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丨政协委员促调解 法情相融止分争

文摘   2024-11-28 11:30   吉林  


我对判决不服,我要见你们院长,要是不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就告你们法院。


姜院长,楼下有一个当事人在立案大厅又喊又叫,情绪非常激动,实在是劝不了了,吵着要见院长,要不您下来接待一下?

法官助理给我打电话说道。



姜院长,咱们的判决太不公平了,我实在接受不了。

当事人李某激动地对我说。



我安抚了一下当事人,让他详细跟我说了一下案情,通过李某的描述,我大概了解了案情。


案件起因

原来该案是一起积怨17年的相邻排水纠纷,双方当事人因上下楼排水维修责任问题引发矛盾。

原告李某房屋位于4楼,
被告王某某房屋位于3楼。
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

原告东、西卫生间的排水管位于被告家卫生间的棚顶。因原告使用的东、西卫生间排水管道漏水,原被告双方曾在社区达成协议对漏水点进行修复过,但原告自述西卫生间修复后洗手盆下水管道无法正常排水,怀疑被告进行人为封堵。被告否认人为封堵。





17年来经过物业、居委会、司法所、法院等多个部门调解处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大致了解了案情后,我又找到了承办该案件的法官。



承办法官

为实质性化解本案纠纷,我向原告提出由法院找维修工人现场查看并维修的解决建议,但是原告明确拒绝,不允许我们维修。之后我们到现场进行了勘查,我们只能看到,位于被告家西卫生间棚顶的排水管,外部有打胶痕迹,打开洗手盆的排水管,防臭弯处有水泥封堵;位于被告家东卫生间棚顶的排水管外部有打胶痕迹,洗衣机下水管道无法查看,漏水原因不清。

我也向原告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并通知原告申请鉴定应在限期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但原告逾期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承办法官

这种情况,无证据证实系被告人为封堵,且原告东卫生间地漏排水管道及洗衣机排水管道均由原告专有使用,漏水应排查原因,若专有部分漏水应由原告自行修复,且原告并未申请对排水管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要求被告修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听到承办法官的叙述,我深知单纯的判后答疑并不能完全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和心结。


恰好此时,我们正在邀请州政协委员参加座谈会,我想邀请外部力量或许能够很好地解决该起案件。于是,我找到了有丰富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延边州物业协会主席刘延国,他也是州政协委员。希望通过政协委员的参与,可以更好地促进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理解,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和我预想的一样,在案件调解中,因为有非法院人员的参与,双方当事人情绪得到了很大的缓解,事情进展也顺利了很多。刘延国也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通过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积极协调巧妙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委员心声

能运用自己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我感到很欣慰。

找到当事人的感情契合点、利益平衡点,我们就能寻求到矛盾纠纷化解的突破点,调解工作也能事半功倍。


法官心声

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干部在当地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积极邀请他们参与案件庭审、调解,可以促使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得到妥善化解。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增加办案的透明度,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协委员监督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增加审判的公众满意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姜健辉

          朱亚楠

初审:韩   菡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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