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借故生非”和“事出有因”如何理解?

文摘   2024-09-04 18:12   中国香港  
前几天有个热门事件,我摘一下官方通报对事实部分的描述:


然后,警方的结论是:不成立寻衅滋事。但没详细说明理由,只简单表明:

这也就算了,偏偏官微还要转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对“王某逆行打人案情况通报”的解读,陈碧表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该案事出有因,不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可就涉及到咱的专业领域了啊。


寻衅滋事罪在过去一直被作为口袋罪使用,为了限制其“口袋”功能,两高在2013年制定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入罪标准等作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这个《解释》在出台之后,也是认定寻衅滋事罪,以及进一步出台司法文件的主要标准与参照。
《解释》第一条就明确地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求: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而当前对王某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的理由,也是认为这是“因行车纠纷引发,不是无故生事或挑衅他人”。
但是这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1、即使真的按这理由所说,王某辱骂、殴打行为是“因行车纠纷引发”,那也仍然构成寻衅滋事。
因为第一条第二款就明晃晃写着“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这“行车纠纷”,算“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没问题吧?
事件过程的视频网上到处都有,从事件过程来看,从正常的生活逻辑和情理来说,王某出事故应该怪谁呢?
被害人林某润这边从头到尾都没过错,正常行车的时候遇到个逆行的,也没发生事故,对王某的事故也没有任何责任。结果王某把气都出到林某这边了,难道不算“借故生非”?
《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借故生非”作了比较详细的解读:
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 ,如与他人无意碰撞后 ,即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可认为是借故寻衅,也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哪怕真的是行车纠纷,辱骂和殴打是不是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是不是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
我相信凭正常的生活经验与逻辑,都能给出确定的答案。
同时在事件中,也不存在第一条第二款的“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例外情况。
那就应该可以成立寻衅滋事。
结果官方就来了一句“不符合《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这结论就很没说服力了。

2、关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和“事出有因”的判断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因此对本罪的主观方面,实际上就是要求有“流氓”的心态与做法,想要闹事。
但“流氓”这个词本身有一定的贬义,而且很难定义,因此《解释》对此用了“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表述。
“无事生非”很好理解,就是毫无任何原因和理由的闹事,不会有任何争议。但在实务中,纯粹的“无事生非”很少见,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酒后闹事,即常说的“撒酒疯”。
更多的还是“借故生非”,即因偶发的矛盾、冲突,或者故意制造偶发矛盾、冲突(比如去店里购物、消费,然后声称商品、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挑起事端,然后小题大作,借此闹事。
而“事出有因”,则是因日常的民间矛盾、纠纷而在公共场所辱骂(对骂)、殴打或强行拿走对方财物,虽然客观行为表现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但是其主观层面,即使也有“闹”的成分,却未必是寻衅滋事罪。
尽管学术上都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也罗列了,但这实际上很难认定,因为即使在双方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况下,一般人也更容易选择非理性的方式去处理纠纷,而这种“非理性”的方式,往往就是一种“发泄情绪”。
因此,判断是不是寻衅滋事,更多的还是采取一种客观的、普遍的标准——这个人在这个矛盾中的主张有没有合理性?这个人采取的方式有没有合理性?

请注意,这里的“合理性”并不一定是合法的,也不要求合法。因为很多诉求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它符合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那就是“合理”的。
不合理、没道理的行为,才能构成寻衅滋事。
由于刑法的谦抑性,这种“合理性”的要求很宽松,即除非能够非常明显地确定它不合理,否则它就是合理的。
所以《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列举了“婚恋、家庭、邻里、债务”这几种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很难确定矛盾双方谁是谁非的情况,强调对这些情况要谨慎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是本案并不属于这几种情况,而且本案中的谁是谁非,辱骂、殴打有没有道理,以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与普世道德标准,都是非常容易判断的。

总之,这种当众辱骂、殴打的行为,如果说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解释》规定得很明确),那是没问题的。但是要说它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那就很没说服力,也不符合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每当看见月亮就会想起我
这是一个可能以法律为主题但是名称完全看不出来它跟法律有关的公众号,这是一个精神病的后花园,你可能料想不到她会写什么样的文章。 哭吧,喊吧,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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