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舆论了很久的恋人之间PUA导致自杀的案件宣判,读完法院的论述,简直难以置信这是久负盛名的处理了诸多复杂案件的海淀出品。
在我看来,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比虐待罪要合适。
从涉案事实来说:
2019年6月13日,女方在与男方争吵后割腕自残。
8月30日,女方在与男方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男方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女方与男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女方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
此前已有两次自杀行为,而且都是因争吵引发,这升级的矛盾导致男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从新闻披露的双方聊天记录等内容来看,男方使用的内容也比一般的吵架更容易刺激对方,即通俗所称的PUA。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未尽注意义务,明知女方会因吵架内容而自杀,却继续使用同等甚至更加激烈的字眼刺激女方,最终导致自杀,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至少也比货拉拉和李心草更加充分和扎实。
如果不敢判的话,把这案件指定给湖南管辖嘛。
总比现在的虐待罪要好。
关于虐待罪,因果关系方面倒是不成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刑法第260条的虐待规定的是,虐待“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能否包含形成同居关系的恋人呢?
判决费了很大的篇幅论述恋人关系可认定为“家庭成员”,理由归纳起来,就是:有组建家庭的意愿,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因此形成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
这类“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在学术上称为“类家庭关系”,或者“准家庭关系”。但从这称呼就可以看出来,它显然不是名正言顺的“家庭关系”。
因此支持的大多只是学术观点,理由也是比较一致:
第一,在社会关系变化发展的情况下,以组建家庭为目的的未婚同居男女朋友,已经属于一种新生的家庭关系。
第二,《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了该法的保护范围。
第三,2015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也规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
因此,即使不是正式的家庭成员,只要实质上共同生活,也应属于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
提供几个参考:
《【人民法院报】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规范判断》(https://news.ecupl.edu.cn/_s27/2022/0823/c675a190621/page.psp)
这些文章的说理看起来好像很有道理,学术上研讨可以,但是放到法律上,尤其是刑法的实务中,就有很大的问题。
首先它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解释权限。
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无论学术上还是法律上,都非常明确只限于因血缘、婚姻、收养且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家庭关系。
如《民法典》1045条明确界定”家庭成员“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本应更加宽松的民事法律,都只把”家庭成员“限制在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范围之内,刑法采取比民法更严格的标准,当然不应把”家庭成员“扩大到不正式的”实质性家庭关系“。
因此,如果要在虐待罪里把“家庭成员”解释为“包含同居关系的男女朋友”,这已经属于类推解释。而1997刑法删除了类推解释,提倡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看看日历,我们现在也不是1993年,是2023年了。
如果一定要在虐待罪里把“家庭成员”解释为“包含同居关系的男女朋友”,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解释,最高院都没有这个解释权。
其次,是立法意图。
一个很反直觉的现实是,法律并不关心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它只关心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上对“家庭关系”采取严格的限制,其基本理念是,“家庭关系”会对监护、财产、扶养等方面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即这种家庭关系的建立,改变了原来家庭成员个体在生命健康财产人格等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因此,只能严格限定这种权利义务的产生标志,即“家庭关系”的建立,比如收养,婚姻,等等。
所以,草率地将无明确标志的男女朋友认定为“家庭成员”,是对家庭法框架和秩序的破坏。这是个严肃的立法问题。
最后,是基本的逻辑。
无论《反家暴法》或是2015年的《家暴犯罪意见》,都是严格界定和区别了“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员”。
显然,法律文本上从来没有作出过突破,没有把“家庭成员”作出扩大解释,反而是坚守了“家庭成员”的界限。而仅仅是在家暴问题上,对一部分特定的“非家庭成员”,提供与家庭成员一样的保护。这不代表法律上就认为“家庭成员”和“非家庭成员”一样了。
同时,“家暴”包含多个罪名,大到故意杀人,小到冷暴力等无罪行为,它不仅仅是“虐待罪”,更不能将家暴等同于虐待罪。
所以,在家暴问题上同时保护“家庭成员”和“非家庭成员”,不能推导出在家暴问题上“家庭成员”和“非家庭成员”都构成虐待罪的结论。
综上,在目前法律和刑法的框架里,“家庭成员”的定义,都不包含男女朋友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更不能草率认定为虐待罪。今天新闻之后出来写文章论证法院判得对的站台教授,都可以拉黑了。
如前文所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充分得多,而且量刑上能判个六七年也没问题。
为啥没了底线,就连底气也没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