有幸存者偏差,观察得不够全面吧。

D:我觉得还是看律师说的是不是言之有物。言之有物和故意找茬是两种情况。一般的死磕都是没事找事故意找茬的,言之有物我们通常都不叫死磕的。所以P你提的如果有道理的话,法官的心态只会恨铁不成钢觉得检察官和公安水平不好,会留把柄被律师抓。然后,如果你故意找茬,也是看程度处理。稍微说一点,就像前面说的无效辩护,法官虽然烦但是也不会特别处理你。但是如果你长篇大论,法官肯定很不爽,被制止了还要顶嘴。这么对抗法官肯定会想着能重就重一点。南瓜你们可能是觉得检察官不会调整量刑建议,但是这玩意有幅度的,法官真很不爽,真的会在幅度里往大了开的。比如不给缓刑或者罚金多来点。所以还是看发表辩护意见的内容是否言之有物,还是故意找碴。有时候非要搞事,法官也是会针对打击的。死磕证据和死磕派律师是两回事,还是要区分的。

睡:对,我也有D说的这种心态。有次律师当庭播放公安不文明执法(扣押时候拿当事人物品)视频,感觉恨铁不成钢啊。


5、庭审中的语言表达问题

D:这部分的问题,一个是内容本身很多律师喜欢用质疑或反问代替陈述,“如果说xxx,那岂不是xxx?”“难道这会XXX吗?”。另一个就是语言表达的问题,有些人的口头表达在闲聊说话时很流畅,但是发表意见的时候有口头禅、支支吾吾呃呃哦哦、说话声音小、太僵硬或者只会对稿念。我想讨论的是,你们觉得这些是问题吗?因为很多时候法官也只是看书面的笔录,大家觉得这些表达状态是否会导致差评或不好的影响。

C.Y:会不会其实反问容易让人烧CPU,但是直接陈述会让人潜意识去肯定,而且让人舒服。

睡:检察官会特别讨厌律师说“公诉人如何如何”,很讨厌。

一言:我觉得更大的影响在于场外人的感观。比如公开大庭审,对你的潜在客户来说,这是表现能力的一部分。以前开过一个很漂亮的庭审,最后效果也很好。后来我问觉得庭审效果怎么样,后来其中一个律师回答说经此一役,当地毒品犯罪分子纷纷上门寻求辩护。这也和辩护策略有关系,如果有时候是准备上点对抗,辩护人专门企图激怒公诉人和法官,也是辩护策略的一种。也有很多辩护人会照顾公诉人和法官的情绪。只要不是太过分,就没必要太苛责辩护人。毕竟公诉人控场能力也是水准的一部分。

逸然:我老板有个能力,他是脱稿辩护,旁听人员最经典的点评是:曾律师你说的太好了,虽然我没听懂,但我觉得非常有道理。但终究还是能力重要,看不看稿子还是很影响现场效果的。

南瓜:我个人觉得这只是锦上添花的东西。最后还是看证据,不会因为辩护人表达能力就影响案件最终走向。法律、证据就摆在那里,最后还是看法律和证据,律师口头表达能力欠缺,也会有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不过就像一言说的,这对律师个人形象的营造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

K:我觉得会影响的,这种影响是心理上的细枝末节的的那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对案件的熟悉程度。但这个得苦练感觉。

D:我的想法和K说的差不多。心理上的影响比较大。法官对律师的印象会对案件处理有影响。法官对于口头表达好的,会更有意愿去听,也更愿意认真审查他的意见是不是有道理。如果听得让人烦躁,法官只会希望他赶紧闭嘴,对他的意见也会更不看重,而是自己先确定一个结果,最后才看律师的意见和法官自己的观点是否一致。

K:同样是开庭,如果庭审情况能让法官写完判决书,那他就不需要看律师的辩护意见了,时间节省了。如果律师每个事情都得法官从头到尾重新看一遍,他会觉得很累。尤其是他下一次见到这个律师,下意识就想起来这个人不行,就是个信赖度问题。

一言:司法工作人员还是有自由裁量权,在这些地方会有体现。面对语言表达能力好的人,肯定会更愿意听。不过我觉得这种影响落实到最后可能是微乎其微的。可能检察官会感叹,哎今天遇到了很不错的辩护人。但是也就只是如此而已了。

睡:我同意一言前辈的意见。律师当庭言行举止可能影响律师以后的职业生涯 但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影响不大。

K:就是个信赖度的问题。

K:感觉我们老板就是说话哪怕有的时候不太对,你都会下意识仔细思考一下他说的对不对,但是D说话你就会下意识反驳他。

D:你这是杠精附体。

P:作为律师,我觉得形象和发言水平非常重要。就像各位前辈说的,如果一个律师衣冠不整乱糟糟的,你站在法庭上,都还没张嘴,法官检察官都看你不爽了。另一方面,口头表达,能脱稿要尽量脱稿,能临场还是尽量临场,这样起码让法官感觉你对案件很熟,不是来混的,自然也会对你的意见更看重更信赖。发言特别好的律师,法官印象一定很清楚,回看案卷的时候都能想起来律师的庭上表现,这时自然就更想多看看。法官由于工作忙,所以对辩护意见看得不仔细,这是常态,所以当庭的精气神和发言就是很能展现自身能力和经验水准的机遇。同样,对公诉人来说也是如此。所以我觉得,当庭表现不好,书面意见写出花来都没大用。此外,律师形象不好,收入能好到哪里去呢?除非你能做到用海量无罪结果堆出来金字招牌,不然很难经营好。对于我们来说,接待客户占了我们工作的大部分时间,谈吐、衣着、形象都能作为专业能力的辅助,为成案加分。


D:说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写辩护词的时候,大小标题我一直认为代表了你这一部分的中心观点,那么作为一个标题,不管是几级,都应该尽可能简洁,不要超过两行。但是另外一些人的观点则认为要先声夺人,把主要的观点内容写在标题里,标题是一长段话。两种写法的人都有,也都比较专业。所以你们觉得哪种表达方式好?

一言:我还是喜欢另外一种写法,好总结好归纳嘛,写作都方便。

睡:我倾向D的,我要先了解你每一条的中心思想,如果和我的意见一致,我就没有必要看了,如果你写的很扯,我也没有必要看了。

P:我还是看案子。如果争议特别大的,依照另外一种写法,一个标题可能写十行了。这时我还倾向于标题就先写清楚,大而化之。如果是辩护词篇幅本来就不大,案子争议点清晰观点明确不需要论述的,要么根本不用标题,要么标题写成论述的形式,正文只需要少少展开即可。这办法,最难的地方在于,如果已经一大段了,后面还怎么展开呢?如果说标题写论述,然后论据写在小节里,也可以。最后都是服务于各位诉讼参与人的感官。概括标题的写法,可能就会需要有两份辩护词,这方法最好的一点在于庭后可以直接交庭审宣读的辩护词。我也习惯D的写法,会写口播版和书面提交版,表达方式也都予以区分。书面意见既然作为文书,那也许需要像论文一样仔细、正式地阐述。只要能做到这一点,在大多数情况下,D的方式是可行的。总而言之,我认为案件简单的,可以按另一种方法写,更适合庭审宣读;如果复杂的,还是D的方案。书面辩护意见更多是作为文书而不是发言稿,核心还是服务庭审和辩护策略。另一种方法的好处就是一劳永逸。

睡:P你庭审的时候简略说呗,用一份就行,一般律师提交的意见书检察官都只看标题,因为看了也没用,多数律师只会胡说八道。

D:我觉得P你说的这个已经是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的区别了。在庭上我们自己也会区分开来说,不是照背的。不重要的也是一句带过了,辩护词里反而可以洋洋洒洒。不过另外那种方式的写法确实更适合庭审宣读。


6、在辩方提出辩护意见后,法官希望检察官如何回应
睡:在律师提出意见后,法官希望检察官一一回应还是?度应该如何把握?我怕说多了法官反感,好像庭审时法官的精力不总是很集中。从庭审效果上看,如果辩护人说了一长串,公诉人回应很简短也不好。

D:还是看有多值得回应。如果已经说到关键点检察官又不回应,在观众看来公诉人就已经认输了。有一些有的没的,就可回可不回;或者反复念叨的,例如反复强调动机是好的之类的,可以放到公诉意见时统一回应即可,不用多说。有时庭审效果上看,律师胡说八道让检察官怒了,他也可以针锋相对的。至于法官的角度,法官只希望快点开完庭。

一言:我最讨厌公诉人说请法庭依法裁判。关键问题肯定要给关键答复,就算不关键的,场面上也得过得去吧。就像辩论赛里一样的,最后一个讲话的人可以扣帽子的。人给你扣帽子,就算你觉得是无稽之谈,也得给个回应。

D:刚才睡说的那个“对方公诉人如何如何”的,其实可以回应的。就说“你律师不应该揣摩公诉人的个人想法”就好。如果律师说一大堆检察官不回应也不好。很多时候律师太混蛋了,法官也会很期待公诉人重拳出击的。

睡:大家不一般都说公诉人要有礼有节的吗,那面对死磕派律师,这时候公诉人能不能不太礼貌地回击呢。比如说他们作为专业律师出示的证据很不专业(完全不符合证据形式)。这种话是有一定攻击力的,但是又不太够力度。有礼有节到底要怎么把握呢?

一言:我觉得已经到这样了,那必须打回去的,不然怎么维持场面呢。庭审中有一些话是可以事后批判,但从庭上效果来看,公诉人还是要有原则有攻击性,这个和有礼有节不冲突。

C.Y: ‘请辩护人注意一下自己的专业性’。

D:一般还是忍无可忍的时候才弄。面对会煽动情绪的死磕律师,也还是要尽量有礼有节,只提案件有关的问题,不要留下任何把柄,对自己不利。死磕律师场合下,更重要还是法官的控场。法官自己无所作为,检察官再怎么折腾,也意义不大。没必要把炮火和责任往身上揽。所以我是觉得,检察官的情绪要尽可能不要受影响。实在控制不了情绪就申请休庭,出去喘口气再回来吧。

睡:我见过的死磕派律师盯准公诉人打,不惹法院。

D:不是律师说什么都要一一回应,公诉人的重点还是把程序走下去。

南瓜:从庭审效果上来看,辩护人找公安侦查活动的问题可能比较好。

睡:公安从不出庭。

一言:不愿意出啊。

D:公安出庭经验少,真要公安出庭的时候,反正不知道如何应对。虽然公安精通讯问技巧,但是自己被人问的时候反而手足无措。

D我们今天的研讨就先到这里结束。


每当看见月亮就会想起我
这是一个可能以法律为主题但是名称完全看不出来它跟法律有关的公众号,这是一个精神病的后花园,你可能料想不到她会写什么样的文章。 哭吧,喊吧,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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