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鸿花园旧楼加梯纠纷,广州市政府成被告,法院这么判了

楼市   2024-10-19 08:30   广东  
前段时间本号关注的广州新鸿花园旧楼加梯,引起邻里纠纷的事件,反对加梯方50名业主联合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
原告反对加梯方要求法庭判令撤销广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查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庭辩论等流程,法院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对于初审被驳回,原告方不服裁定,遂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先对初审法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另外查明,在增设电梯施工期间,发现加装电梯位置处有“地梁”。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载明拆除该“地梁对相邻基础梁的配筋影响外,也会对基础梁整体刚度造成削弱该房屋基础梁不能直接拆除
该住宅楼的开发商也曾向广州市规资局海珠区分局发函称,加装电梯要切断地下梁柱钢筋并拆除地下梁柱,会严重影响该位置的地下梁柱结构安全,严重破坏该位置的钢筋承台,从而严重破坏整栋楼房的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告)虽然不是案涉住宅楼的业主,也不是案涉规划许可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但原告所在的单元楼与案涉单元楼为连体建筑,属于案涉住宅楼的相邻住宅楼业主。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拆除的地梁经相关检测鉴定机构鉴定出具意见 ,原告就规资局作出的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可能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可以认定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审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撤销初审裁定,并对本案继续审理。
目前,原告反对加梯方尚未胜诉,但在二审中赢得了“相邻权”的权利,对于旧楼加梯可能产生的利害关系,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在旧楼加梯的纠纷中,加梯的单元楼的相邻业主对加梯的工程整个过程具有知情权,当发现加梯过程对自身产生利害关系时,有权提出意见并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行政部门不能简单武断拒绝相邻业主行使权利,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不可设想。
简单来讲,加梯工程中,相邻业主有权知道整个过程,包括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看以发现未知的风险
备注:因裁判文书行文晦涩难懂,本文只提取部分内容并略作修改,尽量保持原文意思,并非故意曲解裁判文书。如有差异,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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