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龙杀人案从有罪到无罪到有罪的整体分析

文摘   时事   2023-02-24 13:13   广东  
快两个月没发文章了,一方面懒,一方面也是没合适的主题可写。难得遇到个可以展开说说的案件。

一、多次审判程序及结果

这个案件历经了多次审判,每次的结果都不相同,从时间轴上来看:
  • 2016年1月13日,一审提起公诉。案号是:(2016)辽02刑初20号

  • 2016年8月1日,大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 2016年12月29日,上诉后,辽宁省高院作出(2016)辽刑终408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 2018年1月24日,大连中院作出重一审判决(2017)辽02刑初29号,认定无罪。

  • 2018年11月13日,大连市检察院抗诉,辽宁省检察院不支持并撤回抗诉,辽宁高院作出(2018)辽刑终237号裁定同意撤回抗诉,案件生效。

  • 2019年8月29日,辛龙获得国家赔偿。

  • 2022年2月11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 2022年6月2日,最高法指令大连中院再审。

  • 2022年12月27日,大连中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辛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二、程序上的问题

1、审理时间上
正常的刑事案件,一审审理周期是三个月,复杂案件可能会延期,六个月左右。因此这个案件的审理时间可以透露出一些问题:
(1)一审审理时间约6个半月,属于正常的办案时间。因此即使一审注意到这个案件的证据可能存在问题,但并没有太在意。而是仍然按正常的办案流程,作出有罪的判决。在这个阶段,或者经办法官会对案件的证据问题略有纠结,但并没有造成太大阻碍。
(2)二审发回重审的时间是5个月,也在正常的办案时间内。不确定这次有没有二审开庭,还是直接发回重审。开庭的可能性比较大。
(3)从发回重审,到作出重一审的无罪判决,中间间隔了1年2个月不到,说明重一审开始纠结这个案件的证据问题,内部估计也讨论过很多次。或许还补充过新的证据。
(4)大连市检抗诉和辽宁省检不支持抗诉,中间隔了约7个月。显然这次纠结的轮到辽宁省检了。而且上次说过,原来二审开庭的话,一般还是由原来出庭的检察官承办这个案件的,那或许这个检察官的态度也是认为案件证据存在问题。
(5)抗诉后的再一审,办案周期仍然是6个月左右,说明这次也仍然是走完流程就作出判决。这次大连中院又没有再继续纠结了。当然,这很有可能受“上面的意思”比较大。
2、从审理程序上和时间来看,这个案件的再审一审作出判决到现在还不满2个月,当前应该仍处于二审,或者至少是死刑复核阶段,尚未生效。最高检在案件生效之前就拿出来宣传,这吃相还是挺难看的。
3、国家赔偿的部分怎么处理?
辛龙在重审无罪之前,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获得了国家赔偿。现在再审被判有罪,之前的国家赔偿怎么办?另外本案是判决死缓,不涉及刑期折抵,但如果再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前一审被羁押的期间是否要折抵刑期?
我所知的范围内,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自己的观点是,国家赔偿是对错误羁押而作出的赔偿,在决定国家赔偿的那个时间节点上,辛龙所面对的证据就是不足、事实就是不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作出有罪判决就是错误的,也确实被生效的判决认定他遭受了错误的羁押。
因此这个国家赔偿的决定是正确的,它是用于对“过去的错误”确认的赔偿。不能因事后有更多证据认定犯罪,就认为“过去没错”。更不能因此就撤销国家赔偿并追回赔偿款。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辛龙被判有期徒刑,我认为也不能将他在原来一审被羁押的期间用于折抵刑期。因为再审实际上是在更多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次新的追诉,原来的案件已经了结的情况下,自然也不应该再把原来案件被羁押的期间用于折抵。

三、实体问题

1、基本事实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
2015年3月5日19时至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辛龙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区53号楼2单元9-4被害人张某2家中,因感情问题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并发生撕扯,后二人在该室的卫生间内,因被害人张某2大声喊叫,辛龙用手捂及睡服堵嘴的方法,致张某2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2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证据情况
简单归纳证据情况就是:
(1)保安证实在草坪上发现尸体。
(2)辛龙和死者的亲友都分别证实两人的关系及此前矛盾是死者想结婚,辛龙想分手。
(3)手机短信记录,证实两人在2015年3月5日因为感情问题发生激烈争吵。
(4)辛龙及其妹妹、手机定位等,均证实辛龙于案发当晚到过被害人家里。但具体定位的时间是:
2015年3月5日19:38:32,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定位于甘井子区美域盛景A2区,次日04:46:12,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定位亦于此;期间,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先后定位于甘井子区美域盛景、甘井子交通队南
(5)辛龙承认自己捂住被害人的口鼻,直至被害人不再反抗。但当时被害人未死亡。其提及的时间与邻居的证言能印证。
(6)邻居证实案发当时听到争吵的声音。这是个关键证据,原文内容摘录如下:
2015年3月5日晚上零点左右,我听到楼上有一男一女吵架的声音。女的哭喊、吵闹声音时断时续,期间还有拖东西、人撕把倒地的动静,吵闹持续到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大概3点,楼上又开始吵了,我听到女的带着哭腔说"我求求你了"这样的话。整个吵闹的过程中时不时就有拖动东西的声音,像是拖动柜子的声音。当晚女的说完"我求求你"这话后,我再没听到女的什么动静了。最后的声音是拖动柜子之类的动静,还有脚步声。那脚步声不像穿拖鞋走路的声音,像是穿皮鞋的声音。楼上这家基本十天、半个月就吵闹,每次都是在后半夜。最近的一次是大约2个月前,也是半夜。我印象中听到女的高声喊"杀人啦,救命啊"。
(7)现场检出辛龙的DNA。
(8)经鉴定,死者系窒息死亡。死者身上的骨折等伤势是高空坠落造成,但坠落时已死亡。也就是说,死者是在房间里被掐死的。
(9)多名证人都证实,辛龙在事后多方打听跳楼及事后处理的具体情况。

3、案件评析
不要看这案件中法院认定无罪的理由。那已经属于先射箭再画靶了。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细节仍然是上面的证据(4),手机定位在凌晨4点半,“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先后定位于甘井子区美域盛景、甘井子交通队南”。
杀人的整个过程,按邻居的关键证言,发生于3月5日0点至3点期间,从争吵到杀人是一个连贯的过程;邻居描述的争吵内容,也与其他亲属、同事所称的辛龙与死者之间的矛盾是相符的;辛龙的妹妹也证实了当晚辛龙去了死者家里。
但问题是,在邻居所描述的争吵至杀人的过程中,辛龙的定位发生了变化。这个定位的变化到底是手机自身切换基站引起,还是辛龙在该时间段内真的在移动中?如果他真的在移动中,那实际凶手就可能是其他人了。
这个问题辩护人提出来了,但在重审无罪的判决书里看不到相应的解释,法院也没有正面回应。我觉得这才是最致命的。
从证据来看,关键邻居证言+辛龙当晚去过死者家里,4点以后才离开+双方此前持续矛盾+死者先死后抛尸,已经足以形成高度盖然性。只要再排除合理怀疑,就足以认定了。
而合理怀疑其实只有这个定位问题。
脚印本该是一开始侦查时就提取并且与辛龙的鞋子进行比对了,我不明白为什么非要等到再审的时候才做这个工作。这不该成为合理怀疑。
至于重一审判决所列的死亡时间不定、离开现场准确时间等等,就更不是充分的无罪理由了。主要是凑数。

综上,这个案件属于证据充分,但可能是办案人员懒或者观念问题,差了临门一脚,非要走这么多程序才确定。
PS:定位问题是个关键的证据疑点,死刑复核的时候必须排除的。而那句“疑罪从轻”其实是指的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因此只能判处死缓。这没什么不能拿出来说的。最高院的死刑政策和相关文章、讲座都经常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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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可能以法律为主题但是名称完全看不出来它跟法律有关的公众号,这是一个精神病的后花园,你可能料想不到她会写什么样的文章。 哭吧,喊吧,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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