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某市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市*****大药房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起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海马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海马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涉案海马69只;(二)没收违法所得2190.03元;(三)罚款12000元。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海马属所有种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海马及其制品。
3.为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国家药监局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研制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野生抚育、人工繁育和替代品研制,并规定了以下重点内容: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结合中药资源和具体品种情况,现阶段重点支持穿山甲、羚羊角、牛黄、熊胆粉、冬虫夏草等珍稀濒危中药材用于中药生产的替代品的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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