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诈骗钱财的实务认定

文摘   2024-09-09 19:58   中国香港  
97《刑法》第300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迷信诈骗财物的,依照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尽管这一条文被《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为“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其基本原则并没有变化,仍然是将“利用迷信活动骗取钱财”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但是,凡事都有个但是。
由于我国现实社会的传统习俗,封建迷信和玄学没有明显的界限,尽管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也成立诈骗罪,但由于玄学的不可证伪,实务中并没有严格的区分,也很难证实相对人是基于虚假的认识而交付财物,而是真正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而赠予。因此,很多案件的认定往往都是因为先刑事立案了,启动刑事程序后刹不住惯性而不得不认定有罪,但更多的迷信诈骗案件,司法机关都因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不愿意轻易立案。对利用迷信实施诈骗和利用玄学或封建迷信,结合实务做法,主要可以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

1、行为人获取财物的理由是否有固定的套路、话术

如果无论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如何,行为人都以固定的理由(如有灾难需要化解、祛病、驱邪、祝福、开光等)和固定的套路、话术获取财物的,则通常可认定为以虚假理由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交付意图,并结合其他因素推定为犯罪。

2、行为人自身是否有相当的玄学背景

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正规寺庙、道观的修行者,或者通过各种途径系统性地攻读、研习大量相关的玄学著作,则不应草率认定其实施诈骗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学历水平较低,而且对玄学知识也一知半解,仅是以自编或自我理解的内容蒙骗相对人,则也可作为认定诈骗的重要因素。

3、销售的圣水、符印的成本极低,却以天价销售

在涉及销售“圣水”、“符印”以辟邪、祝福时,如果相关的圣水、符印材料成本极低,如使用普通一两元一瓶的矿泉水、批量进货几元的劣质玉石或工艺品,却以几千上万的高价销售,也可作为“诈骗”的考量因素。

4、获取的财物去向

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后,用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或用于高消费,挥霍一空,同样也是认定“诈骗”的考量因素。

5、对做法事、看风水、卜卦等并按标准收取费用的,一般不认为是诈骗犯罪

做法事、看风水、卜卦等活动均是民间传统的需求,而且在明码标价的情况下,相对人交付财物的意愿、目的均是其真实意志的体现,是做法事、看风水、卜卦等活动的劳务的对价,因此不应以“无效果”或“无法证明有效”为由而草率认定为诈骗罪。

总之,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犯罪,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量,不应仅以其中某个因素来认定成立或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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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可能以法律为主题但是名称完全看不出来它跟法律有关的公众号,这是一个精神病的后花园,你可能料想不到她会写什么样的文章。 哭吧,喊吧,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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