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天这篇为止,写作计划只剩两篇,争取在这个系列出台两周年之前能完工。
今天这篇写了两个多月,但写作过程很痛苦。主要是写之前觉得很多东西要说,但开始写的时候又发现,辩护策略似乎是在《辩护策略》就说过,认罪认罚似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整个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太多特殊的内容可说。所里内训的时候,可以拿大家亲自办过的案件举例,而且是连续的培训,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比较琐碎,所以最终这篇能写在纸面上的内容并不多,干脆也不收费了。收费那最后一点内容并不影响全文的阅读,爱付不付吧。
同样,如果在阅读过程中有所疑问,又或者对此前的收费课程有所疑问的,都可以直接到我的提问箱发问:https://www.popibox.cn/q/dd390AFhVUVJXDw,我会尽快解答。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似乎可以简单归纳成为一句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可以向检察官提的意见向检察官提出来,争取他的认同。
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尺度,争取案件的发展哪怕不会对当事人更有利,也不要因为辩护不当而变得更糟糕。与此相关的因素包括案件本身在证据、事实和法律上的辩护空间,检察官的个人专业素养,向检察官“有所保留”地表达观点,以及看准时机的认罪认罚。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两大核心
(一)阅卷并形成法律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与侦查阶段相比最大的差异,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律师可以完整全面地了解整个案件的证据情况,而不再需要像此前的阶段一样靠经验猜测。
如果说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非常依赖律师个人的经验,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清晰之后,辩护策略当然也会更加明确。
至于如何阅卷、如何分析证据、如何制定辩护策略,都可以参看以前的课程,这篇就不详细写了。
关于法律意见的书写,其实可以说与最终在法庭上的辩护词差别不会很大。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有三份文书,一是批捕阶段的不捕意见书,二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三是法庭审理阶段的辩护词。这三份文书的主要内容通常不会有太大变化,但是具体的详细程度却有所差别。
不捕意见书由于信息有限(看不到证据卷宗),因此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会见情况来猜测案件的大概情况,简单写。
辩护词则是因为已经到了最后一个要全面表达意见的阶段(不可能把意见藏起来留到二审的时候才提),因此所有能提的点都要提,并且要详细论述。
但审查起诉阶段不一样。在这个阶段,我们全面了解了案件的证据情况,因此我们能提的内容必然是更加准确的;但同时由于检察官与我们的立场相反,我们在试图说服检察官的同时,又不能给检察官太多的补正空间。而且,检察官对案件的了解和理解肯定不会比我们差(当然不排除少数情况下不负责任的检察官),在提意见的时候我们也没必要围绕证据内容去详细论述和引用。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我们在这个阶段所提的法律意见。
审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是经过详细阅卷,因此可以针对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逐一提出自己的观点。当然,由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可以对证据查漏补缺,因此不建议对证据和事实写太详细,通常可以写的是:(1)证据不足以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2)在承认主要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认为案件的犯罪数额计算有误;(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4)申请补充调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据问题没必要详细论述。
在法律适用上,倒是可以详细展开论述。当然,如果觉得检察官不好沟通,要留一手等到法庭上再拿出来,也是可以的。这个就见仁见智了。
在草拟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时,我们首先要想清楚,提了那么多意见,尤其是关于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检察官知道这些意见以后,他是会采纳意见呢,还是针对意见查漏补缺。如果是查漏补缺的话,那么就没有必要这么提前把自己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意图完全透露给他。而且审查起诉阶段还能退查,有几个月时间,他还有很长的时间去做准备,那其实也就是我们变相地帮助了检察官去做好审查起诉的工作,但是自己的辩护工作反而是被拖累。所以我们要得搞清楚哪些东西是可以告诉他的,哪些东西是不能告诉他的。
法律适用方面大多都是可以说的,但也要注意根据案件的情况而详略有别。比如说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证据比较充分,可以说我们现在案件里面有哪些直接证据可以证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或者有典型的无罪判决的判例来支持时,都可以把这些提供给他,以支持我们的观点。但是如果这仅仅是争议问题,或者案件本身还有继续补查的空间,那就没必要去详细分析了,甚至不应该再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个问题。又或者不要写在书面的法律意见中,而仅仅在约谈的时候说。
(二)约谈检察官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另外一大作用,就是可以约检察官面谈。
面谈过程的目的很多,包括提出我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提出和协商认罪认罚,解释说明案件的事件背景和嫌疑人的现实困难,申请补充调取新的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检察官都愿意在听完律师意见后,对比较明确的内容直接给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可以借此了解到检察官对案件的观点、看法,以及最重要的,当面看看检察官是什么样的人,以确定自己的辩护工作要如何开展。
我个人对检察官的看法其实很矛盾。如果说总体上,我对检察官这一职业的印象很不好,主要包括傲慢、自以为是、有罪推定、重刑主义、不负责任,等等。当然,我相信检察官职业对律师的整体印象大多也是这样。
但如果放到具体的案件中,在每次见检察官之前,我却仍然相信检察官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而不是站在我们的对立面,也默认检察官是一个可以沟通、愿意听取不见意见的人,除非现实证明他并不是这样。
从个人经验来说,认真负责、有同情心、能听得进意见的检察官也不少见,尤其是四十岁以下科班出身的检察官,大多还是通情达理的。当然,也有很多检察官约谈就是走过场,律师说的意见他压根不会考虑,或者直接给一个非常不诚恳的量刑建议,在约谈后就可以放弃在审查起诉阶段试图说服检察官了。
约谈检察官,现在都可以在12309小程序或网页上提申请约时间,实在不会的问问所里的刑事律师吧。约谈检察官通常要先阅卷并确定辩护策略后,把自己的书面法律意见准备好。
首先,约谈过程要聊的重要内容当然是案件本身,即你法律意见书要表达的重点内容。当然,约谈的时间通常不会很长,因此不可能让律师去读自己的法律意见,而是要归纳出最重要的核心:我认为这个案件的事实应该如何认定,理由是XXX;我认为这个案件罪名应该认定为X,理由是XXX;我认为被告人还有XXX情节,要从轻处罚。
约谈过程中,尽可能在3分钟之内把自己的观点陈述完毕,最好不要超过5分钟。具体的理由你写在书面法律意见里面提交就好了。
很多检察官如果不认同你的观点,都会当面回应或反驳,要听清楚他的理由,抓住核心。如果能反驳就当场再说明一下理由,努力争取;如果仅仅是观点争议那就没必要多费口舌了,做好上法庭辩论的准备。
其次,约谈过程还可以说一下案件的背景,或者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现实困难,又或者案件的调解过程,被害方的态度,等等。可以求情,但必须是真正值得同情的内容,上有老下有小这种垃圾话就别拿出来浪费大家的时间了。
第三,如果是打算作罪轻辩护,或者争取认罪认罚的,也可以直接提出要求,甚至可以表达一下自己对量刑的看法。
第四,其他不适合写在书面意见里的内容。
第五,约谈最重要的还是要试探检察官的态度,所以也要特别关注检察官所说的内容,他说话的态度语气,以及他想表达的内容背后的东西,他自己个人对这个案件是什么意图,是同情还是支持,甚至他只是纯粹在立场上面必须要指控有罪。这些东西都是在约谈过程中可以感受得到的。
总之,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最重要的就是这两方面的工作。阅卷是为了了解案情,明确辩护思路;与检察官约谈则是为了争取检察官的认同,使案件的定性、量刑更有利于当事人。如果沟通不畅,可能就约谈一次;如果沟通顺畅,后续也就不需要约谈,直接打电话就行了。
二、其他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做的工作
(一)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只要其符合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需求,再次为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对于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条件的,应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当然,由于现在检察机关不怎么考核羁押必要性审查,现在这个工作聊等于无。
按我自己的经验,只有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去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或申请取保候审,可能还会有点用。比如交通肇事或故意伤害案件,一开始批捕阶段没有赔钱,逮捕之后才赔偿谅解,然后再去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样可能会成功。其他的大部分的案件,成功率都不大。当然,能做还是尽量去做吧。
(二)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排除非法证据等
根据阅卷情况,针对案件辩护策略的需要,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向经办检察官申请调取对辩护工作有利的证据内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但需要特别注意:
1、提出申请的同时不仅要写明理由并提供一定依据,也应当提出相关证据的具体调查线索(如证人、证据持有人的联系方式)。
要注意的是,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者是重新鉴定,一定要有利于我们,或者至少不要不利于我们。
提出申请的时候,首先要写清楚理由,并且要提供一定的依据。其次,一定要确定清楚这个补充的证据材料是对我们有利的。有时候相关的线索可能是当事人或者家属提供的,比如说卖假货的案件中,最关键的都是价格认定问题。因为假货如果按正品价格认定,一件就几千甚至几万元,按实际销售的几十或几百元来认定显然有利于当事人。但是,如果家属提供的材料(比如收费的账号明细)可以进一步认定当事人在此前数年内都销售了这类假货,可以直接认定他的实际销售金额,这显然就是更不利了。在提交或申请调查这类证据时,就要特别注意。
2、不要接受当事人或家属提供的证据原件,只收取复印件并作为调查线索转交,让家属直接向司法机关提交原件,或申请检察官向当事人或家属调取原件。
因为有当事人伪造证据的风险。如假货的价格认定,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为了销毁他实际销售量的证据,不会保留他销售假货的明细或记录,但在被抓之后,为了证明自己的实际销售价,当事人或家属又有可能会拿一份销售单据来,说他们之前就是按这个价来卖。这个销售单据,我们就很难确定是当时的原始凭证,还是最近才伪造的。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不经自己的手,让家属直接提供给检察官。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有充分依据,不能草率提出。
4、对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要看具体的“非法”程度多大。如果仅仅是证据的取证程序有点瑕疵,比如公安的提取笔录明显是事后补充,或者在不同地点的两份笔录的取证人、取证时间重叠,这种就没必要向检察官提出了,提出了也只是给他弥补错误的机会,留到法庭上再提会更有利。
5、申请对证人的调查取证,如果这个证人比较重要,甚至将来需要申请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最好在这个阶段不要透露这个意图给检察官。因为太早透露意图的话,检察官通常会先找这个证人来做一堂笔录。而做笔录的过程中,就存在把相关内容往对被告人不利的方向去取证的可能。而证人如果当庭作证的情况下,很多问话的技巧都没法用上,他的证言也会更加客观中立。
当然,律师自己尽可能不要去接触证人。虽然说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很低,但是也仍然要防止万一。尤其是证人已经作多次证言的情况下,如果在律师申请后突然改口,司法机关通常都会向证人确认他的证言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为什么会改变陈述内容。所以如果可以避免,律师就尽可能避免去直接和证人接触。
在与当事人或家属谈案件、沟通案情的时候也是一样,很多当事人或家属喜欢带着一堆自己的亲戚来沟通案件,七嘴八舌的,有些就会出主意教人怎么串供。等将来如果真的万一查起来,恐怕就会有人说是律师指使的了。所以沟通案情的时候,也尽量只和当事人或家属一到二人沟通,既避免亲戚中也可能有需要作证的人的证言受到污染,也防止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6、关于申请重新鉴定,被检察官接受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有时候理由真的是非常的充分,如果仅仅是因为这个结果不利,或者像经济案件里面的审计报告鉴定过程有问题,一般检察官都不会理。
但对于审计报告,通常很可能出现笔误,这种问题我倒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直接向检察官提出,要求按正确的计算结果来认定金额,会更合适一些。在法院审理阶段,即使真的审计的计算过程有笔误,法官通常也都不会管这种小问题。
(三)申请认罪认罚
可以参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的一些细节》,《认罪认罚的步子扯得有些大了》,《认罪认罚的一审判决,被告人能不能上诉?》。但我们今天这篇的目的不是批判,而是要在有限的空间里面,尽可能用好认罪认罚制度。
根据阅卷情况,如果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比较清晰,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争取更轻的处罚,也可尽早在此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认罪认罚,但应注意:
1、会见当事人,以及与家属沟通,征得当事人及家属的同意。
在考虑认罪认罚之前,最好还是先和当事人或家属沟通一次,跟人家说清楚相关后果,告诉他这是我们所认为的最佳方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写进笔录之后,才去向检察官提出申请。
因为量刑建议不一定会被法院采纳,而这时候想再反悔也来不及,想对案件的事实或定罪提异议也只能等到二审,所以为了避免客户在达不到理想结果的情况下闹,还是尽量事先把风险都说清楚。
2、联系检察官表达意愿,就法律适用、情节认定、量刑达成初步意愿。
在申请认罪认罚时,要对具体的事实、罪名和可能的量刑有大概的把握。有些检察官很好说话,有些就不大好说话,有些检察官可能给出了出乎你意料的轻,也有些会出乎意料的重。所以自己要先对案件的量刑有初步的估计,作为谈判的心理底线。如果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最好先去查询一下大数据,翻一翻这个法院或者这个检察院就同类案件以前的量刑,再估计一个可能的刑期。如果认罪认罚给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低于这个心理预期,那就没必要接受了,不如直接到庭审中去争取,辩护时也更加自由一些。
总之,如果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罪名仍然存在一定争议,而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又没有优惠到可以让我们放弃对这些争议的异议的话,就不要轻易接受。宁可把意见保留到法庭上说。
关于在谈判过程中的筹码,主要是案件中确实可能存在的暇疵或争议问题,也可以是涉团伙犯罪中“第一个”投降而获得更多优待。
我很反对在认罪认罚之后又“藏一手”,到法庭上了突然又提不同的意见。尤其是存在一定争议的问题,要提就早点提出来。这大概率会引起检察官和法官的反感,对案件处理没好处。除非这个“异议”已经强到法官不得不采纳,否则如果真有啥异议,宁可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先说清楚,争取与检察官达成一致。要么作为谈判的筹码,要么达不成一致就留到法庭上再继续提。
这些争议问题,可以是案件的证据本身单薄,比如认定有罪的直接证据非常依赖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如贿赂犯罪);也可以是案件的法律适用本身存在争议。检察官为了避免法庭上继续这种不必要的争执,就有可能在认罪认罚中作出更大的让步。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案件需要这个嫌疑人对其他同案人员的坚定指证。比如职务犯罪中,受贿人很容易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而行贿人则会更加坚定一些,为了让行贿人继续坚定地指证受贿人,行贿人在认罪认罚中获得的量刑利益也更大。在涉团伙犯罪,比如黑恶势力犯罪中,又或以公司为架构的单位犯罪,检察官需要更多的“小弟”、员工、中层人员去指证“老大”、单位负责人。这种情况下,率先“投降”并配合指证的,当然也更有可能获得更多优待。
3、会见当事人,询问是否愿意接受检察官提出的条件,说清楚认罪认罚的代价。
接受认罪认罚最直接的代价,就是不能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任何异议,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再作任何反抗。有些苛刻的地方,甚至连量刑建议实刑,辩护意见要求适用缓刑都不允许,认为这也是不接受认罪认罚。
我们现在说的是现实问题和实务的应对,所以讨论“认罪认罚后允许对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异议”没有意义,只能是接受这种现实,并尽量在这种现实中作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选择。
所以我要强调,认罪认罚之后,就不要妄想着在庭审阶段还能对案件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了,即使名义上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相对独立,在法庭上也要求必须完全没有意见。一边被告人说“我认罪”,一边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虽然在诉讼程序上允许,但只会给法官以“钻空子”、“投机”的不好印象,对案件处理不利,除非无罪辩护的内容确实理由充分,导致法官最终不得不作出无罪判决,否则只要心怀侥幸,就不要轻易接受认罪认罚。
宁可在拒绝检察院认罪认罚的同时,让被告人表明“我完全承认事实,但不懂法律,尊重法官最终的定罪”,或者“我认罪,但我认为犯罪数额没那么高”,然后律师摆事实讲道理,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进行辩护,也不要在接受认罪认罚之后再提这些异议。
而且,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情况不对也是可以再同意认罪认罚的,但在检察院接受了认罪认罚之后就没法轻易反悔了。
4、与检察官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都到这一步了,签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