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龙杀人案从有罪到无罪到有罪的整体分析
文摘
时事
2023-02-24 13:13
广东
快两个月没发文章了,一方面懒,一方面也是没合适的主题可写。难得遇到个可以展开说说的案件。一、多次审判程序及结果
这个案件历经了多次审判,每次的结果都不相同,从时间轴上来看:2016年1月13日,一审提起公诉。案号是:(2016)辽02刑初20号
2016年8月1日,大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2016年12月29日,上诉后,辽宁省高院作出(2016)辽刑终408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018年1月24日,大连中院作出重一审判决(2017)辽02刑初29号,认定无罪。
2018年11月13日,大连市检察院抗诉,辽宁省检察院不支持并撤回抗诉,辽宁高院作出(2018)辽刑终237号裁定同意撤回抗诉,案件生效。
2019年8月29日,辛龙获得国家赔偿。
2022年2月11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22年6月2日,最高法指令大连中院再审。
2022年12月27日,大连中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辛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二、程序上的问题
正常的刑事案件,一审审理周期是三个月,复杂案件可能会延期,六个月左右。因此这个案件的审理时间可以透露出一些问题:(1)一审审理时间约6个半月,属于正常的办案时间。因此即使一审注意到这个案件的证据可能存在问题,但并没有太在意。而是仍然按正常的办案流程,作出有罪的判决。在这个阶段,或者经办法官会对案件的证据问题略有纠结,但并没有造成太大阻碍。(2)二审发回重审的时间是5个月,也在正常的办案时间内。不确定这次有没有二审开庭,还是直接发回重审。开庭的可能性比较大。(3)从发回重审,到作出重一审的无罪判决,中间间隔了1年2个月不到,说明重一审开始纠结这个案件的证据问题,内部估计也讨论过很多次。或许还补充过新的证据。(4)大连市检抗诉和辽宁省检不支持抗诉,中间隔了约7个月。显然这次纠结的轮到辽宁省检了。而且上次说过,原来二审开庭的话,一般还是由原来出庭的检察官承办这个案件的,那或许这个检察官的态度也是认为案件证据存在问题。(5)抗诉后的再一审,办案周期仍然是6个月左右,说明这次也仍然是走完流程就作出判决。这次大连中院又没有再继续纠结了。当然,这很有可能受“上面的意思”比较大。2、从审理程序上和时间来看,这个案件的再审一审作出判决到现在还不满2个月,当前应该仍处于二审,或者至少是死刑复核阶段,尚未生效。最高检在案件生效之前就拿出来宣传,这吃相还是挺难看的。辛龙在重审无罪之前,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获得了国家赔偿。现在再审被判有罪,之前的国家赔偿怎么办?另外本案是判决死缓,不涉及刑期折抵,但如果再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前一审被羁押的期间是否要折抵刑期?我所知的范围内,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自己的观点是,国家赔偿是对错误羁押而作出的赔偿,在决定国家赔偿的那个时间节点上,辛龙所面对的证据就是不足、事实就是不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作出有罪判决就是错误的,也确实被生效的判决认定他遭受了错误的羁押。因此这个国家赔偿的决定是正确的,它是用于对“过去的错误”确认的赔偿。不能因事后有更多证据认定犯罪,就认为“过去没错”。更不能因此就撤销国家赔偿并追回赔偿款。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辛龙被判有期徒刑,我认为也不能将他在原来一审被羁押的期间用于折抵刑期。因为再审实际上是在更多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次新的追诉,原来的案件已经了结的情况下,自然也不应该再把原来案件被羁押的期间用于折抵。三、实体问题
2015年3月5日19时至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辛龙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区53号楼2单元9-4被害人张某2家中,因感情问题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并发生撕扯,后二人在该室的卫生间内,因被害人张某2大声喊叫,辛龙用手捂及睡服堵嘴的方法,致张某2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2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辛龙和死者的亲友都分别证实两人的关系及此前矛盾是死者想结婚,辛龙想分手。(3)手机短信记录,证实两人在2015年3月5日因为感情问题发生激烈争吵。(4)辛龙及其妹妹、手机定位等,均证实辛龙于案发当晚到过被害人家里。但具体定位的时间是:2015年3月5日19:38:32,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定位于甘井子区美域盛景A2区,次日04:46:12,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定位亦于此;期间,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先后定位于甘井子区美域盛景、甘井子交通队南
(5)辛龙承认自己捂住被害人的口鼻,直至被害人不再反抗。但当时被害人未死亡。其提及的时间与邻居的证言能印证。(6)邻居证实案发当时听到争吵的声音。这是个关键证据,原文内容摘录如下:2015年3月5日晚上零点左右,我听到楼上有一男一女吵架的声音。女的哭喊、吵闹声音时断时续,期间还有拖东西、人撕把倒地的动静,吵闹持续到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大概3点,楼上又开始吵了,我听到女的带着哭腔说"我求求你了"这样的话。整个吵闹的过程中时不时就有拖动东西的声音,像是拖动柜子的声音。当晚女的说完"我求求你"这话后,我再没听到女的什么动静了。最后的声音是拖动柜子之类的动静,还有脚步声。那脚步声不像穿拖鞋走路的声音,像是穿皮鞋的声音。楼上这家基本十天、半个月就吵闹,每次都是在后半夜。最近的一次是大约2个月前,也是半夜。我印象中听到女的高声喊"杀人啦,救命啊"。
(8)经鉴定,死者系窒息死亡。死者身上的骨折等伤势是高空坠落造成,但坠落时已死亡。也就是说,死者是在房间里被掐死的。(9)多名证人都证实,辛龙在事后多方打听跳楼及事后处理的具体情况。不要看这案件中法院认定无罪的理由。那已经属于先射箭再画靶了。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细节仍然是上面的证据(4),手机定位在凌晨4点半,“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先后定位于甘井子区美域盛景、甘井子交通队南”。杀人的整个过程,按邻居的关键证言,发生于3月5日0点至3点期间,从争吵到杀人是一个连贯的过程;邻居描述的争吵内容,也与其他亲属、同事所称的辛龙与死者之间的矛盾是相符的;辛龙的妹妹也证实了当晚辛龙去了死者家里。但问题是,在邻居所描述的争吵至杀人的过程中,辛龙的定位发生了变化。这个定位的变化到底是手机自身切换基站引起,还是辛龙在该时间段内真的在移动中?如果他真的在移动中,那实际凶手就可能是其他人了。这个问题辩护人提出来了,但在重审无罪的判决书里看不到相应的解释,法院也没有正面回应。我觉得这才是最致命的。从证据来看,关键邻居证言+辛龙当晚去过死者家里,4点以后才离开+双方此前持续矛盾+死者先死后抛尸,已经足以形成高度盖然性。只要再排除合理怀疑,就足以认定了。脚印本该是一开始侦查时就提取并且与辛龙的鞋子进行比对了,我不明白为什么非要等到再审的时候才做这个工作。这不该成为合理怀疑。至于重一审判决所列的死亡时间不定、离开现场准确时间等等,就更不是充分的无罪理由了。主要是凑数。综上,这个案件属于证据充分,但可能是办案人员懒或者观念问题,差了临门一脚,非要走这么多程序才确定。PS:定位问题是个关键的证据疑点,死刑复核的时候必须排除的。而那句“疑罪从轻”其实是指的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因此只能判处死缓。这没什么不能拿出来说的。最高院的死刑政策和相关文章、讲座都经常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